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其他社區點交碰到的問題,請住戶及委員們只細看.
發起人 小斯      2006-01-03 10:38:01 IP:210.202.43.***
其他社區點交碰到的問題,請住戶及委員們只細看.
我們社區點交到底完成了嗎?五六次了耶...社區還是很多問題ㄚ...

那筆144萬的基金有拿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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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formosa.com/xmbnew/viewthread.php?tid=124
管委會如何與建設公司點交社區公設?

Jawar您好:
我是某一著名”台南幫建設公司”所興建社區的管委會其中一員,最近正值公共設施點交,不知有否相關法源可參考,因建設公司的推拖姿態另人蠻失望的,如果我們管委會一直堅持,可能就無法完成點交,則相關公設保固就無法執行,不知該怎麼辦?
我們不打算妥協放棄應有的公設點交水準,不知有否相關法源可以制恆建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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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7/01 05:24

版主Jawar您好:
不好意思,我再延續請教一問題,前星期適逢消防隊前來社區作消防安檢(本社區是20層屬超高大樓),並開立一限期改善單,其中有一項為『防災中心位置設置不良』;我說明一下:本社區的防災中心設於地下一樓〝試聽室〞內,平時非播放時間此室是上鎖的狀態,而日常管理人員是待在於一樓出入大廳之櫃檯,只是在櫃檯後裝一火警授信副機(火警授信主機仍裝在地下一樓上鎖的試聽室內上鎖的木櫃內),故消防隊告知1.防災中心須有人駐守,且整間須為防火材。2.火警授信副機法規上無此相關條文,故認定無效。
故1.試聽室皆非防燄材,可否要求建設公司改善。2.建設公司在試聽室安裝-火警授信主機&緊急廣播系統,合理嗎,有否違反法規。3.如管委會拆除試聽室內設備,將此室還原單純的防災中心後,可否告建設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廣告不實。4.如將一樓櫃檯後火警授信副機改為與地下一樓連動的授信主機,可以嗎?(因防災中心須是密閉空間有人駐守,故一樓無法成立)。5.當初建設公司是如何通過防火,取得通過執照,為何兩年後的今日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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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7/01 05:24

一、有關點交的問題,在法律上除強制執行外,並無其他比較詳細之規定,因此,就這一部分而言,只要注意在點交時是否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即給付之內容是否和雙方契約之約定一致),而且最好可以做成書面,若未達雙方約定內容為給付,可以拒絕受領,並限期改善,以上最好都做成書面資料,並經雙方簽名認可,以免事後有所爭議。

二、另有關防災中心之問題,就個人所了解,法律上並無強制一定要成立,但是若是當初申請建照時已規劃在內並經送審核發建照後,則必須要依法律之規定(即您所提到的要有防火建材、且要有人駐守等)。因此,首先,要確定的是,防災中心是否是在建照之規劃內,若不是,就改個名字,不要叫防業中心即可。但是若是在建築施工圖之設計之內,則若是如您所說的要加以改變,則可能要申請變更建照,則可能這部分要比較麻煩一點,且可能費用會比較高哦。

三、此外,有關使用執照的部分,原則上要核發使用執照,則消防隊應該會到現場去會勘貴社區之消防設施,是否如建照所規劃及是否合法,而這部分沒有問題後,建設局方面也同意後才會予以核發。因此,在您所提到的情形,個人也是覺得有點奇怪,因此,這部分,您們可向貴地之消防隊去查詢,為何當初會准以核發使用執照呢?

四、最後,如果最後證實防災中心之部分(或其他公共設施)未依建照施工,則自然屬於物有瑕疵,可請求廠商修復或損害賠償。至於是否因如此即有不實廣告之嫌,個人認為尚有待斟酌,不可因此即遽認為有不實廣告之餘地。

五、有關消防之問題,因涉及專業及安全性,若貴社區有請管理公司或消防設備師等,可向其請教更詳細之問題,個人僅就所知提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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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7/01 05:25

版主Jawar您好:
一、有關點交的問題,請教版主在法律上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是出處哪裡?我想詳細查閱。契約是雙方自訂或是有範例可尋。如是雙方自訂,建設公司能否拒絕,後逕自點交與社區?

