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再次宣導] 自家門口樓梯間 放鞋、腳踏墊都算違法
發起人 一步蓮華      2008-07-15 11:49:14 IP:220.133.51.***
台北縣一名民眾把高跟鞋放在自家公寓樓梯間,結果害人下樓梯的時候摔傷,她遭索賠34萬元,並且遭法院判決拘役20天。由於樓梯間放置鞋櫃的情況相當普遍,這個判決出來,也讓許多民眾擔心自己是不是觸法了?台北縣工務局表示,自家樓梯間堆放私人物品、甚至是放腳踏墊等,都算違法,如果遭人檢舉,必須限期改善,還可能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台北縣工務局代理局長柳宏典說,一般人誤以為在自家門口,或者是樓梯間擺放雜物沒有關係,其實這已經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有『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大樓或者是一般公寓,有所謂的大公共空間及小公共空間,樓梯間屬於小公共空間,堆放雜物阻礙逃生通道暢通,如果遭人檢舉,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要求限期改善,也可能處四萬元到二十萬元的罰款。

台北縣工務局代理局長柳宏典表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分有專有、公用、約定共用等不同的空間,住家的大門外還有樓梯,都算是公有樓梯間的一部份,甚至於民眾在家門口,放置腳踏墊,其實也屬違規行為

目前都是採用勸導方式,如屢勸不聽那麼先說聲抱歉了依法辦理
回應者:kwl      2008-09-18 07:52:12 IP:210.69.75.***
回覆 ida-1129 於 2008-09-17 21:23:46 的發文內容:
各位晚安..
有個小小疑問想請教..
各棟間的小小空間.可以當作腳踏車的"臨時停車場"嗎..
因為ㄚ..我們這層ㄚ(D棟)..三不五時會有腳踏車臨停ㄋㄟ..
跟物業反應一下吧 他們會處理的
回應者:ida-1129      2008-09-17 21:23:46 IP:125.232.103.***
各位晚安..
有個小小疑問想請教..
各棟間的小小空間.可以當作腳踏車的"臨時停車場"嗎..
因為ㄚ..我們這層ㄚ(D棟)..三不五時會有腳踏車臨停ㄋㄟ..

回應者:小陳      2008-07-25 22:40:44 IP:218.169.70.***
回覆 Alex 於 2008-07-17 09:39:49 的發文內容:


Aaron兄分析的很精闢,但是跟我說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我說****像這種違規,根本就是故意去試驗會不會有住戶做出反應。離譜之至!*****
是在回應麵糊兄說的B棟某層樓3戶同ㄧ家,把該樓層梯間佔為專用,在門口裝潢大型置物櫃,關上防火門,點亮梯廳照明,可變成私人豪華門廳。


將梯廳包起來變成他們的,這點暫且不談,因為他們是自己人不會吵架。但是梯廳的照明屬於小公用電,整個B棟一起分攤電費,這點難道他們不知道?說的嚴重一點,梯廳包起來之後若把梯廳的電拉進去室內利用,又有誰能發現?
把梯廳變成我家的,搞不好會引來砲轟,在這裡調侃挖苦,算是有修養的了!

至於D棟二戶合為一戶,另外開了一個門的問題,將我從主委那裡聽到的說明如下,若有誤差就請更了解的人補充:

該住戶有通知主委,因為他們是二戶合為一戶,他們想留一個門就好了。主委同意,因為二個門不太必要。溝通上面大概不夠清楚,主委認為他們是要將一個門封掉,只留一個門;沒想到後來有人反應他們打掉二個門,而且在牆壁上打洞要開另外一個門,說是風水的問題。主委強調,封掉一個門可以,若要另外開一個門,請他們去申請雜項執照。該住戶查詢過後,發現申請雜項執照花費不低,不願意花錢申請,於是目前僵持在那裡。


在另外一面牆壁打洞開門,肯定要切掉裡面的鋼筋,不無影響結構性安全之虞。但管委會已經退到底線,請他們去申請雜項執照,安全性的問題自有發照單位會評估,這可能也是要花一筆錢的原因。

動之以情,訴之以理,應該都做到了!

