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區又有住戶遭竊,請住戶加強防盜措施…
社區討論版
第二次區權會開會通知
發起人 大頭寶貝      2008-05-02 13:13:32 IP:163.27.100.***
花園城堡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通知
召集人:小馬
時間: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十九○○整
(遇雨順延乙週,改為廿四日十九○○時)
(1700時D棟花園烤肉,用具自備)(遇雨取消)
地點:鐘樓花園
會議程序與內容:
一、主席致辭
二、議案討論
(一)是否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選票附件三)
(二)是否委由代辦公司進行成立管委會之行政作業?
(選票附件三)(費用約25000)(基金支應)
(三) 管理委員會組織(選票附件四)
1.區域委員推選四名、不分區委員推選三名
2.各棟委員兩名、E棟乙名垃圾清運問題
(四)垃圾清運
1.是否進行與民間清潔公司簽立清運合約
2.清運時間:1930?每週?次
(五)是否收取管理費?(選票附件三)
用以支應「環境清潔」(300NT/3個月)、「警衛保全」(1000NT/每月)、「垃圾清運」(200NT/每月)
(六)社區監視系統(選票附件三)
是否同意監視系統昇級?(基金支應)
(七)訪客停車(選票附件三)
1.是否同意設置訪客停車場?設置時應顧及各通道人員車輛進出。
2.是否授權管委會訂定訪客停車辮法?
(九)是否同意將車道、步道等公共區域60w照明燈泡全面換為17w之省電燈泡,並同意由公共管理基金支應所需經費?
(十)是否同意將花園步道、主副車道(含照明)、共同持分之花園(含發呆亭)、電信消防設施、鐘樓、社區外牆、車道電動門、花園鐵門定義為社區公設,各公設所有權仍屬原分持人,原持分人將使用權、管理權移交管委會,由管委會擔任管理維護之責,並代為進行點交?(選票三)
(十一)社區公約(附件一)、管委會組織章程(附件二)審議
1.逐條審議
2.或交意見給區域委員,委由管委會審議
三、臨時動議
(一)公約審議
(二)委員選舉(開票)




四、散會



社區網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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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家族: http://tw.club.yahoo.com/clubs/cyc-edu-tw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02 13:16:22 IP:163.27.100.***
花園城堡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案選票
項次 項 目 說 明 同 意 不 同 意 備註
一 是否成立管委會 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設置
二、 是否委由代辦公司進行作業申請 費用約25000,由基金支應
三、 管委會組織 區委四名,不分區三名 共七名
各棟二名,E棟一名 共九名
四 是否與民間公司簽立清運合約? 社區每月費用約在8千~1萬之間,惟政府已每月於自來水費中加徵之垃圾處理費兩者有所重複
五 是否收取管理費? 環境打掃300NT/3個月 為各項服務之最低金額
垃圾清運200NT/月
管理員或警衛1000/月
六 是否進行社區監視系統昇級? 擴充硬碟與加裝監視器
七 是否同意設置訪客停車處? 規劃於鐘樓北側,保留通道後後,應可規劃七~八輛車。
八 是否同意委由管委會訂定停車辦法? 訪客停車辦法,包含車道停車之管理與訪客停車場之使用規則。
九 公共照明換成省電燈泡 現社區85戶,每年共需102000元,換成16W或18W之省電燈泡,約可省1/2電費,經費約需3萬元(含施工) 本案提向建商反應,未知後續,先議決之。
十 是否委託管委會進行公共區域公設點交?
十一 公約審議方式 是否同意授權管委會?
