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區又有住戶遭竊,請住戶加強防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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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賓大道停車管理辦法
發起人 大頭寶貝      2011-05-04 08:38:34 IP:163.27.100.***
花 園 城 堡 迎 賓 大 道 停 車 管 理 辦 法

為維護社區迎賓大道環境,確保社區對外交通及社區內汽車停車場所之秩序與安全,特訂定「花園城堡迎賓大道停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以維護社區住戶進出社區安全。

第 壹 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九十九年三月七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委由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規畫執行。
第二條 本社區迎賓大道為公共區域,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細則另有規定外, 迎賓大道停車問題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授權管委會依第二次區權大會各結論訂定與執行「花園城堡迎賓大道停車管理辦法」,本辦法(含違規處置)效力可及花園城堡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無償使用者與社區訪客。
第四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及停車秩序之管理,不負責車輛損毀,貴重物品遺失等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本辦法所及範圍(詳如附圖)
一、車道:自入口起,至A棟車道鐵門止
二、步道:自塔樓往內,至AB棟花園小門止
第六條 本辦法依據100年4月25日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修正。
第 貳 章、車道之使用
 第六條 為維護多數住戶的行車安全,車道禁止停車。車輛應依規定停放於自有停車位,不得停放車道、他人之停車位或禁止停車之空地、路口等地點。
 第七條 依第二次區權大會決議,管委會以紅線標示禁止停車路段。(如附圖)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停車,依第廿五條、第廿六條、第廿七條、第廿八條處理之。
第 參 章、步道停車格之使用
 第十條 管委會依第二次區權大會決議,現地堪查後,步道規劃三格停車位,供有需要之住戶承租。有需求之住戶請填具意向書向管委會申請(如附件二)
 第十一條 承租迎賓大道停車格,車主應停放於停車格內,每一停車格限停乙部自小客車。總長不得超過停車格長度。
 第十二條 承租車主停放迎賓大道停車格,應將停車證置於前擋風玻璃左前方,以免管理人員以違規停車處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所提停車位,承租車位專用期為一季(三個月),每月新台幣1500元。一次承租需承租三個月。(合約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規畫之停車格主要提供住戶解決家中停車位不足之問題,若欲承租之住戶數超過停車位數,由委員實地查核申請承租住戶實際使用車輛,住戶承租權按下則原則優先辦理:
  一、家有超過三台自小客車者,且車輛使用者實際居住本社區。
  二、家有兩台自小客車與一台以上機車,且實際使用者。
三、同一資格申請住戶超過停車格總數,抽籤決定。
第十五條 每一區分所有權人得抽籤取得一停車位之約定專用部份使用權,若停車位仍有餘裕,始得承租第二份停車格使用權。
 第十六條 停車格扣除第十四條之優先承租戶之餘額,開放各住戶承租。若申請人數超過停車格,由管委會擇期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承租人。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應於抽籤前十五日,將使用期限、抽籤日期、抽籤地點等規定公告於公告欄。
 第十八條 車位承租以季為單位,管委會於承租人應於前廿日書面提醒承租人,原承租人有權優先續租。續租住戶應於到期前七日完成繳費。
 第十九條 承租戶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承租手續視為不續租,停車格使用權迄當月月底止。管委會應立即公告車位出租,開放次季他人依程序承租。
第廿條 停車格禁止放置車輛以外用品,如有毀損或遺失,管理委員會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本辦法第廿九條處理之。
 第廿一條 管委會若有排定環境清潔工作等業務需求,應提前七日通知車位承租戶該時段暫勿停車。因公務所佔之時間依比例租金退還承租人,超過中午12點視為一日。
 第廿二條 承租車輛應對號停放承租車位,不得佔用其他車位或將車輛停放公共空間,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距離以利共同使用,若未按規定停放導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第廿三條 本停車格為私人停車空間,外車請勿停放;外車停放於住戶承租之停車格,未得承租人同意,管委會每次收取管理清潔費費新台幣200元。訪客外車惡意缺繳,管委會依本辦法第廿六條處理。
第廿四條 約定專用期間欲變更約定專用使用權人轉移者,請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未完成使用權轉移前其使用管理費仍由原約定專用使用權人繳交。
第 肆 章、違反規定之處置
第廿五條 管委會於車道出入口,清楚標示出《社區停車管理辦法》或『本停車格為私人產權,外車不得停放紅線區域、停車格,違者依停車管理辦法,應繳付停車清潔費每次200元。』。外車進入社區車道即視為同意本條文。
第廿六條 外車停放於住戶承租之停車格,未得承租人同意,管委會每次收取管理清潔費費新台弊200元。收取之管理清潔費40%作為承租人補償,60%作為社區公共基金。
第廿七條 住戶違規於迎賓大道車道停車,管委會依下列原則處置:
    自本辦法公布日起,十日內為勸導期,管委會應貼單通知停車車主,自第十一日起,依下列流程處置
本社區違規停車者:
    第一次 貼單告知,拍照存證,公布車輛車主。
    第二次 管委會正式書面會知停車車主。
第三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報請主管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處置。其衍生拖吊費、保管費等相關規費由車主負責。
外車訪客違規停車者:
    一、貼單告知依「本辦法第廿五條,請聯絡管委會繳交停車管理費200元/次」,並拍照存證。
    二、七日內管委會未收到該車停管理費,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聯絡警政單位報(備)案,取得車主個資。
三、 依個資寄送存證信函。
四、一個月內仍未繳交停車管理費,管委會應備齊書面資料逕向檢查署申請簡易判決。

第廿八條 佔用他人合法承租車位,經承租人彙證舉報管委會,管委會得依本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十六條,另案呈報主管單位。主管單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裁罰四萬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
第廿九條 住戶於停車位置放車輛以外之物品者,管理員委會通知車位使用人於限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由車位使用人負責。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弊四萬元以下廿萬元以下罰鍰,而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一、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車道就是行車專用),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六條明載:
一、略…。
二、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三、略…。
四、略…。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 伍 章 停車費管理
 第卅條 停車場使用管理費依第三次區權會決議每車位每月600元整,採季繳制;管理費額度須由管理委員會提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第卅一條 停車費收入納入本社區管理基金使用,每季財務報表應以「停車費」另開科收支,並依法每月公布收支情形。
第卅二條 外車停車之停車清潔管理費,使用「停車管理費」科目,40%轉交承租人,60%作為社區管理公共基金來源。
第 陸 章、附則
第卅三條 本辦法由區權會授權管委會制訂,除「迎賓大道車道禁止停車」、「步道劃停車格開放承租」與「停車費每月600元」三點需經由區權會同意修改外,餘相關執行細節管委會決議公告,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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