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大頭寶貝
2008-05-15 17:41:13 IP:220.132.18.***
有更動的如下: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本社區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有人提案:
(二)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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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或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超過2/3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超過2/3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超過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超過3/4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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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有人提案: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在行使同意權時應照下列方式為之:1.應採無記名投票,2.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應具委員資格且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以下亦同。
有人提案: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應無記名投票,並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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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一、管委會其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本社區全盤事務。
(二)財務委員二名,分責主計與出納業務,稽核社區各項財務收支事項。
(三)文康委員一名,負責辦理社區聯誼活動,增進住戶情感。
(四)監察委員一名,負責查核社區財產、財物,和會計憑證等事務以及會務之稽察。
(五)工程委員二名,分設電機與工程業務,督導社區公共建設之維護。
(六)…
(七)…
有人提案:
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一、管委會由九名委員組成
(一)各棟依戶數依比例數各推選2、2、2、2、1名區委。
(二)區委應互推一名主委。
(三)委員職稱、職掌授權由管委會視社區發展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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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四、委員資格,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可參選社區管委會選舉
(一)區分所有權人之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者。
(二)租賃長居本社區,年滿20歲以上者。
有人提案:
四、委員資格,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可參選社區管委會選舉
(一)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內,最多推舉一人參選。
(二)租賃長居本社區滿六個月,年滿20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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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或未滿20歲者。
有人提案: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時任管理委員者,應解職。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或直接經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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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權會召開時機
(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
有人提案:
(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如管委會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原管委會委員應視為解職,原管委會立即解散,臨時區權會得另外成立管委會,並繼承原管委會及委員一切法律上責任義務,原管委會及原委員不得有議。」
(改這樣這個可能會有問題…)
有人提案
(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如管委會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1/5以上參與聯署之區權人得推派一名召集人召開臨時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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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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