的確每個人來自於四面八方,過去對社區的認知不盡相同。但是過去可以做的,被允許的,不見得是對的,也不見得之後也同樣被允許。就好比以前頂樓加蓋屬於違建,政府讓老違建就地合法了。但是新的違建,即報即拆。我想當初也有很多人不適應,但是抱歉,大家都必須去了解並且適應這一點,而不是反過來說情面,要大家默許。

過去Aaron兄看到的例子,只能說鄰居不擔心影響結構與適法性的問題,但我們這裡的鄰居可能大部分很擔心。


你拍的黃昏很美,但是我要登門親自看過之後才相信~~~

二戶合為一戶..如使用原其中一個門出入.在使用執照取得前完成變更..就算合法

二戶合為一戶打通之間的分戶牆.開一個門也算..涉及結構變更及消防防火區劃...應該到縣政府工務局建照課..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建築師.結構技師..消防技師簽證

若另外開一個門通往梯廳..涉及結構變更及消防防火區劃...應該到縣政府工務局建照課..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建築師.結構技師..消防技師簽證

如有住戶硬要亂搞..可至工務局舉發..該住戶還涉及破壞防火區劃影響公共安全

回應者:小陳      2008-07-22 23:48:54 IP:218.169.54.***
回覆 Alex 於 2008-07-16 21:47:02 的發文內容:


像這種違規,根本就是故意去試驗會不會有住戶做出反應。離譜之至!
太誇張
就算有錢買下一整層也不能這樣亂搞
小公的電費這樣浪費...卻是其他住戶共同分攤..要是24小時不關燈或是把電源接進家裡使用還得了

回應者:qqtina      2008-07-17 22:55:46 IP:124.8.97.***
回覆 cs 於 2008-07-17 13:26:48 的發文內容:
腳踏車可以放嗎?
太好了,我週六就去買兩台擺在這邊~!

附帶一提:我還真在E棟樓梯間看到有人放腳踏車,不過是小孩子用的那種小型的
小孩子小型的腳踏車.....也不要放比較好吧.....

還有很扯的那一戶....真的都不怕社區會有壞人嗎??
我相信我們社區大部份的人都是好人...但我也相信...應該也有正義感的壞人吧.....

呵...我是覺得啦...至少我在社區裡認識的人都很遵守遊戲規則...他們都是有讀過書的或是老實人....可能有些人我不認識,而他們很有錢,卻只是像暴發戶的以為有錢什麼都能辦...

我沒有說是誰啦..不要對號入座...我只是準備在我家門口做一個魚池啦...有火災時還很方便滅火咧...哈哈哈....

我是有錢人嘛......
回應者:cs      2008-07-17 13:26:48 IP:163.29.35.***
腳踏車可以放嗎?
太好了,我週六就去買兩台擺在這邊~!

附帶一提:我還真在E棟樓梯間看到有人放腳踏車,不過是小孩子用的那種小型的

回應者:Alex      2008-07-17 12:51:24 IP:61.14.165.***
回覆 bruce_0526 於 2008-07-15 18:54:06 的發文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地16條第二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我認為住家門口應定義為「通往室外之通路」, 與上項所規定的樓梯間或共同走廊有所區隔, 至於堆置雜物也應有所定義, 堆置應定義為「放置長期不移動的物品」, 至於雜物是否含鞋子? 這些都有重新討論的空間。至於上項判例是因為把鞋子擺在樓梯間, 這當然是很過分的做法, 因會妨礙他人逃生及出入, 所以所造成的損害當然要罰, 但只是放一兩雙拖鞋或鞋子在自家門口, 這是很自然的生活方式, 應該也不會影響他人的逃生與出入吧, 所以這個議題應該由管理委員會再重新定義清楚, 希望不要把社區管得像監獄一點空間都沒有.



這件事情可討論,但我持相反的看法。

住家門口應屬於樓梯間或共同走廊的一部分。

另外堆置雜物若定義為放置長期不移動的物品才算堆置雜物,那麼雨傘、雨衣、腳踏車這類的東西都不算長期不移動的物品,以後我們的梯廳可熱鬧了!