(請勾選)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02 13:15:59 IP:163.27.100.***
附件二:
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宗旨:
本章程係社區全體住戶制訂。旨在健全管委會組織,撥揮社區自治功能,期以達成提升住戶之環境品質,社區之整潔與安全之維護,公同共有權之保障而制定。
第二條 依據:
本章程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公決而制定。
第三條
一、共有權定義:業主房屋室內範圍及車位使用權之外,凡一切使用權均是。
二、住戶定義:區分所有權人及房屋使用者。
三、公共設施定義:泛指本社區公共持份之公物、公設,並於區權會上授權管委會管理之設施。
四、管理委員會定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代表組織,即本會。
五、本會名稱: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六、本會地址:當屆主委居住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依住戶公約設置編組如圖示:
責任 名稱 職掌
決策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職權
規劃 執行 管理委員會 貫徹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案
主任委員 負責會務與管理工作之推展社區安全與安寧工作之推展社區公共區域環境維護與衛生之推展及對外之當然代表
監察委員 監督社區之管理與財務運作
財務委員 主計 社區經費之管理與收支核算
出納 社區經費庶務建檔保存規劃
文康福利委員 社區聯誼、節慶文康活動之規劃與籌備
工程委員 電機 社區公共機電消防等設備之維護保養督導
建設 公共設施之維護保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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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社區管理業務之最高決策機構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第六條 每年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一次。並可應需要召開臨時大會。大會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召集。 惟必要時得1/5以上住戶連署要求管委會召開區時大會,管委會不得拒絕。
第七條
一、管委會應每年召開固定年會乙次。
二、區權會會議時間應固定於每年6月,方便會計交接。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之定期會議(即常會),每月召開一次;不定期會議(即臨時會),視需要隨時召開。
(一)管委會常會主委為當然召集人。
(二)1/3以上委會要求召開臨時會時,主委不得拒絕。若主委因故出缺時,1/3以上委員署名即可召開管委會。
第九條 區權會推選出委員後,管委會應於十日內公布人事安排,確保會務推動。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各委員中推舉一人代行主委權責,代主委應於管理委員會常會中正式改選;並即日公告週知。若委員出缺達管理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一時,應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補選之。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榮譽職,任期以一年為限,連選得連任,惟主任委員及敗務委員不得連續超過三任(含)以上。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每屆任期以年度區權會為界,於區權會委員選完後辦理交接,委員任期結束後該屆委員會第一次管委會月會得邀請上屆委員列席。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社區管理委員之產生:本委員會委員之產生,均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
二、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成:由委員相互推選
第十三條
一、本會運作基金由建商移撥之管理基金營運,遇有需收取任何費用,應由管理委員會提案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
二、本會會計年度設定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卅日止。
第十四條 經費支用範圍:
一、社區日常公務開辦費用。
二、公共建築物之修繕。
三、公共設施設備之維護、保養、換修等。
四、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社區重大修繕工程。
五、管理委員會推動之社區活動業務。
六、管委會運作事務費。
第十五條 若有委員欲遷出本社區或資格消失(見住戶公約)時,其職務須於遷出之前辦理補選。若以指定代理人之方式,須經由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十六條 本社區之「住戶公約」與「本章程」均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其位階高於管委會所訂定之各項管理辦法,遇管理辦法與本章程相違時,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與住戶公約相衝突時則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大會決議之。
第十七條 本社區依政府於84年6月所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法律依據。如有糾紛而致訴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一、本章程於公布時生效。
二、本章程得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而修改之。
三、本章程之正本應隨管理委員會之改選而交接。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02 13:15:32 IP:163.27.100.***
附件一 花園城堡住戶公約
為維護管理社區設備與景觀,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親善睦鄰,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住戶規約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本公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
二、本規約範及於本社區區分所有人持有或共同持有的土地持份。
第二條:專有部份、共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
