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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樓梯口有超級大恐龍?
發起人 綠漾      2005-08-31 11:08:43 IP:59.120.181.***
連續一月都看到腳踏車擺在E棟八樓樓梯口, 不是應該擺在地下室停車格嗎? 進出口有東西感覺有點狹小, 不知道要如何維護好公用樓梯, 甚至更離譜的是把超大鞋櫃整擋住樓梯.萬一出事樓上的根本是逃生無門,才能讓住戶的品質保持下去, 畢竟我們是個大社區呢?
回應者:小斯      2006-02-23 15:16:17 IP:210.202.43.***
回覆 綠漾 於 2005-08-31 11:08:43 的發文內容:
連續一月都看到腳踏車擺在E棟八樓樓梯口, 不是應該擺在地下室停車格嗎? 進出口有東西感覺有點狹小, 不知道要如何維護好公用樓梯, 甚至更離譜的是把超大鞋櫃整擋住樓梯.萬一出事樓上的根本是逃生無門,才能讓住戶的品質保持下去, 畢竟我們是個大社區呢?
我想您是指的樓梯間擺放方式...
雖然我們是新大樓...但是目前據我所知...管委會是委託總幹事處理此方面的事情..

總幹事直屬主委,所以最好是跟主委反應會比較清楚..
目前管委會也是很辛苦,但是執行的人未策底執行..
就會拖累管委會...

我記的有一陣子公告有貼.但是好像未執行...
像AB棟外推的窗台,還有所有的冷氣架...目前都未看到執行...這也是無可奈何..
回應者:綠漾      2006-02-22 11:11:30 IP:59.120.181.***
近來9樓住戶堆放私人物品在梯間的情形非重嚴重,
難道大家的生命都不值錢嗎?
發生火災時根本逃生無門,等著擁抱而死嗎?
請8、9樓的住戶,收起你家好就好的自私心態
再不把你們的自私物品收起,我會通知環保局來開單處理,反正我們的管委會也沒有實質的做用,請的總幹事也呆呆,與管委會剛好配成一對。
讓我們住戶的權益受損,管委會有付出義務嗎?
回應者:草莓超人      2005-09-01 23:57:01 IP:220.138.75.***
樓梯口空間來就很狹小,在放大鞋型鞋櫃的話,還加上腳踏車,根本就沒能轉身地方,若夜晚停電樓上住戶需走樓梯因大鞋型鞋櫃+腳踏車發生意外跌倒是誰要負責呢?
請大家應注意公共空間的安全性,別貪私心的想法,當然誰都想要使用空間變大。
回應者:嵐嵐      2005-09-01 00:44:52 IP:61.217.105.***
桃園縣富豪名宮社區卅九名住戶因被認定未盡責維護電梯,造成小女孩跌落死亡,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雖然在實務上對住戶是否構成刑責有歧見,不過這對社區居民的冷漠和社會責任卻有教化作用。



社區居民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得依刑法中「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意義做認定。法界人士有不同見解,有的認為社區居民有共同維護社區公共設施的責任,未盡注意義務造成公安事件,就要負責。不過,也有法官認為,電梯疏於維護肇禍,過失責任的「打擊面」是否該及於住戶,可能有爭議,這牽涉到有的住戶沒錢繳費、有的失業被環境所困,並非住戶不願繳或是不注意電梯安全,而是力有未逮,有的雖注意到電梯損壞,卻無力維護等,這種消極的不作為,能否構成過失責任恐有疑義,實務上應該界定「那些人該負責」。

在誰該負責的問題上,法官多認為管理委員會有管理維護公共設施完善和避免發生公安事件的責任,至於住戶欠繳或拖延繳管理費,是管委會如何催繳(如打官司、門禁管制等)的技術問題,管委會無法逃掉過失責任,要住戶共同負擔刑責算是頗有「創意」。

雖然對於過失責任的認定有不同看法,不過法官和檢察官都認為,社區居民對居住環境過度冷漠,無視住家四周危險設施或任由潛在危險存在,這種不管他人瓦上霜、對公共安全的漠視,存在於許多集合式社區。起訴住戶,對社會教化具有正面意義,可提醒集合住宅的居民,應該共同關心居家環境安全和社會責任。

回應者:嵐嵐      2005-09-01 00:43:24 IP:61.217.105.***
記得通知秘書告知住戶不准放置惡霸大鞋櫃在樓梯口,嚴重影響他人身命財產,根椐大樓管理法樓梯口是屬公共,嘆!這裡是國宒嗎?還是20年公寓?那大家都不要繳管理費好了,等這著像楊梅集體式住宒有小朋友出事集體被告,可能亂放鞋櫃檔住逃生出口的住戶,喜歡看悲劇發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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