二、如建設公司因公設有問題而不處理,拖延數年不點交,可有辦法?如我們拒絕受領,可有法源可請建設公司限期改善?

三、有意在點交過後,即解除社區之公設保固(興建完成已2年),但尚有多戶購買後至今仍未超過一年保固期,如公設無保固,自宅專有部份有保固,豈不可笑?請教有否法源可尋?

四、另請教,因社區部份地方外牆有漏水現象(建設公司已處理),因無法於短時間內判斷是否已完全修繕完成,可否要求延長保固至確定已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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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7/01 05:27

一、強制執行法上之點交,其實和您所提到的情形並不完全相同,可參酌本站法律名詞中之介紹。

二、另有關點交之法條規定,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以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一、四一之一、四三、五七、六六條之規定。

三、至於您所提到的乃是一般我們所謂的給付或者交付的情形,有關交付的方式、地點、時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之情形下,當然許當事人自由約定。

四、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建設公司若有給付遲延等情形,可依上開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請求遲延之損害賠償或其他損害之賠償。

五、末按所謂的保固時期,乃是雙方當事人於契約中之特別約定,因此,就此部分,應視雙方契約之約定來處理。但是在買賣契約中所謂的物之瑕疵擔保,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乃為:「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其乃是指物於交付時即存在有瑕疵之問題(如設計或施工上之瑕疵),此與保固不同。而物之瑕疵之得請求之時期,則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因此,有關漏水之問題,也是可一體適用,就算廠商尚延長保固,若此部分本身即屬物之瑕疵,亦有該法之適用。

六、既然您們的社區目前出現這麼多之問題,似可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在事前先做好預防,如點交時一定要做成書面,若有問題,當場記錄,否則事後要再救濟,在時效性及效果性上恐怕就沒有那麼好了!
回應者:小斯      2006-02-27 18:22:13 IP:210.202.43.***
回覆 kick off 於 2006-02-27 14:43:57 的發文內容:
社區是屬於大家的~每個人都有關心與發表的權利~委員們的辛苦大部份的人都認同與感謝~這麼多的住戶本來就會有許多的聲音~住戶門反應問題~管委會解決問題~能否處理到100%很難說~總之~大家還是要齊心協力一起打拼~不管你想不想現身~只要是在為社區盡力就是好的~畢竟這是我們的""""家"""""""
住戶們看到委員這麼辛苦忙於點交,可否不吝嗇上來寫一下感謝函,讓這些委員不要感到委屈....