回應者:bruce_0526      2008-07-17 12:01:15 IP:59.125.106.***
回覆 兔 於 2008-07-16 23:26:50 的發文內容:
有沒有擴大解釋,親愛的鄰居仁兄可以多坐坐功課,或是撥個電話去問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台北縣政府 工務局 公寓大廈管理科
中央機關-內政部 營建署
你會有比我們還清楚的滿意答案
我問台北縣政府...., 她們說只要不妨礙逃生可以在區權權會制定可以擺放鞋櫃, 尺寸自行規定, 有放放鞋櫃的社區都是採取這種方式.
回應者:johnson511      2008-07-17 10:51:37 IP:118.169.5.***
社區內開民宿 公設撿現成?
社區住戶投訴指此棟住戶非法經營民宿。(記者蔡淑媛攝)
〔記者蔡淑媛、唐在馨/台中報導〕台中市沒有任何一家合法民宿,卻有人大剌剌在社區別墅經營民宿?

業者強調日租非民宿

呂姓讀者向本報投訴,指其所住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賴姓住戶非法經營民宿,提供旅客使用社區專屬游泳池、登山步道等公共設施,嚴重影響住戶權益、安全,還成立「Jason’s House台中大坑民宿的部落格」宣傳,經住戶反映,雖在部落格加註「日租非民宿」規避法律責任,但仍我行我素,招攬遊客上門。記者聯絡代為管理的賴姓屋主胞姊,她強調只有日租,上門的都是朋友或房客,也不使用公共設施。

市府新聞處觀光科表示,台中市都市計畫地目並未編列「民宿用地」,因此中市並無合法民宿,由於「民宿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民宿使用必須符合風景特定區等規定,市府原劃定大坑風景區變更為「風景特定區」,條文已送內政部審議中。

市府將派員前往稽查

觀光科強調,民眾投訴住戶非法經營民宿,或是以出租名義獲利,市府會派員稽查,調查其經營型態、地目或使用執照等項目,判定是否為民宿,或是其他經營用地,一旦發現違規,將開罰、甚至斷水斷電拆除。

管委會勸導未見改善

呂先生投訴說,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是佔地2甲、170戶的度假別墅社區,13年前千萬元買進百坪別墅,附有游泳池、後山步道、以及籃、羽球場,設備管理良善,且門禁森嚴;半年前賴姓住戶非法經營民宿,提供旅客使用游泳池、球場等社區公用設備,影響住戶使用權益,現在每隔2天就有大批旅客進出社區,佔用停車位也影響社區交通,且半夜在社區住家或游泳池喧嘩嬉鬧,管委會和住戶多次勸導仍未改善。

呂先生說,賴姓住戶非法經營民宿,還成立「Jason’s House台中大坑民宿的部落格」宣傳,相當囂張,住戶發現後反映,部落格也只加註「日租,非民宿」企圖規避法律責任。

賴姓屋主的胞姊說明,賴某人在中國,由她協助管理,她強調是經營出租房屋,入住旅客都是朋友和房客,不會去使用公用設施。





回應者:Alex      2008-07-17 09:44:39 IP:61.20.133.***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10&fno=101

某社區把主委的貼文,原封不動的貼上他們的社區網。連主委最後一段話都沒漏掉,噗噗~~~



回應者:Alex      2008-07-17 09:39:49 IP:61.20.133.***
回覆 Aaron 於 2008-07-16 23:50:23 的發文內容:
針對這些住戶是不是故意去試驗其它住戶的底線,我還是有個不同的看法。從我過去所住過的社區來說,確實也看過不少這樣買2戶,打通後封掉原本的門,再自己開一個新的門的情況,那社區也都允許(不是默許,是允許)這樣的變動。也許有人會認為這種放任的社區最後必將帶來毀滅,但是到目前為止,那個社區發展的還滿不錯的。

我舉這個例子並不是去支持大家愛怎麼改就怎麼改,只是想用這個例子來說明大家都是從各個不同的地方搬到這裡成為鄰居,每個人都有自己對於「社區」的不同認知,可能他住了大半輩子的社區,大家都是把鞋櫃做在門口,或是只要買下整層樓,電梯間就送給你的情況,這些所謂的「常識」,對一些人來說,可能一輩子都沒有聽過,現在突然冒出了個管委會,要他們拆這個拆那個,他們一定無法理解那個以前在他們社區只負責辦中秋聯歡晚會的管委會,憑什麼有資格管他們這麼多。之後就發生了所謂屢勸不聽的溝通障礙了...