一、本社區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份: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份:係指不屬專有部份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有部份:本社區共用部份經約定供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四)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共用部份經約定供專一用途使用。
二、專有部分、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界定與使用限制: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一)專有部份:
1.指社區內區分所有權人獨自持有所有權狀之部份。
2.本社區為純樸住宅社區,本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專有部份內經營工廠、賭場、酒家、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KTV廳中心、或其它影響鄰居安寧、交通與善良風氣之營業,否則本社區管理委會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共用部份
1.指社區內各主、副車道與花園步道
2.本社區車道與花園步道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
(三)約定專有部份:
1. 約定專有部份範圍界定
(1)中庭花園:花園步道邊緣迄區分所有權人建物主體牆面、建物隔間牆延伸線所交集的區域。
2. 約定專有部份使用限制
(1)本社區中庭花園花圃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各區分所有權人約定使用,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善盡照顧、管理的義務,以維持社區環境品質。
(2)各約定專有部份的使用,不得違害社區整體美觀及侵害其它住戶權益。
(四)約定專用部分:
(1)本社區電信箱、變電箱、消防出水口等公共設施區設置處,為約定專用的區域,符合專有區域所有權人與其它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共同持份之區域所有權人不得變更用途。
(2)鐘樓為本社區門面,管委會應依區權大會之決議,妥善規劃鐘樓使用規則。
(3)共同花園:含D棟與鐘樓之間的三角花園、主車道椰林大道側的花圃等ABCD各棟共同持份的區域。由管委負責照顧管理,區分所有權人得向管委會提出認養意願,管委會應衡量區分所有權人之持分,並與區分所有權人另案簽署「約定專用備忘錄」規範認養者的使用與管理。若徵求不到認養單位,管委會應積極尋覓清潔公司或訂定清潔辦法,以維護社區美觀。
(4)特殊花園:如E棟南面E棟共同持分等小面積持分區域。
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約定共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所在環境品質。
四、建物周圍上下牆面雖為區有持分專有部份,但為為維護社區外部之美觀,建物外牆及可能改變住樓正面外觀之任何地點,不得架設廣告招牌等妨礙觀瞻之標幟,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五、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專用部份。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份之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供特定使用。
六、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得無償使用該共同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管理工作者。
(二)電力公司。
(三)電信機構。
(四)自來水機構。
(五)其他經核准之公共服務事業機構。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乙次,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本社區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份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份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份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七、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到會人數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並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可作成正式決議。
十一、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與會人數不到全體戶數之半數,但超過全體戶數三分之一時,得經與會者半數以上同意,作成假決議。再將此假決議送交未到會住戶簽章認可,即時便為正式決議。
十二、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一、管委會其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本社區全盤事務。
(二)財務委員二名,分責主計與出納業務,稽核社區各項財務收支事項。
(三)文康委員一名,負責辦理社區聯誼活動,增進住戶情感。
(四)監察委員一名,負責查核社區財產、財物,和會計憑證等事務以及會務之稽察。
(五)工程委員二名,分設電機與工程業務,督導社區公共建設之維護。
(六)…
(七)…
二、管委會對外代表本社區,綜理本社區事務,並執行下列各項職權:
(一)執行社區規約,及社區區權大會決議之事項。
(二)執行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聘任或解僱服務中心員工事項。
(三)因應本社區業務實際需要,得聘請專業或相關人士擔任顧問。
(四)公共設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進事項。
(五)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協調。
(六)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
(七)住戶違反本公約情事之處理。
(八)社區及其周圍之公共安全及環境景觀維護事項。
(九)管理事務費用、管理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規約正本、會議記錄、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十一)公共新建、改建、修繕工程之協調與審核。
(十二)制定區權會授權的管理規則及作業辦法。
