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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法規定,總幹事應該具有執照
發起人 hsuhaohan      2011-08-15 11:34:41 IP:60.248.183.***
網友陳情回覆:天母綠野社區 總幹事未具執照乙案 你好:
關於貴社區事項,我已轉請區公所瞭解,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四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五十一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如有違法,也可請管委會具文請區公所直接處理。也請你留下資料,以便儘速聯繫。
蔡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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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天母綠野社區
e-mail :
URL :
IP : 118.168.117.132

蔡議員您好:
我們社區是安樂區天母綠野社區,社區委託萬安公司管理,該公司派有女總幹事一名擔任本社區管理服務人,但依近日蘋果日報8/29日報導,依公寓法規定,總幹事應該執照,經查萬安公司也是違法派無照總幹事至本社區,而本社區要求該公司改派合格人員時,該公司也是說他們是合格公司不用換,特依營建署第三科建議,請協助並督導市政府查辦,謝謝。

PS附上報導
派無照總幹事 保全業者認錯 2008年08月29日蘋果日報

崇聖管理維護公司錯解法令,指派無證照人員到委任社區當總幹事。

函釋3年前已修正
【投訴組╱台中報導】台中縣楊小姐投訴,向住處大國社區管委會檢舉社區總幹事無合法公寓大廈事務管理員證照,但社區委任的崇聖管理維護公司卻指稱與社區的契約已排除資格限定。營建署第三科指出,崇聖的主張已違法,民眾可檢舉。對此,崇聖管理維護公司副總陳明章承認錯誤,允諾依法行事。
「我只想搞清楚,到底是我錯、還是他們錯。」楊小姐說,她曾數度向管委會反映社區蔡姓總幹事無照違法,都沒效果,6月30日看了《蘋果》報導《保全公司違法 派無照總幹事》一文,得知總幹事須有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證照,再次反映,但崇聖公司卻提出營建署曾函釋,總幹事證照的必要性,可由雙方約定,而與該社區的契約已排除資格限定。



記者詢問營建署,建管組第三科指出,崇聖所指函釋早在是2005年就已修正,規定管理公司派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人員一定要有證照。
對此,崇聖管理維護公司副總經理陳明章則說,並不知函釋已做更正,將即改派有照人員暫代大國社區職務,並要求蔡姓總幹事考照。大國社區主委林進澤表示,會要求業者依法辦理。
營建署建管組第三科表示,社區管委會不明函釋尚屬合理,但業者以此營生,竟指稱不明白規定,太說不過去,遇類似違法情況,民眾可直接向縣市建管單位或營建署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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