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ccps73
2012-06-10 22:43:39 IP:114.46.142.***
樓梯間停單車 絆鄰遭訴
婦辯有留通道 檢:公共空間不得堆雜物
台北市一名67歲的婦人劉玉蘭,習慣將自己的腳踏車停放在公寓進門的1樓樓梯間,便於進出;今年3月間,4樓鄰居焦韋菱趕著上班,背包背帶勾到劉婦腳踏車的把手被絆倒,雙腳膝蓋、腳踝瘀傷,雙方調解不成提告,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認為樓梯間依規定不能堆置任何物品,依過失傷害罪嫌將劉婦起訴。
"本新聞重點"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均不得堆放雜物,劉婦停放腳踏車的地點算是樓梯間,縱使她過去把腳踏車停放該處均未發生意外,但也無法改變其違法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