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區又有住戶遭竊,請住戶加強防盜措施…
社區討論版
預告-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發起人 大頭寶貝      2008-02-17 22:12:42 IP:220.132.18.***
時間目前暫訂在0323(星期天)
詳細時間與地點等資訊
等召集人明確通知後會先在版上發布



最遲會在0302前寄發通知單
(含開會通知、代理授權書、公約草稿、管委會組織章程、提案單)
有很想建議、需全體住戶表決的提案
可以先在版上留言,由版主整理後會同通知單一起發放
回應者:哈克      2008-03-12 22:32:09 IP:220.129.175.***
個人在此非常謝謝版主如此用心整理資料,真是佩服佩服
但今天3月12日了,還沒收到開會通知單,版主需須加油囉!
常有人詢問我,社區何時成立管理委員會?
相信大部份住戶也都很期待早日成立管理委員會
大家加油!加油!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3-05 14:52:11 IP:163.27.100.***
以上,電子檔
請自行至http://www.babyhome.com.tw/BIGHEAN
下載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3-05 14:46:37 IP:163.27.100.***
提 案 單

提案人 日期
主旨 (提案人填寫)
說明 (提案人填寫或會議中口頭補充)
會議結論 (由大會紀錄填寫,回覆提案人並摘要記錄於會議記錄)
備註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3-05 14:45:59 IP:163.27.100.***
授 權 書

本人_____________(承購____棟____號)授權_____________於花園城堡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代行下列權利:
1.商討決議垃圾處理問題
2.代行表決管委會成立議案
3.代言本人對住戶公約之意見
4.代行本人的提案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月 日 星 期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3-05 14:45:09 IP:163.27.100.***
花園城堡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召集人:小馬
時間:九十七年三月廿十三日 下午三點整
地點:鐘樓花園