我相信看到這裡,應該會有人心裡就會想「你這麼棒,你怎麼不自己來和他們溝通啊」。說實在的,我只是理論派,以前從書上看到過這種情形而己,這種事還是要靠委員們的人智慧去解決....

大家消消火,這是我前幾天從我家窗戶拍出去的黃昏,很美吧!



Aaron兄分析的很精闢,但是跟我說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我說****像這種違規,根本就是故意去試驗會不會有住戶做出反應。離譜之至!*****
是在回應麵糊兄說的B棟某層樓3戶同ㄧ家,把該樓層梯間佔為專用,在門口裝潢大型置物櫃,關上防火門,點亮梯廳照明,可變成私人豪華門廳。


將梯廳包起來變成他們的,這點暫且不談,因為他們是自己人不會吵架。但是梯廳的照明屬於小公用電,整個B棟一起分攤電費,這點難道他們不知道?說的嚴重一點,梯廳包起來之後若把梯廳的電拉進去室內利用,又有誰能發現?
把梯廳變成我家的,搞不好會引來砲轟,在這裡調侃挖苦,算是有修養的了!

至於D棟二戶合為一戶,另外開了一個門的問題,將我從主委那裡聽到的說明如下,若有誤差就請更了解的人補充:

該住戶有通知主委,因為他們是二戶合為一戶,他們想留一個門就好了。主委同意,因為二個門不太必要。溝通上面大概不夠清楚,主委認為他們是要將一個門封掉,只留一個門;沒想到後來有人反應他們打掉二個門,而且在牆壁上打洞要開另外一個門,說是風水的問題。主委強調,封掉一個門可以,若要另外開一個門,請他們去申請雜項執照。該住戶查詢過後,發現申請雜項執照花費不低,不願意花錢申請,於是目前僵持在那裡。


在另外一面牆壁打洞開門,肯定要切掉裡面的鋼筋,不無影響結構性安全之虞。但管委會已經退到底線,請他們去申請雜項執照,安全性的問題自有發照單位會評估,這可能也是要花一筆錢的原因。

動之以情,訴之以理,應該都做到了!

的確每個人來自於四面八方,過去對社區的認知不盡相同。但是過去可以做的,被允許的,不見得是對的,也不見得之後也同樣被允許。就好比以前頂樓加蓋屬於違建,政府讓老違建就地合法了。但是新的違建,即報即拆。我想當初也有很多人不適應,但是抱歉,大家都必須去了解並且適應這一點,而不是反過來說情面,要大家默許。

過去Aaron兄看到的例子,只能說鄰居不擔心影響結構與適法性的問題,但我們這裡的鄰居可能大部分很擔心。


你拍的黃昏很美,但是我要登門親自看過之後才相信~~~


回應者:Aaron      2008-07-16 23:50:23 IP:61.229.194.***
回覆 Alex 於 2008-07-16 21:47:02 的發文內容:


像這種違規,根本就是故意去試驗會不會有住戶做出反應。離譜之至!
針對這些住戶是不是故意去試驗其它住戶的底線,我還是有個不同的看法。從我過去所住過的社區來說,確實也看過不少這樣買2戶,打通後封掉原本的門,再自己開一個新的門的情況,那社區也都允許(不是默許,是允許)這樣的變動。也許有人會認為這種放任的社區最後必將帶來毀滅,但是到目前為止,那個社區發展的還滿不錯的。

我舉這個例子並不是去支持大家愛怎麼改就怎麼改,只是想用這個例子來說明大家都是從各個不同的地方搬到這裡成為鄰居,每個人都有自己對於「社區」的不同認知,可能他住了大半輩子的社區,大家都是把鞋櫃做在門口,或是只要買下整層樓,電梯間就送給你的情況,這些所謂的「常識」,對一些人來說,可能一輩子都沒有聽過,現在突然冒出了個管委會,要他們拆這個拆那個,他們一定無法理解那個以前在他們社區只負責辦中秋聯歡晚會的管委會,憑什麼有資格管他們這麼多。之後就發生了所謂屢勸不聽的溝通障礙了...

