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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 心情故事
發起人 匿名      2010-11-22 21:19:20 IP:218.170.118.***
關於原規約第7頁歷年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第5點內容規定「爾後本社區管委會如欲更換管理公司,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可更換,以維護社區管理工作的穩定性」,我個人認為社區穩定有它的重要性,然在求穩定的前提下,若無助於社區品質的提升與進步,則此穩定性的意義不彰。
其實哪家管理公司來管理社區,我個人無任何意見,但期盼管理公司能與管委會充分密切合作配合。目前我們的處境很艱難,原管理公司理念與我們有落差,在現有規約高門檻的限制下,無論現在或未來想要更換管理公司恐怕都很困難,除非事態已很嚴重。
目前我們雖想找一位新總幹事,卻依然得要保留原管理公司,在搭配上似乎有些奇特,究竟最終要對管委會負責的是管理公司還是總幹事?
基於上述,我個人認為為了社區的長治久安,這次規約修改,是否能朝向管委會未來都能有權選擇與決定搭配的管理公司,至於要沿用舊有或另覓新家皆可,如此一來,管委會有心要做事才不致處處受限。
以目前諸多受限前提下,雖我們有心想做事卻心有餘而力不足,我感覺心已有些倦累與涼意,甚至很想選擇退出管委會的陣容。不好意思,表達我此刻的心情給您們了解與參考。
櫻美

附錄:文書調查結果如下
社區共55戶,共發出41份,無法發出14份,回收32份,未回收9份。
回收32份中,勾選第一選項的有20份,勾選第二選項的有10份,兩選想都勾選的有2份。換言之,同意開放2家以上比較的有22戶,同意與原管理公司續約的有12戶。
結果有效問卷雖過55*1/2=28,但兩案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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