轉貼竹城 文章


>※ 引述<瑋…瑋(wendy701014)>之銘言:
>回覆監委,我所提出的腳踏車亂停的事,並不是在指您,請您別誤會,我只是提出我對於腳踏車亂停的事件感到失望,因為這是我們住戶應該互相尊重的地方,而這樣的亂停真的很讓人不舒服,至於停車場的燈,我也只是要求證,是不是為了省電才關的,我想在下次的住戶大會上,我們可以把這些意見提出,大家的意見,只有在這個家族發表,也許多多少少會有些誤會,我想我們住在這個社區,是應該要互相尊重,不要在有不必要的誤會,您說是吧!您的熱心,我個人很感謝您!
>
>>※ 引述之銘言:
>>我是監委,近日網路上有一些對本人之不實報導.本想清者自清,不予理會,但不實報導一再出現,本人已忍無可忍,故出面澄清.
>>
>><一>有關腳踏車亂停事件:網路上說監委包庇,並罵保全人員亂貼單告發,當時本人得知有人腳踏車亂停,僅請社區主任好好與對方溝通協調,社區主任亦可出面作證,且本人與停腳踏車之人並不熟識,何來的包庇,請查證後再說,不要總是指名道姓的重傷他人.
>>
>><二>大廳電燈事件:本人曾在經過大廳時,因光線充足,當時請保全人員關部分電燈,之後又因大白天時天氣晴朗,但大廳電燈全開,曾問社區主任原因,社區主任表示有委員說要全開,當時本人只答一聲"喔",並說沒關係那就開著,等下次開會再討論,本人未強制要求保全人員執行,只是好心建議,我想其中可能有些言語上的誤會,此可請社區主任作證.
>>
>><三>清潔人員休息室事件:清潔組長一天工作時間中,有二段休息時間,中午12點-1點,下午5點-6點半,因清潔組長家太遠,來回耗時,故原定總幹事之辦公室為工作人員之暫時休息室,因前任總幹事要求主委改為總幹事之辦公室,故清潔人員只好另找休息室,而清潔組長因去年9月開始需增加晚間倒垃圾之工作,故在電信室旁的小房間暫時休息,此期間有住戶反應小房間內有電器用品,監委曾和其他委員及主任親自查看了解,小房間內的電器為住戶欲丟棄之損壞電器,非清潔組長個人之物品,只是清潔組長代為處理廢棄物而已,目前已都清除,監委在住戶的反應下親自了解及協助處理,卻被誤解為包庇清潔組長,請問一位監委何來的本事可包庇並主控社區大小事,請問發表文章之人,您常針對監委個人發表一些不實之文章,請問原因為何?請不要在聽說的情況下散播不實謠言,此會令用心做事的委員感到寒心,且諸位都是為社區未來著想,非顧及個人利益,請不要讓不實之謠言傷了住戶間的和氣.
>>
>>
>
>監委我支持你,,請大家不要看到發表的文章就任意相信..還是直接到會議上討論才對.....
回應者:kick off      2006-02-27 14:43:57 IP:59.115.85.***
社區是屬於大家的~每個人都有關心與發表的權利~委員們的辛苦大部份的人都認同與感謝~這麼多的住戶本來就會有許多的聲音~住戶門反應問題~管委會解決問題~能否處理到100%很難說~總之~大家還是要齊心協力一起打拼~不管你想不想現身~只要是在為社區盡力就是好的~畢竟這是我們的""""家"""""""
回應者:Nick Yu      2006-02-27 11:46:31 IP:219.86.62.***
回覆 allis 於 2006-02-27 00:19:42 的發文內容:
我以後不會再到這網站瀏覽了,一些人沒有參與感,只想躲在後面罵這罵那,還擺明我只想躲在後面罵,您知道對付建商有多難嗎?就如同您說的 "住戶都是自私的",要去管東管西的,做壞人心裡也不好受!
我想主委您也別花時間想要和這些人接觸,聽取意見,溝通觀念了,以後有任何意見的人,都請他來參加管委會,一同討論,一同想辦法,管委會也可以知道問題出在那?
1,關於個人是否來此網站瀏覽,我們住戶及各委員不會免強.(成立這網站,最初原因是建立在野的住戶聲音讓他浮現,監督管委會)
2,住戶自私行為你我都有?你可曾了解N/M棟住戶是否有其他住戶與你門當初一樣,瓦斯管路在室內嗎?
3,關於您提到請主委不用花時間與這些人接觸,想想每個人都那麼自私,你當初家裡漏水問題,及瓦斯管線問題,就是我們太機婆(D7邱先生,C6賴委員,L5兩姊妹,K7簡委員,G3美琴姐)難道我們之前都是時間太多來告知您問題嗎?想一想....
4,雖然住戶自私,假使造成您的不悅,我身為版主來與您道歉,我在社區雖不是什麼大人物,但是光(謝謝,對不起,很抱歉)我也說不下幾遍,或許讓大家覺得我很懦弱,但我心理還是不希望看到社區有問題,就如同小斯所說的,住家好不等於社區好....但是我深信假使你我願意讓社區更好,那住家相對的會變好...
5,關於點交事情我知道你與賴委員很辛苦,但是您有去想過嗎?為什麼我不下來參與點交呢?也是因為建設公司認為我太過於刁專,所以為了社區大家好,我也退一步進量不去干預點交,由游主委及賴委員和您一起去點交,這一點我雖然每次都有衝動想去協助,但又怕我脾氣大,惹擾建設公司...(想一想,買房子之前,住戶最大,買房子之後,住戶權益是否不見?)
6,目前停車位問題,違規住戶或者兩台車住戶都學聰明偷停其他住戶的車位,也未到保全登記?這事情我想各委員也很清楚,但未落實對管委會來說,當然只有被罵的份,我在當任委員前就想的很清楚,第一屆委員很少不被罵,通常都是再三四屆後被平反,因為其他住戶作更濫,皆是因為住戶人情關西,導致社區更差....
7,我深信當初賴委員跟我說,絕對嚴苛,不容許社區一些縱容..我也深信您認真可以把機電部分處理的很完美,但是每個人都在成長,我也做了很多讓住戶認為是笨蛋的事,例如:J7車子被公設欄杆打到,我也認為市未點交是直接找建設公司,但是真正的處理方式應該管委會承接在轉建設公司處理,畢竟管委會成立了.
8,想一想當初動力,假使大家認為此網站不在社區會更好,我可以馬上關閉此討論頁面,我也可以專心工作,努力賺錢,換更好的房子,因為沒有督促力量的社區,只有更濫,沒有更好的,就如同公司一般,主管,員工假使同心,公司一定賺錢...


