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區又有住戶遭竊,請住戶加強防盜措施…
社區討論版
與大家分享我對社區公約的一些看法...
發起人 jinnajong      2008-05-10 11:36:19 IP:163.27.38.***
大家好:
我是C22住戶,很高興我們社區終於要成立管委會了,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就誠如大家所想到的,實在很怕因為管委會的成立而造成我們社區的不愉快,所以我仔細閱讀了我們的公約草案,想提出幾個意見與大家分享,這些意見坦白說可能會增加社區事務處理上的麻煩,但我自私的認為:寧可讓管委會不做事,也不要讓管委會做些討人厭的事,所以才提出意見,與各位先進研究探討一下...

第三條第三項第二點
「原文:本社區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本社區金額超過二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且管委會應依實際情況先行估價,並出具三家(含)以上廠商之估價單,以利區權會做出決議。」

原因:本社區為透天集合式社區,公共花費不多,二萬元以上已屬重大花費,即應受到監督。有估價單我想大家更容易做出決定。限制金額可以看大家的意見再做修改...但原先十萬元真的太寬鬆了∼

第三條第八項
「原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超過2/3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超過2/3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超過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超過3/4之同意行之。」

原因:原來比例太低:大約只要1/4的住戶約21戶就可以決定社區的發展增加比例至1/2(約42戶),或者修改為以入住者戶數之1/2
,這一點也請各位先進可以考慮...

第三條第九項
「原文: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在行使同意權時應照下列方式為之:1.應採無記名投票,2.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應具委員資格且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以下亦同。

原因:網站上計算方法應該有錯,以我個人認知,照字面上應該是這樣算:假設社區有90戶,某A持有20戶,某A票數上限應該是算90*1/10為九票,其餘11票不算,如要排除建商,1/10比例還太高,無法達到效果,應改為1/40。另外,既然要排建商,同時亦應排除有心人士大量徵求委託書。我想這也要請先進指點...

第五條第四項
「原文:(一)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內。(二)租賃長居本社區,年滿20歲以上者。」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一)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內,最多推舉一人參選。(二)租賃長居本社區滿六個月,年滿20歲以上者。

原因:1.總不能全家人都出來參選吧,更要避免家中有一人以上當選。2.避免這月租屋,下月即可當管委,對社區生態還不瞭解,當管委會令人疑慮

第五條第五項
「原文: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時任管理委員,應解職。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或直接經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原因:避免管委本身違反生活公約,卻因其他因素,管委會不提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處理,即無法對管委做出處置的窘境。

第五條第九項第二點
「原文:(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如管委會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原管委會委員應視為解職,原管委會立即解散,臨時區權會得另外成立管委會,並繼承原管委會及委員一切法律上責任義務,原管委會及原委員不得有議。」

原因:真的是為了避免管委會發生逃避區權會監督的情況了

第六條第三項
「原文: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並應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認,並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2/3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2/3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超過3/4之同意方可行之,

原因:本條極具爭議,管委會將因本條而可任意收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監督之,並由全社區半數以上通過;2/3*3/4=1/2。

第六條第五項
「原文:(五)基金之運用需滿足敷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為優先。」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五)基金之運用需滿足敷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為優先。非常態性支出應有所有管委核章,常態性支出授權管委會訂定,但超過二萬元仍應經區權會決議。 」

原因:落實管委會本身監督制度。限制金額仍請各位商榷一下。

第七條第二項第五點
「原文:(五)供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五)供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但如經區權會否決或有不符第六條: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各項原則之情事,不得歸墊。」

原因:避免先斬後奏,強迫消費之情事。

第十一條第六項第一點
「原文:(一)養寵物需檢具相關防疫、衛生檢查措施之收據,如晶片植入、結紮手術收據,向管委會登記並落實以上規定,不遵守者管委會「可」禁止其飼養。」

建議修改為:廢除此條文

原因:養寵物需檢具相關防疫、衛生檢查措施之收據,如晶片植入、結紮手術收據,此乃「動物保護法」中所明訂,罰則應由相關政府機關單位來處置,管委會不是公家單位,更與政府無涉,不曉得為何要幫政府作業務,舉例:騎摩托車可能牌照稅未繳且未通過排氣檢驗造成空氣污染,管委會也要登記管制?如要避免傳染病,管委會應根據事實循法律途徑舉發為是,不應採登記而管制…

以上...小弟實在也只能想到這麼多...還請大家多幫忙補充...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10 14:50:52 IP:220.132.18.***
第十一條第六項第一點
「原文:(一)養寵物需檢具相關防疫、衛生檢查措施之收據,如晶片植入、結紮手術收據,向管委會登記並落實以上規定,不遵守者管委會「可」禁止其飼養。」

建議修改為:廢除此條文

原因:養寵物需檢具相關防疫、衛生檢查措施之收據,如晶片植入、結紮手術收據,此乃「動物保護法」中所明訂,罰則應由相關政府機關單位來處置,管委會不是公家單位,更與政府無涉,不曉得為何要幫政府作業務,舉例:騎摩托車可能牌照稅未繳且未通過排氣檢驗造成空氣污染,管委會也要登記管制?如要避免傳染病,管委會應根據事實循法律途徑舉發為是,不應採登記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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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大概是公約稿裡最機車的一條

