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區又有住戶遭竊,請住戶加強防盜措施…
社區討論版
會議用「公約條款討論版」
發起人 大頭寶貝      2008-05-15 17:41:13 IP:220.132.18.***
有更動的如下: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本社區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有人提案:
(二)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超過2/3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超過2/3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超過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超過3/4之同意行之。
====================================================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有人提案: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在行使同意權時應照下列方式為之:1.應採無記名投票,2.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應具委員資格且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以下亦同。

有人提案: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應無記名投票,並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
▲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一、管委會其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本社區全盤事務。
(二)財務委員二名,分責主計與出納業務,稽核社區各項財務收支事項。
(三)文康委員一名,負責辦理社區聯誼活動,增進住戶情感。
(四)監察委員一名,負責查核社區財產、財物,和會計憑證等事務以及會務之稽察。
(五)工程委員二名,分設電機與工程業務,督導社區公共建設之維護。
(六)…
(七)…

有人提案:
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一、管委會由九名委員組成
(一)各棟依戶數依比例數各推選2、2、2、2、1名區委。
(二)區委應互推一名主委。
(三)委員職稱、職掌授權由管委會視社區發展需求訂定。
====================================
▲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四、委員資格,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可參選社區管委會選舉
(一)區分所有權人之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者。
(二)租賃長居本社區,年滿20歲以上者。
有人提案:

四、委員資格,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可參選社區管委會選舉
(一)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內,最多推舉一人參選。
(二)租賃長居本社區滿六個月,年滿20歲以上者。

=======================================================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或未滿20歲者。

有人提案: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時任管理委員者,應解職。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或直接經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

▲八、區權會召開時機
(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

有人提案:
(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如管委會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原管委會委員應視為解職,原管委會立即解散,臨時區權會得另外成立管委會,並繼承原管委會及委員一切法律上責任義務,原管委會及原委員不得有議。」
(改這樣這個可能會有問題…)

有人提案
(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如管委會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1/5以上參與聯署之區權人得推派一名召集人召開臨時區權會。
=========================================

休息一下…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15 17:48:53 IP:220.132.18.***
續上:

提案新增九
九、管委會執行業務之保障
(一)管委會組織成員因執行區權會決議,而招致法律問題時,管委會得召開臨時區權會,徵得區權會同意後,得由社區公共基金聘任辯護律師,以照護管委會成員之權益。
(二)管委會成員因執行區權會決議,而收到法院傳票而需請假,導致個人之工作損失者,得檢具說明書、傳票、薪資證明等證明文件,請領1500元/日之工作補償。
===========================================
▲第六條: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原則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修為
(三)各項區權會決議收取之費用,其收繳、支付、催討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
▲第七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並需提撥95%以上之基金定存。
二、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五)供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有人提案修為:
(五)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但如經區權會否決或有不符第七條: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各項原則之情事,不得歸墊。

提案新增
(七)促進社區整體發展之活動經費

==========================================
▲第八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修繕金額需動支基金本金時,應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由區分所有權人研議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明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所有權人承擔。

提案修為:
第八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
(一)一般小型公共設施之維護修膳管理費用,由管理委員會以基金孳息支應。
(二)修繕金額需動支基金本金時,應先檢具三家以上之估價單比價,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由區分所有權人研議之。
(三)公共設施損壞可明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肇責之區權所有權人承擔。
========================================
▲六、寵物管理:
(一)養寵物需檢具相關防疫、衛生檢查措施之收據,如晶片植入、結紮手術收據,向管委會登記並落實以上規定,不遵守者管委會「可」禁止其飼養。
提案
(一)廢除本條

(四)體高50公分應上之寵物應以鏈栓栓住,以維社區內小朋友之安全。
修為:
(四)體高50公分以上之寵物外出時,應以鏈栓栓住,以維護社區內小朋友之安全。

八、垃圾處理:
(一)一般垃圾住戶應瀝乾、密封打包於袋內置於私人空間,並且不得有礙公共景觀與發出異味,於社區垃圾車前四小時(中午12時後)始得放置於集中區。
提案為:
(一)垃圾不得棄置於公共場合,違者管委會逕調錄影帶送鄉公所告發。
(此條應配合第四議案更改之,換言之,若區權會同意與私人公司清運合約於每週1、3、5晚上1800~2000間清運垃圾後,本社區不再有「垃圾集中區」)
==============================================


以上原條文、或更改之文字均會在會議中並案陳列
(以投影機投影出來)
如有住戶仍然建議可先行在版上反應
如此可先預擬條文供區權人討論
節省時間

以上是有關公約部份


======================================================



居家情報

材質變化×療癒系豪宅,回家就有... 超實用小宅 吹起流行風 讓人眼睛一亮的「清爽居家」設計

本週熱門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