目前社區網站還是有很多關心社區的住戶會觀看,以及留言 我想這些住戶是想讓社區更好,才願意留言,畢竟見面討論,就會有曝光的危險....

抱歉,假使寫這些言論,有傷害到您,再次跟您抱歉,只是想把內心的話吐露.社區感覺已經在變質,很難回覆到以前大家這麼熱心找問題..找缺失....我是真的很難過...比誰都難過.
回應者:小斯      2006-02-27 09:45:22 IP:210.202.43.***
回覆 allis 於 2006-02-27 00:19:42 的發文內容:
我以後不會再到這網站瀏覽了,一些人沒有參與感,只想躲在後面罵這罵那,還擺明我只想躲在後面罵,您知道對付建商有多難嗎?就如同您說的 "住戶都是自私的",要去管東管西的,做壞人心裡也不好受!
我想主委您也別花時間想要和這些人接觸,聽取意見,溝通觀念了,以後有任何意見的人,都請他來參加管委會,一同討論,一同想辦法,管委會也可以知道問題出在那?
機電委員您好:

假使你每次都要對號入座,我們身為住戶也無法度?
1,請問我有指名道姓罵你嗎?
您的努力,監督機電方面,大家有目共睹.

2,做壞人?這社區最大的壞人應該有兩三位吧?
2-1,游主委每天處理社區與建商周旋.
2-2,副主委一天到晚計較住戶亂停車,得罪了不少住戶.
2-3,LOOK,綠樣,很多具名的網路住戶不是也是關心社區的壞人嗎?

這些壞人假使都自私不講出來,有誰會知道呢?

管委會成立之後不是交由管委會出面處理嗎?還是像那位(笨蛋副主委)什麼事都擋下來,說什麼由建商處理,還請住戶直接面對建商阿...搞清楚公設缺失造成住戶損失,管委會不敢面對,住戶都找願意面對住戶的委員,而其他委員呢?搞得主委也很累.....

關於住戶每天把瓦斯車停進社區之事,有委員知道是哪一戶停的嗎?管委會怎麼處理呢?

還是總幹事會處理啊?
真的每天照表抄課?違規停車保全只是隨意抄一抄舊資料,給予那位(笨蛋副主委)你們其他委員會下去關心亂停車問題嗎?忘記說到還有一位委員會關心停車位問題也是跟副主委一樣的監察委員,我也曾經看過他在地下室了解亂停車的問題...


住戶都知道委員的辛苦,但希望路不要走偏...
回應者:allis      2006-02-27 00:19:42 IP:220.132.151.***
回覆 小斯 於 2006-02-23 15:22:41 的發文內容:
抱歉...

不想像一些笨蛋,每天暴露在社區忙,還被大家誤會..
所以無法出現告知..因為住戶都是自私的...住進社區也半年,看到那各笨蛋每天忙,也是被罵到臭頭...所以無法跟主委連絡,只想透過網路讓事實給管委會了解..
假使無法執行,我想也算了...畢竟委員們也沒支薪,微薄交通費卻要你們做那麼多事,身為住戶也為你們感到不捨...