(十三)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管委會。
三、 管委會會議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的執行與討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管委會議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應製作紀錄,提交下次委員會議確認,並依檔案管理辦法予以存檔保全。
四、委員資格,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可參選社區管委會選舉
(一)區分所有權人之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者。
(二)租賃長居本社區,年滿20歲以上者。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提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或未滿20歲者。
六、各棟票選最高兩位為當選人,第三高票者為後補委員,遇有同票數時,由同票數候選人先行協調,產生兩位委員(或乙位)。若無法協調則進行第二次選舉。
七、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至少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會議書面通知不得少七日,應公告週知,且不得拒絕區分所有權人列席旁聽。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遇主委因故出缺時,1/3之以上委員署名即可召開管委會。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始得成會,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開會時間、地點。
2.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3.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五)管委會會議紀錄應每次公布至少十日以上。財務報表至少每季公布乙次以上。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則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委員任期,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三)主任委員、財委等兩職務職,不得連任超過三年(含)。
(四)管理委員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2.管理委員及監察人喪失住戶資格者。
3.或有第五條第五點之情事。
(五)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各區次高票者依序遞補。
(六)委員任期交接以年度區權會為交接日
九、區權會召開時機
(一)管委會應每年六月召開區權人會議,並於會議中完成下屆委員選舉、交接。
(二)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聯署要求召開區權會,管委會應於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得拒絕。
(三)1/3以上委員聯名要求召開區權會。
第六條: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原則
(一)本社區依老爺建設移撥之管理基金為公共基金。
(二)公共基金之支用、管理費之收取由管委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之。
(三)管理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公共基金屬「花園城堡」社區所有,非「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五)基金之運用需滿足敷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為優先。
(六)公共基金不敷使用時(或低於50萬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在大會上再決議討論管理基金。
第七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並需提撥95%以上之基金定存。。
二、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維護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維修費用。
(五)供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六)社區例行性經費支出由基金孳息與管理費支應。
第八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修繕金額需動支基金本金時,應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由區分所有權人研議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明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所有權人承擔。
第九條:管委會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卅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社區所有權人或住戶間護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會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一條:健康生活公約
一、本社區外牆正面及左右側面不得任意更改破壞,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或懸掛圖文。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步道、車道,以維公眾權益。
三、不得於車道或人行步道任意停放汽、機車。
四、安全管理:
(一)各花園小門應隨手關上。
(二)車道大門開啟時間0700~2200,其餘時間應即開即關以防宵小。
(三)社區現有監視器不得任意調整方向。
五、頂樓空間住戶不得私自租給民間電信業者使用。
 六、租賃售管理:
(一)租售紅紙應張貼於公布欄,禁止貼於正面外牆及窗戶破壞景觀,看屋者應由原所有權人帶領下進入社區。
(二)出售房屋時,應將本公約交付看屋者,如新購戶購買後不論是否預先讀過本約,均視為同意本公約,衍生之後續責任由售屋者負擔。
(三)請出租戶慎選房客,並應在簽約前將本規約出示承租者,承租視同同意本約,如承租者有違本公約各項規定者,管委會得要求出租戶解除對該承租戶之租約。其衍生的後續責任由出租者負擔。
(四)舊住戶所有權人於交屋時以書面通知管理委員會新住戶之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區分新舊住戶之責任,出租時亦同。