我相信看到這裡,應該會有人心裡就會想「你這麼棒,你怎麼不自己來和他們溝通啊」。說實在的,我只是理論派,以前從書上看到過這種情形而己,這種事還是要靠委員們的人智慧去解決....

大家消消火,這是我前幾天從我家窗戶拍出去的黃昏,很美吧!


回應者:      2008-07-16 23:26:50 IP:61.229.70.***
有沒有擴大解釋,親愛的鄰居仁兄可以多坐坐功課,或是撥個電話去問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台北縣政府 工務局 公寓大廈管理科
中央機關-內政部 營建署
你會有比我們還清楚的滿意答案
回應者:      2008-07-16 23:22:31 IP:61.229.70.***
1. 支持管委會的決議
2. 公設部分(何謂公設範圍,請見合約與法規規定),我也有一份
哪天我家鞋子沒地方放,也許可以去這'B棟某樓層'放襪子跟臭鞋
3. 以本住戶高水平的表現,應該不是本住戶弄的,應該是垃圾廢棄物的一部份,既然不是我們高水準住戶弄的,廢棄物可以拆除清走了
4. 如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找主管機關解釋的話,這位住戶還有一鼻子的灰,跟賠償問題可煩
回應者:Alex      2008-07-16 21:47:02 IP:61.229.194.***
回覆 麵糊 於 2008-07-16 10:17:56 的發文內容:
聽說這是B棟某樓層3戶同一家,打算把該樓層門口公共空間佔為專用,在門口裝潢大型置物櫃,再關上防火門,點亮梯聽照明燈(這可是小公電!)有如私人豪華門廳。這主意不錯吧?!
未免太離譜了吧!社區如果多幾戶這樣的住戶,那還得了!


像這種違規,根本就是故意去試驗會不會有住戶做出反應。離譜之至!

回應者:不路      2008-07-16 21:22:48 IP:59.112.197.***
回覆 麵糊 於 2008-07-16 10:17:56 的發文內容:
聽說這是B棟某樓層3戶同一家,打算把該樓層門口公共空間佔為專用,在門口裝潢大型置物櫃,再關上防火門,點亮梯聽照明燈(這可是小公電!)有如私人豪華門廳。這主意不錯吧?!
未免太離譜了吧!社區如果多幾戶這樣的住戶,那還得了!
扯!!!!!!!!!!!!!!!!!!!!!!!!!!!!!!!!!!!!!!!!!!
回應者:一步蓮華      2008-07-16 12:14:27 IP:220.133.51.***
回覆 bruce_0526 於 2008-07-16 10:49:49 的發文內容:
所以才需提出來討論, 我再次強調既然有討論的空間, 管理委員應傾聽居民的聲音, 反應及協助.協調居民的問題, 而不是擴大解釋法規。 居家生活上總是難免會有臨時擺放一兩雙外出的拖鞋或者親朋好友造訪時把一大堆鞋子放在門口的時候, 這是日常生活常會發生的事情, 光靠取締會累死警衛和管理委員會, 並且也不盡情理, 如果還鼓勵大家檢舉, 這個社區的價值就玩完了, 如果大家能敞開心胸找出及制定合理的規則和規定,對大家都好, 我們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是否可參考提出其他社區的如何管理這種問題, 或者問問台北縣政府管理公寓大廈的權責單位。
感謝您的意見,我想管委會是站在最大公約數這邊,並沒有擴大解釋
的範圍的權利,我們目前只對住戶做宣導的動作,這樣好壞,或孰是孰非都會有一各基本的判斷價值,管委會目前還在做宣導的工作,相信大家在基本判斷上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都有一各底,也不會鼓勵大家檢舉,因為這僅是一個基本的小小要求,相信大家都能遵守,當大家都要求以情處理的時候試問什麼該拒絕什麼不該拒絕,管委會不會無限上剛但求一個基本範圍,望大家多體諒多海涵為了提升社區生活品質請大家犧牲一下小小不便換來會是一個更大的價值

回應者:bruce_0526      2008-07-16 10:49:49 IP:59.125.106.***
回覆 一步蓮華 於 2008-07-15 23:16:21 的發文內容:
我只想針對問題討論,可不可以放上面已經有講了,不再贅述

