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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瑕疵修繕 廠商敷衍
發起人 Nick Yu      2005-09-03 09:48:41 IP:220.132.184.***

http://egroup.idv.tw/enews/9304/new05040301.htm

新屋瑕疵修繕 廠商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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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坤興營造、 同興協記建設
2004/04/03

 

台中市吳先生說,去年年中他買了一幢透天預售屋,年底驗收時,他太太發現樓梯石材色澤、水塔噸位與契約不符,且有多項瑕疵,經協調後,他太太與營造商彭秋雄(坤興營造公司工務主任)及建商謝文裕(同興協記建設公司經理)三方立書為證,限建商今年1月4日前改善缺失,否則依約罰款。

建商營造商互踢皮球

吳太太說,因他們趕在農曆過年前入厝,建商謝文裕便以「先遷入再改善」為由敷衍,未料,謝文裕又將施工瑕疵責任推給營造商,而營造商彭秋雄則反駁,「既已交屋,請找建商。」雙方互踢皮球,讓他們夫妻相當「火大」。

3月23日,吳先生逐樓指出各種瑕疵,其中有瑕疵,業者已修繕,但手法相當粗糙。

對此,營造商彭秋雄認為,房子已「經建商初驗合格」,且吳先生又已遷入,因此他只對建商負責,且先前吳家要求修繕部分,「已經都處理好了。」至於吳先生認為沒有作適當修繕,彭說:「這是認定上的問題。」

聲稱是難免的小瑕疵

而建商謝文裕則說,吳先生屬「尚未交屋」,因此修繕責任仍在營造商,當初三方立據限期改正,目的就是要逼營造商修繕,不過,謝文裕也表示,吳先生所指瑕疵,其實是工程上「難免的小瑕疵」。

營造商同興協記建設總經理李文洲則未多做說明,僅表示「可能是客服單位處理不好」才生爭議,他允諾「一定會妥善處理」。3月30日吳先生來電,指雙方同意以扣減價金方式,達成協議。

消保官劉鎮誠指出,房屋建造有瑕疵,營、建雙方都有責任,但買賣契約是由建商與消費者簽定,因此消費者應針對建商,建商再向營造商要求。他說,業者的瑕疵修復責任,不是以「瑕疵大小」為論斷,「有瑕疵就有責任修復」,且雙方又立有同意修繕書據,業者自應依約履行,完成修繕。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則說,預售屋成屋與原先DM內容、合約所載不同或有瑕疵,消費者都有權要求業者「依約履行」或「進行修復」,若無法改善,雙方也可協商以「減少價金」方式替代。

但王召集人也提醒消費者,在瑕疵尚未修復前,應盡量避免填具建商所提供的任何書面「遷入證明」,或實質遷入,以免遭業者聲稱為「已交屋」,藉以推卸修復責任。

回應者:Nick Yu      2005-09-03 09:54:42 IP:220.132.184.***
http://egroup.idv.tw/enews/9311/new05113001.htm
漏水維修 房仲業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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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
2004/11/30

 

買房子被很多人視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之一,但如果買到漏水屋,而當初的仲介業者又不予理會,消費者只能自求多福嗎?在桃園南崁上班的林先生投訴,今年3月透過中信房屋南崁中山加盟店買房子,9月起,他發現該房屋有多處漏水的情形。

 

由於當初購買時曾與中信房屋簽定漏水保固承諾書,他與南崁中山加盟店聯絡,但前後反映了6次,而該店人員也前往房屋看過,但卻不願負責。林先生不滿說,有合約為證,中信南崁中山加盟店怎會不管呢?

 

簽有保固承諾書

 

中信房屋總公司查證後表示,當初南崁中山店與林先生議定不予保固,但業務員卻與林先生簽定了漏水保固承諾書。對此,中信承認業務員有疏失,由於承諾書已成立,因此該公司將給予林先生保固。

 

林先生11月15日來電表示,中信房屋已協助處理,支付2萬5000元維修費,圓滿解決。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表示,既然仲介業者當初白紙黑字簽約保固,即應該承擔責任,協助消費者處理房屋漏水的問題。他建議消費者,購買中古屋的同時,找專業的土木技師到房屋視察,而在屋況說明書上也要寫清楚,並要求業務員簽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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