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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聯合控告 頂樓加蓋違建
發起人 Nick Yu      2005-09-03 09:29:27 IP:220.132.184.***
住戶聯合控告 頂樓加蓋違建

http://egroup.idv.tw/enews/9201/new040107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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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板橋地方法院
2003/01/07

 

打算利用屋頂加蓋的住戶,請先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台北縣一處八層樓公寓的三名頂樓屋主,分別佔用屋頂加蓋一到兩樓,致使其他住戶根本無法使用,一氣之下聯名控告三人竊佔,承審法官認為三人在審理期間已陸續拆除違建,輕判拘役四十天,緩刑兩年。

據了解,這類糾紛屢見不鮮,尤其舊式公寓最常見,通常一般住戶為了情面不願與鄰居撕破臉。不過若當初購屋時沒簽下任何同意書,佔用屋頂的住戶一旦被告,絕大多數都會獲判有罪。

判決書中指出,台北縣新莊市龍安路一棟八層樓公寓,分別遭黃姓、劉姓與蘇姓三名頂樓屋主佔用加蓋,其中黃姓與劉姓兩名女屋主胃口最大,一口氣僱工加蓋兩層樓,總面積超過三十坪。蘇姓男屋主雖然沒那麼誇張,不過單是加蓋一層,面積也將近三十坪。

其實這批違建早在民國八十四年間就陸續出現,其他住戶制止無效,多次鬧得很不愉快。由於加蓋狀況實在太嚴重,其他住戶想到屋頂透透氣都不得其門而入,二十八戶鄰居中的十八戶前年索性聯名控告三名頂樓屋主,罪名是竊佔。

被告們都頻頻喊冤,宣稱屋頂加蓋前不但獲得建商保證,其他住戶購屋時也簽訂「屋頂、空地使用權同意書」,載明屋頂除公共設施,其餘均交由頂樓住戶管理使用。黃姓屋主更指稱,當初建商承諾取得使用執照後,會幫她蓋滿九、十兩層樓,最後卻黃牛,她只好自己花錢興建。

板橋地方法院承審法官發現,雖然黃姓屋主提供的買賣契約及「c」,都註明頂樓屋主可管理使用不分屋頂,但都沒有全體屋主的簽章,況且買賣契約並未授權頂樓屋主可以變更屋頂平台的結構、使用目的與性質,擅自加蓋就是不對。

回應者:Nick Yu      2005-09-03 09:32:46 IP:220.132.184.***
http://egroup.idv.tw/enews/9408/new06083101.htm
頂樓違建侵鄰漏水 判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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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
2005/08/31

 

台北市老榮民鄒心田幾年前買下公寓四樓,發現一下雨天花板就漏水,他認為是頂樓被鄰居加蓋違建侵佔所致,提告拆除,士林地院調查發現鄰居高淑珍的頂樓加蓋確實越界,判決應拆除,但另一佔用到頂樓的建築是社區會議室,卻被另名住戶占用,判決須搬出。

鄰居惡行

八十多歲的鄒心田昨不滿指出,「隔壁鄰居在頂樓蓋違建出租賺錢就算了,還蓋到我的樓上來,害我遇到下雨天就只能看著天花板漏水,令人氣憤!」

越界面積四平方公尺

鄒說,他花一百萬元在南港買了十坪左右的房子,搬進去沒多久就發現天花板和牆壁下雨天常會滲水,檢查之後研判,應該是兩戶鄰居在他頂樓平台加蓋房舍,懷疑幾十年的老房子因此承受不住重量才龜裂漏水,提告要求兩鄰居高淑珍、洪興文拆屋。

隔壁高姓鄰居越界的違建經過法院丈量,越界搭蓋的部分約有四平方公尺就蓋在鄒宅的正上方,損害到鄒的居住權利,判決須完全拆除。

佔用社區會議室須搬

但鄒對門鄰居、洪興文七十多歲妻子鈕榕民則喊冤,表示「頂樓房子不是違建,是三十幾年前建商欠我們夫妻兩千多萬元,所以用那個房間給我們抵債,以前是我們小孩住,現在都是我先生一個人在住。」對於鄒抱怨房子漏水,她辯稱「房子老舊都生壁癌了,漏水本來就正常。」

法官調查後發現,這棟老公寓在一九七六年建商登記營造時,就有頂樓的室內空房,使用執照上寫著是社區的「會議室」,因鈕婦完全無法證明跟建商的債權關係,因此雖然建物合法不用拆除,但洪、鈕夫婦長期佔用明顯侵害其他住戶的權益,應該把會議室騰空還給社區公有。

對此鈕婦稱不會上訴,但又藉口「社區根本沒有管委會,我們要還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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