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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定案~ 每人3600元‏
發起人 金東森保全      2008-11-19 17:46:40 IP:218.168.1.***
消費券政策昨終於拍板,民眾與業者聞訊大多雀躍萬分,認為可帶動社會消費。行政院長劉兆玄宣布,發放消費券不排富,每名無論年紀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可領3600元消費券,到有營業登記商店消費,達到短期刺激消費目標。經建會估計,這項政策約需829億元經費,如立法院順利通過,民眾可望在農曆春節前領到這個「紅包」。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說,消費券「採券不採卡」,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明年12月底,考量時間拉長可能出現偽券,不排除縮短至半年。他說,為防止民眾用消費券折換現金,未來民眾到商店使用消費券後,商店在消費券背面加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以便財政部稽查。商家只要拿消費券、發票或收據存根到全台金融機構匯入帳戶,就可兌現。許多民眾打算拿到消費券後,去買家電等民生用品。

消費券將在戶政事務所、村里、郵局領取,會訂定領取時間,逾期視同放棄,內政部規劃原則以戶為單位領取。內政部長廖了以說:「國民如果沒有戶籍,就沒有(消費券)!」
劉揆並呼籲,民眾如果無使用消費券需求,可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可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馬英九總統和劉揆也宣布,將消費券捐給社福機構。

消費券領取須知
◎領取資格:中華民國國民(無排富限制)
◎領取金額:每人3600元
◎領取時間:最快農曆春節(2009/1/25)前
◎所需經費:829億元
◎領取方式:戶政機關發放,民眾憑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或郵局等地點領取,也可請郵局或鄰里長按戶代發
◎使用方式:憑消費券購物,面額未定,不找零
◎使用期限:明年12月底
◎可消費項目:原則上不設限,只要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都可消費,如零售店、量販店、餐飲店、百貨公司、旅館、KTV、電影院等都可用
◎不可消費項目:攤販、悠遊卡儲值、買彩券、基金、車票、繳稅、停車費、學費、水電費、就醫等
註:消費券捐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具抵稅效果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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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etter.ope      2008-12-03 13:19:43 IP:203.6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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