放鞋子可以,腳踏車行不行,腳踏車行為什麼鞋櫃不行,

這是原則問題跟監不監獄沒什麼關係,會不會影響逃生跟出入是非

自有道理,請自行判斷
所以才需提出來討論, 我再次強調既然有討論的空間, 管理委員應傾聽居民的聲音, 反應及協助.協調居民的問題, 而不是擴大解釋法規。 居家生活上總是難免會有臨時擺放一兩雙外出的拖鞋或者親朋好友造訪時把一大堆鞋子放在門口的時候, 這是日常生活常會發生的事情, 光靠取締會累死警衛和管理委員會, 並且也不盡情理, 如果還鼓勵大家檢舉, 這個社區的價值就玩完了, 如果大家能敞開心胸找出及制定合理的規則和規定,對大家都好, 我們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是否可參考提出其他社區的如何管理這種問題, 或者問問台北縣政府管理公寓大廈的權責單位。
回應者:麵糊      2008-07-16 10:17:56 IP:59.120.145.***
聽說這是B棟某樓層3戶同一家,打算把該樓層門口公共空間佔為專用,在門口裝潢大型置物櫃,再關上防火門,點亮梯聽照明燈(這可是小公電!)有如私人豪華門廳。這主意不錯吧?!
未免太離譜了吧!社區如果多幾戶這樣的住戶,那還得了!
回應者:superdj238      2008-07-16 09:55:30 IP:125.228.242.***


回應者:Alex      2008-07-16 00:34:57 IP:61.229.194.***


我支持管委會的看法!

社區講究的就是整齊、整潔、安寧。相信我們會要求物業的清潔人員將環境打掃的很乾淨,窗明几淨但是出了電梯卻看到一地散落的鞋子,難道不會很煞風景嗎?


一、二雙鞋子可以擺,那麼二、三雙應該也可以接受,那麼三、四雙跟二、三雙不也一樣嗎?反正都放那麼多雙了,乾脆開放鞋櫃大家都可以擺出來好了,這樣收納起來比較整齊,不會滿地鞋子.........


鞋櫃都擺了,其實雨衣跟腳踏車放一下也不會怎麼樣啊!
對面的擺這麼多東西出來,為何我要這麼老實?


你放我放大家放,全部就亂了套了!



回應者:一步蓮華      2008-07-15 23:16:21 IP:203.67.110.***
回覆 bruce_0526 於 2008-07-15 18:54:06 的發文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地16條第二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我認為住家門口應定義為「通往室外之通路」, 與上項所規定的樓梯間或共同走廊有所區隔, 至於堆置雜物也應有所定義, 堆置應定義為「放置長期不移動的物品」, 至於雜物是否含鞋子? 這些都有重新討論的空間。至於上項判例是因為把鞋子擺在樓梯間, 這當然是很過分的做法, 因會妨礙他人逃生及出入, 所以所造成的損害當然要罰, 但只是放一兩雙拖鞋或鞋子在自家門口, 這是很自然的生活方式, 應該也不會影響他人的逃生與出入吧, 所以這個議題應該由管理委員會再重新定義清楚, 希望不要把社區管得像監獄一點空間都沒有.

我只想針對問題討論,可不可以放上面已經有講了,不再贅述

放鞋子可以,腳踏車行不行,腳踏車行為什麼鞋櫃不行,

這是原則問題跟監不監獄沒什麼關係,會不會影響逃生跟出入是非

自有道理,請自行判斷
回應者:bruce_0526      2008-07-15 18:54:06 IP:59.125.10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地16條第二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我認為住家門口應定義為「通往室外之通路」, 與上項所規定的樓梯間或共同走廊有所區隔, 至於堆置雜物也應有所定義, 堆置應定義為「放置長期不移動的物品」, 至於雜物是否含鞋子? 這些都有重新討論的空間。至於上項判例是因為把鞋子擺在樓梯間, 這當然是很過分的做法, 因會妨礙他人逃生及出入, 所以所造成的損害當然要罰, 但只是放一兩雙拖鞋或鞋子在自家門口, 這是很自然的生活方式, 應該也不會影響他人的逃生與出入吧, 所以這個議題應該由管理委員會再重新定義清楚, 希望不要把社區管得像監獄一點空間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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