所以在最後一句『不遵守者管委會「可」禁止其飼養』
的「可」字特別加引號
而不用「應」
就是保留要不要「援用法條去限制住戶養寵物」的模糊地帶
特別是像我們這種封閉型的社區
管委會其實是「很沒力的」
大廈的管委會可以斷水斷電斷鐵捲門
我們的只能「停止一切服務」
(OS:這種社區的管委會能提供什麼服務????)
管委會沒事不會去「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
寫這一條
是…是…是…
要告訴那些養了又不好好照顧的人
管委會是有「能力」的援用法律去規範的

這一條,早就註定「會被刪除的命運」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10 14:39:34 IP:220.132.18.***
第五條第九項第二點
「原文:(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如管委會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原管委會委員應視為解職,原管委會立即解散,臨時區權會得另外成立管委會,並繼承原管委會及委員一切法律上責任義務,原管委會及原委員不得有議。」

原因:真的是為了避免管委會發生逃避區權會監督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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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比我更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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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三項
「原文: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並應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認,並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2/3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2/3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超過3/4之同意方可行之,

原因:本條極具爭議,管委會將因本條而可任意收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監督之,並由全社區半數以上通過;2/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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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誤會了,不過,可能是文字表達的誤差啦~
各項費用之收繳「方法」、支付「方法」
授權管委會的只是訂定方法而已
並不是管委會有「訂定收費」的權利
等一下把它改仔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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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第五項
「原文:(五)基金之運用需滿足敷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為優先。」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五)基金之運用需滿足敷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為優先。非常態性支出應有所有管委核章,常態性支出授權管委會訂定,但超過二萬元仍應經區權會決議。 」

原因:落實管委會本身監督制度。限制金額仍請各位商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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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項應該只是「基金的使用原則」
金額限制同第一點
「動支基金本金應提報區權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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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二項第五點
「原文:(五)供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五)供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但如經區權會否決或有不符第六條: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各項原則之情事,不得歸墊。」

原因:避免先斬後奏,強迫消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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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同上個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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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10 14:29:56 IP:220.132.18.***
第三條第九項
「原文: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在行使同意權時應照下列方式為之:1.應採無記名投票,2.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應具委員資格且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四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以下亦同。

原因:網站上計算方法應該有錯,以我個人認知,照字面上應該是這樣算:假設社區有90戶,某A持有20戶,某A票數上限應該是算90*1/10為九票,其餘11票不算,如要排除建商,1/10比例還太高,無法達到效果,應改為1/40。另外,既然要排建商,同時亦應排除有心人士大量徵求委託書。我想這也要請先進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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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比我更狠@@"
這一條說穿了就只是排建商條款而已
如果沒記錯,建商現在剩不到十戶吧…
(怎麼算,建商還是最大戶
但依現在社區的共識來看
建商的投票權再大,好像沒有能力成為「足夠的多數」了)
而且集中在B棟
限制建商的權利太多,怕會反彈的^^"

至於大量徵委託書的問題
這點在「委託書」已經有作限制了
除委託人在委託書上所載明的事情之外
受委託人不能行使委託書上區權人未載明之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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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四項
「原文:(一)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內。(二)租賃長居本社區,年滿20歲以上者。」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一)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內,最多推舉一人參選。(二)租賃長居本社區滿六個月,年滿20歲以上者。

原因:1.總不能全家人都出來參選吧,更要避免家中有一人以上當選。2.避免這月租屋,下月即可當管委,對社區生態還不瞭解,當管委會令人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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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收到不是「我要改」哦…
是會列入區權會討論。
因為案子已經發下去了
所以版主個人已經不能在做什麼了,
這一點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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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五項
「原文: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時任管理委員,應解職。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或直接經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原因:避免管委本身違反生活公約,卻因其他因素,管委會不提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處理,即無法對管委做出處置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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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在想如何解決辦法而已
就有人送上來^^"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10 14:14:43 IP:220.132.18.***
ㄎ…ㄎ…ㄎ…
還真是長呀~@@"
我分段回應,會比較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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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項第二點
「原文:本社區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本社區金額超過二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且管委會應依實際情況先行估價,並出具三家(含)以上廠商之估價單,以利區權會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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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已在第二版的公約中改為
「動支基金本金需經區權會同意」
基金大約150左右
定存每年利息算2%,管委會每年度可動用的經費大概3~4萬元
所以也就沒有再對「額度」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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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八項
「原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建議修改為「更改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超過2/3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超過2/3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超過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超過3/4之同意行之。」

原因:原來比例太低:大約只要1/4的住戶約21戶就可以決定社區的發展增加比例至1/2(約42戶),或者修改為以入住者戶數之1/2
,這一點也請各位先進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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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1/2,是個夢想呀~
第一次區權會到會人數31戶,無法滿足公寓大廈理理條例2/3的要求
流會
所以依上述法令第二次區權會只要1/5的區權人即可成會
將會議人數訂的太高造成的結果會…
「流會-流會-流會」
取1/2是參照網上其它社區的公約的
依我個人的想法我會定1/3作成會的人數限制
其實要定幾個人是沒差的
「權利是自已去實踐爭取」
會議不參加是自已放棄自已的權利
如何怪別人對你不公呢?
如果1/2的1/2,1/4戶不能決定餘下3/4戶的決定
那2/3的2/3,4/9戶,也不能代表是「多數」
問題不在與會人數限制

如何讓大家儘量參與

放棄參與會議的權利
就沒有權利說:我也有權利
權利只有在被落實的會議中,才有存在的意義。
你的權利從來不曾被忽略
只是人總是太忙,忙的沒空去執行它

區權會流會,是常有的事
我們已經有一次經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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