(五)房屋出租後,承租戶代房屋所有權人行使在本社區之各項權利,並應代房屋所有權人善盡各項義務。
五、住戶裝潢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戶於裝潢施工前應由住戶與包商應共同簽具施工承諾書(附件待補),承諾若有損害共同使用設施部分,將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將承諾書交管委會正本乙份。完工後,經管委員認可後,交還承諾書,若遇有損害,管委會應檢具證物或照片徑行要求改善或求償。
(二)施工時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半至六時,且不得大聲喧嘩或妨害公共安寧,星期日及國訂例假日禁止施工,若有強烈需求必需於假日或下班時間進行施工,必需以書面(附件待補)或電話會知管委會,取得同意後始得於假日施工,違者管委會有權禁止廠商進入社區。
(三)施工廠商需隨時維持工作區及經過區域之清潔、安全。
(四)施工時禁止接用公共電源或非該區分所有權人的電源。
(五)公設維修時,管委會應視維修金額要求包商繳交維修金額五分之一之本票,以保障住戶權益。維修金額在一萬元以下之小型維修不在此限。
六、寵物管理:
(一)養寵物需檢具相關防疫、衛生檢查措施之收據,如晶片植入、結紮手術收據,向管委會登記並落實以上規定,不遵守者管委會「可」禁止其飼養。
(二)如將寵物帶出室外時應隨侍在側,寵物身上並應配備明顯之視別標記,遇有無法識別家禽畜時,管委會將通知防治所,依流浪寵物處理。
(三)住戶攜帶家犬經過公共區域時,須隨身攜帶塑膠袋、衛生紙或掃把及畚斗,以便家犬便溺時之立即清理。
(四)體高50公分應上之寵物應以鏈栓栓住,以維社區內小朋友之安全。
(五)不得將家犬(貓)放養於屋外門口等公共區域。
(六)惡性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或惡臭氣味已影響住戶生活品質、衛生者,且屢勸不聽者,管委會停止一切服務,並徑行向有關單位舉發。
七、安寧管理:
(一)請共同保持環境安寧,尊重他人生活,鄰居如有音響吵雜或其他噪音,可要求管委會出面制止。
(二)晚間十時至隔日早上九時之間,住戶請勿於公共空間大聲喧嘩,另於室內私人領域之活動亦應保持寧靜,違者管委會經三次之勸告無效後,應逕行向環保局或有關單位舉發。
八、垃圾處理:
(一)一般垃圾住戶應瀝乾、密封打包於袋內置於私人空間,並且不得有礙公共景觀與發出異味,於社區垃圾車前四小時(中午12時後)始得放置於集中區。
(二)大型垃圾請自行通知環保單位清運,不得棄於公共空間;暫存於私人空間之大型垃圾亦應儘速處理,若閒置超過卅日且造成環境衛生問題時,管委會應以書面通知住戶七日內處理完畢,七日後未處理則管委會代位處理,所衍生之處理費用由管委會檢具收據向住戶收取雙倍金額,住戶不得異議。
(三)餿水請住戶應置於廚餘回收筒內。
(四)紙類回收由管委會每月聯絡回收商至社區回收,回收金額屬各住戶所有。住戶亦可於回收時將回收物於約定時間前30分鐘交由管委會代為處理,回收金額則存入社區管理基金,管委會應將收據張貼公布於公布欄至少十五日。
九、訪客管理:
(一)送貨、搬家等廠商請住戶陪同進出,以防廠商隨處黏貼廣告物及維護社區安全和公設完整。
(二)訪客、來賓之車輛應停放於停車區或受訪住戶之室內車位,不得停放於車道阻礙車輛進出。
(三)本社區拒絕推銷人員進入推銷,與住戶約見之推銷員,請該住戶陪同進出以避免其逐戶推銷,影響其他住戶安寧。
十、停車及車道管理:
(一)各車道速限20km/h。
(二)車道嚴禁停車,臨時停車不得超過十分鐘,且臨時停車時車主應隨時在側。
(三)車道、非停車用途之公共區域違法停車,經管委會第一次書面告知、第二次貼紙告知後,第三次管委會得逕行鎖車。
(四)違法停車阻礙住戶車輛人員進出,該住戶向管委會反應後,管委會為維護住戶正當權利,將逕行委外拖吊,所衍生之拖吊、保管費用由車主自行負責。
(五)違法停車過夜,管委會逕行鎖車。
(六)訪客停車應停於訪客停車區,社區住戶非經申請不得停方訪客停車格。
(七)區分所有權人及其配偶之一等直系親屬長住於本社區,同一住址內有三輛以上之車輛,得檢具證明(戶籍騰本或鄰居的聲明)向管委會申請「第三輛停車證」,得停放於訪客停車區。
(八)第三輛停車證之車主應保持第三輛車之整潔,始得停放於訪客停車區。
(九)擁有第三輛停車證之區分所有權人,應負責該停車格的清潔。
第十二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凡有違反本公約情事時,除管理服務人員之隨時督導迅速改善外,如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之不同由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列相應之處置:
(一)公布姓名。
(二)停止一切服務及停止其在本社區之權利。
(三)停止水電供應。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促請後,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仍無改善,於管委會停止服務於三個月後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應召開區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是否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二)未經許可,使用公用水、電私用者,應自該住戶遷入之日起計算加倍賠償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訂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土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住戶公約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以及承租人或使用人。
四、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妓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本社區公告欄設置於鐘樓。
六、授權管委會依循本公約之精神,訂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通過。修改時亦同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02 13:15:07 IP:163.27.100.***
提 案 單

提案人 (可不填) 日期
主旨 (提案人填寫)
說明 (提案人填寫或會議中口頭補充)
會議結論 (由大會紀錄填寫,回覆提案人並摘要記錄於會議記錄)
備註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5-02 13:14:35 IP:163.27.100.***
授 權 書

本人_____________(承購____棟____號)授權_____________於花園城堡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代行下列權利:
1.代行第二次區權會議案討論
2.代言本人對住戶公約之意見
3.代行所提議案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月 日 星 期


居家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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