社區公佈欄
大樓梯間相關法規及案例
發起人: yungbo - 2009-09-17 13:29:01 - IP 118.161.12.***
類別:社區公安
案號:
相關網址: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10535
※針對上次宣導所有集合住宅大樓住戶不可以在公共樓梯間堆積雜物(如:鞋櫃、垃圾、回收資源物品、家中不用物品、腳踏車…),如果違反規定者,所有住戶任何一個人均可以依「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規定要求各主管機關依法查明處理。

※建築法
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明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違反上開規定者,可依同法第4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16&fno=377

台北縣一名民眾把高跟鞋放在自家公寓樓梯間,結果害人下樓梯的時候摔傷,她遭索賠34萬元,並且遭法院判決拘役20天。由於樓梯間放置鞋櫃的情況相當普遍,這個判決出來,也讓許多民眾擔心自己是不是觸法了?台北縣工務局表示,自家樓梯間堆放私人物品、甚至是放腳踏墊等,都算違法,如果遭人檢舉,必須限期改善,還可能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台北縣工務局代理局長柳宏典說,一般人誤以為在自家門口,或者是樓梯間擺放雜物沒有關係,其實這已經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有『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大樓或者是一般公寓,有所謂的大公共空間及小公共空間,樓梯間屬於小公共空間,堆放雜物阻礙逃生通道暢通,如果遭人檢舉,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要求限期改善,也可能處四萬元到二十萬元的罰款。

台北縣工務局代理局長柳宏典表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分有專有、公用、約定共用等不同的空間,住家的大門外還有樓梯,都算是公有樓梯間的一部份,甚至於民眾在家門口,放置腳踏墊,其實也屬違規行為.

目前都是採用勸導方式,如屢勸不聽那麼先說聲抱歉了依法辦理


http://www.esctcg.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5f258b:1d98&theme=&layout=&pressmode=&acc=&pwd=

請問本社區住戶於樓梯間堆放雜物,影響行走空間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時,該如何處置?

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該住戶顯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報請管委會先行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再由管委會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並檢具已完成先行制止及違規人為住戶之身份證明文件報請本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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