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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大樓抵押貸款 不應由住戶擔債權
發起人 Nick Yu      2005-09-03 10:12:03 IP:220.132.184.***
建商大樓抵押貸款 不應由住戶擔債權
http://egroup.idv.tw/enews/9309/new050914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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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錢林慧君
2004/09/14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錢林慧君14日表示,有民眾付出半生積蓄購買房屋,房屋也過戶到名下,卻因建商惡性倒閉,將大樓拿到銀行抵押貸款,侵害住戶權益;銀行單位貸款審核有疏漏,不應由住戶負擔債權,高價購回房屋。

錢林慧君(台南市)下午在立法院陪同台南市鄉城建設所建「開元路鄉城桂花鄉」受害住戶,召開記者會,並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官員與會。

錢林慧君表示,鄉城建設惡行倒閉,將所興建大樓,拿去銀行抵押貸款。銀行所屬金控公司認為建商的行為與銀行無涉,反正抵押權未塗銷,他們就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可以拍賣房子取得現金,持續地以善意第三人為由,要求受害者負擔建商的債務,要求民眾還要依目前每坪五到六萬的價錢重新買屋。

她說,民眾既是詐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難道不也是善意第三者嗎? 她也說,假設雙方共同是受害,銀行至少也該與受害戶一起分擔受害狀況,讓受害住戶以每坪三萬五購回原購買房屋。

錢林慧君認為,就算銀行主張他們也是受害者,難道在審核貸款時沒有疏失嗎?她指出,房屋己過戶給這些購買戶,物權己經移轉為個人所有,竟然還允許這些房屋權狀上設定抵押的債務人為建商鄉城建設。

她說,銀行相關人在審核時疑有疏漏,居然沒有發現所有人與抵押權人不一樣的狀況,還在法院答辯時聲稱不知情。她呼籲,金監會與檢調單位深入調查貸款作業有無疏失。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邱惠美認為,銀行顯有疏失,受害住戶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7-1條、第51條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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