但是社區好就等於住家好...住家好不等於社區好..
希望管委會能多團結..廣聽大家意見..
我以後不會再到這網站瀏覽了,一些人沒有參與感,只想躲在後面罵這罵那,還擺明我只想躲在後面罵,您知道對付建商有多難嗎?就如同您說的 "住戶都是自私的",要去管東管西的,做壞人心裡也不好受!
我想主委您也別花時間想要和這些人接觸,聽取意見,溝通觀念了,以後有任何意見的人,都請他來參加管委會,一同討論,一同想辦法,管委會也可以知道問題出在那?
回應者:allis      2006-02-27 00:02:48 IP:220.132.151.***
回覆 小斯 於 2006-02-23 15:22:41 的發文內容:
抱歉...

不想像一些笨蛋,每天暴露在社區忙,還被大家誤會..
所以無法出現告知..因為住戶都是自私的...住進社區也半年,看到那各笨蛋每天忙,也是被罵到臭頭...所以無法跟主委連絡,只想透過網路讓事實給管委會了解..
假使無法執行,我想也算了...畢竟委員們也沒支薪,微薄交通費卻要你們做那麼多事,身為住戶也為你們感到不捨...

但是社區好就等於住家好...住家好不等於社區好..
希望管委會能多團結..廣聽大家意見..
好難過,原來被住戶當笨蛋
回應者:現代之藝 第一屆 主      2006-02-24 11:56:30 IP:220.132.151.***
回覆 小斯 於 2006-02-23 15:22:41 的發文內容:
抱歉...

不想像一些笨蛋,每天暴露在社區忙,還被大家誤會..
所以無法出現告知..因為住戶都是自私的...住進社區也半年,看到那各笨蛋每天忙,也是被罵到臭頭...所以無法跟主委連絡,只想透過網路讓事實給管委會了解..
假使無法執行,我想也算了...畢竟委員們也沒支薪,微薄交通費卻要你們做那麼多事,身為住戶也為你們感到不捨...

但是社區好就等於住家好...住家好不等於社區好..
希望管委會能多團結..廣聽大家意見..
我只是想多聽一些意見畢竟我也不是專業主委需要多聽多學才能將事情做好如果可以請關心一下社區一起努力我也無法面面俱到有不好的地方需要大家一起幫忙我想被罵是難免的不過表示大家對住家品質很重視總比沒沒無聞好
回應者:kick off      2006-02-23 22:36:19 IP:59.115.82.***
我們一起為社區努力吧~有默默努力的也有主動付出的 ~希望社區更美好~~
回應者:小斯      2006-02-23 15:22:41 IP:210.202.43.***
回覆 現代之藝 第一屆 主 於 2006-02-23 11:30:40 的發文內容:
謝謝你小斯我覺得你很關心社區管委會需要你這種人可否跟我聯絡0968968633
抱歉...

不想像一些笨蛋,每天暴露在社區忙,還被大家誤會..
所以無法出現告知..因為住戶都是自私的...住進社區也半年,看到那各笨蛋每天忙,也是被罵到臭頭...所以無法跟主委連絡,只想透過網路讓事實給管委會了解..
假使無法執行,我想也算了...畢竟委員們也沒支薪,微薄交通費卻要你們做那麼多事,身為住戶也為你們感到不捨...

但是社區好就等於住家好...住家好不等於社區好..
希望管委會能多團結..廣聽大家意見..
回應者:現代之藝 第一屆 主      2006-02-23 11:30:40 IP:220.132.151.***
謝謝你小斯我覺得你很關心社區管委會需要你這種人可否跟我聯絡0968968633
回應者:小斯      2006-01-03 10:41:06 IP:210.202.43.***
http://www.lawformosa.com/xmbnew/viewthread.php?tid=6330
林士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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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6/04 11:54

一、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同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三、依上開規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對公共基金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交事宜有所規定,而可依前開規定辦理。以上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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