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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發起人 金東森保全      2009-02-12 16:50:16 IP:220.139.203.***
98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98年02月10日
府工使字第0980047056號函公布
壹、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1.環境清潔(消毒)作業。
2.共用排水溝疏通。
3. 清洗水塔、蓄水池、抽水肥。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1.滅火器之維護。
2.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1.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2.共用樓梯修繕。
3.共用排水溝修繕。
4.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5.共用地下室修繕。
6.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設、花台等)之修繕。
7.駁崁損壞修復。
8.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參、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每一公寓大廈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小型公寓大廈(一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型公寓大廈(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二百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
凡前取得本計畫前一年度補助款之社區,本次補助標準為前項補助金額之1/2。
肆、作業程序:
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前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一式三份報所轄公所初審(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伍、執行期程:
本執行期程各管委會應在每年4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前提出送公所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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