會議程序與內容:
一、主席致辭
二、議案討論
(一)垃圾車問題
(二)是否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
(表決)
(三)住戶公約(如附件一)、管委會組織章程(附件二)審議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3-05 14:44:06 IP:163.27.100.***
花園城堡住戶公約
為維護管理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親善睦鄰,本社區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住戶規約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本公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
二、本規約範及於本社區區分所有人持有或共同持有的土地持份。
第二條:專有部份、共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
一、本社區專有部份、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份: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份:係指不屬專有部份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份:本社區共用部份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專有部份經約定供共同使用。
二、專有部分、共用部份、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界定與使用限制: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一)專有部份:
1.指社區內區分所有權人獨自持有所有權狀之部份。
2.本社區為純樸住宅社區,本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專有部份內經營工廠、賭場、酒家、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KTV廳中心、或其它影響鄰居安寧、交通與善良風氣之營業,否則本社區管理委員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共用部份
1.指社區內各主、副車道與花園步道
2.本社區車道與花園步道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
(三)約定專用部份:
1. 約定專用部份範圍界定
(1)中庭花園:花園步道邊緣迄區分所有權人建物主體牆面、建物隔間牆延伸線所交集的區域。
(2)共同花園:含D棟與鐘樓之間的三角花園、主車道椰林大道側的花圃等ABCD各棟共同持份的區域。
(3)特殊花園:如E棟南面E棟共同持分等小面積持分區域
2. 約定專用部份使用限制
(1)本社區中庭花園花圃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各區分所有權人約定使用,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善盡照顧、管理的義務,以維持社區環境品質。
    (2)共同花園委由管委負責照顧管理,區分所有權人得向管委會提出認養意願,管委會應衡量區分所有權人之持分,並與區分所有權人另案簽署「約定專用備忘錄」規範認養者的使用與管理。
(3)各約定專用部份的使用,不得違害社區整體利益。共同花園的「約定專用備忘錄」必需顧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使用權。
(4)特殊花園,由該區域共同持有人另案決議之。
(四)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尚無此區域,惟約定共用的區域應符合專有區域所有權人與其它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
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于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四、建物周圍上下牆面雖為區有持分專有部份,但為為維護社區外部之美觀,建物外牆及可能改變住樓正面外觀之任何地點,不得架設廣告招牌、架設管路設施(設備)等妨礙觀瞻之標幟,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五、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份。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份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六、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得無償使用該共同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管理工作者。
(二)電力公司。
(三)電信機構。
(四)自來水機構。
(五)其他經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公共服務事業機構。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本社區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份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份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份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七、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十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一、管委會其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本社區全盤事務。
(二)財務委員一名,稽核社區各項財務收支事項。
(三)文康委員一名,負責辦理社區聯誼活動,增進住戶情感。
(四)監察委員一名,負責查核社區財產、財物,和會計憑證等事務以及會務之稽察。
二、管委會對外代表本社區,綜理本社區事務,並執行下列各項職權:
(一)執行社區規約,社區大會決議之事項。
(二)執行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聘任或解僱服務中心員工事項。
(三)因應本社區業務實際需要,經管委會同意得聘請專業或相關人士擔任顧問。
(四公共設施之清潔、維護、條繕及一般改進事項。
(五)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協調。
(六)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
(七)住戶違規情事之處理。
(八)社區及其周圍之公共安全及環境景觀維護事項。
(九)管理事務費用、管理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規約正本、會議記錄、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十一)公共新建、改建修繕工程之協調與審核。
(十二)制定本社區管理所需各項規則及作業辦法。
(十三)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管委會。
(十四)其他有關規約所定事項。
三、 管委會會議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的執行與討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管委會議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應製作紀錄,提交下次委員會議確認,並依檔案管理辦法予以存檔保全。
四、委員資格,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可參選社區管委會選舉
(一)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以內,年滿20歲,且定居於本社區者。
(二)租賃長居本社區,年滿20歲以上者。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實際入住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或未滿20歲者。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至少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開會時間、地點。
2.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3.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則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委員任期,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三)主任委員、財委等兩職務職,不得連任超過三年。
(四)管理委員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2.管理委員及監察人喪失住戶資格者。
(五)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各區次高票者依序遞補。
第六條: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原則
一、本社區依老爺建設移撥之管理基金為共公基金。
二、公共基金之支用由管委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之。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公共基金屬「花園城堡」社區所有,非「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五、基金之運用需滿足敷社區整體利益考量為優先。
六、公共基金不敷使用時(或低於50萬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在大會上再決議討論管理基金。
第七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維修費用。
(五)供墊付前款之費用。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八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修繕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時,應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由區分所有權人研議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明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所有權人員擔。
第九條:管委會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ヾ月ヾ日至翌年ヾ月ヾ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護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一條:住戶注意事項
一、本社區外牆正面及左右側面不得任意更改破壞,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或懸掛圖文。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步道、車道,以維公眾權益。
三、不得於車道或人行步道任意停放汽、機車。
四、安全管理:
(一)各花園小門應隨手關上。
(二)車道大門開啟時間0700~2200,其餘時間應即開即關以防宵小。
(三)社區現有監視器不得任意調整方向。
五、頂樓空間住戶不得私自租給民間電信業者使用。
 六、租賃售管理:
(一)租售紅紙應張貼於公布欄,禁止貼於正面外牆及窗戶破壞景觀,看屋者應由原所有權人帶領下進入社區。
(二)出售房屋時,應將本公約交付看屋者,如新購戶購買後不論是否預先讀過本約,均視為同意本公約,衍生之後續責任由售屋者負擔。
(三)請出租戶慎選房客,並應在簽約前將本規約出示承租者,承租視同同意本約,如承租者有違本公約各項規定者,管委會得要求出租戶解除對該承租戶之租約。其衍生的後續責任由出租者負擔。
(四)舊住戶所有權人於交屋時以書面通知管理委員會新住戶之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區分新舊住戶之責任,出租時亦同。
(五)房屋出租後,承租戶代房屋所有權人行使在本社區之各項權利,並應代房屋所有權人善盡各項義務。
五、住戶裝潢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戶於裝潢施工前應由住戶與包商應共同簽具施工承諾書(附件待補),承諾若有損害共同使用設施部分,將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將承諾書交管委會正本乙份。完工後,經管委員認可後,交還承諾書,若遇有損害,管委會應檢具證物或照片徑行要求改善或求償。
(二)施工時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半至六時,且不得大聲喧嘩或妨害公共安寧,星期日及國訂例假日禁止施工,若有強烈需求必需於假日或下班時間進行施工,必需以書面(附件待補)或電詔會知管委會,違者管委會有權禁止廠商進入社區。
(三)施工府商需隨時維持工作區及經過區域之清潔、安全。
(四)施工禁止接用公共電源或非該所有權人的電源。
(五)公設維修時,管委會應視維修金額要求包商繳交維修金額五分之一之保證金,以保障住戶權益。維修金額在一萬元以下之小型維修不在此限。
六、寵物管理:
(一)養寵物需檢具相關防疫、衛生檢查措施之收據,如晶片植入、結紮手術收據,向管委會登記並落實以上規定,不遵守者管委會「可」禁止其飼養。
(二)如將寵物帶出室外時,寵物身上應配備明顯之視別標記,遇有無法識別家禽畜時,管委會將通知防治所,依流浪寵物處理。
(三)住戶攜帶家犬經過公共區域時,須隨身攜帶塑膠袋、衛生紙或掃把及畚斗,以便家犬便溺時之立即清理。
(四)體高50公分應上之寵物應以鏈栓栓住,以維社區內小朋友之安全。
(五)不得將家犬(貓)放養或繫綁於屋外門口等公共區域。
(六)惡性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或惡臭氣味已影響住戶生活品質、衛生者,且屢勸不聽者,管委會停止一切服務。
七、安寧管理:
(一)請共同保持環境安寧,尊重他人生活,鄰居如有音響吵雜或其他噪音,可要求管委會出面制止。
(二)晚間十時至隔日早上九時之間,住戶不得於公共空間大聲喧嘩,另於室內私人領域之活動亦應保持寧靜,違者管委會經三次之勸告無效後,應逕行向環保局或有關單位舉發。
八、垃圾處理:
(一)一般垃圾住戶應瀝乾、密封打包於袋內置於私人空間,並且不得有礙公共景觀與發出異味,於社區垃圾車前四小時(中午12時後)始得放置於集中區。
(二)大型垃圾請自行通知環保單位清運,不得棄於公共空間;暫存於私人空間之大型垃圾亦應儘速處理,若閒置超過卅日且造成衛生問題時,管委會應以書面通知住戶七日內處理完畢,七日後未處理則管委會代位處理,所衍生之處理費用由管委會檢具收據向住戶收取雙倍金額,住戶不得異議。
(三)餿水請住戶應置於廚餘回收筒內。
(四)紙類回收由管委會每月聯絡回收商至社區回收,回收金額屬各住戶所有。住戶亦可於回收時將回收物於約定時間前30分鐘交由管委會代為處理,回收金額則存入社區管理基金,管委會應將收據張貼公布於公布欄至少十五日。
九、訪客管理:
(一)送貨、搬家等廠商請住戶陪同進出,以防廠商隨處黏貼廣告物及維護社區安全和公設完整。
(二)訪客、來賓之車輛應停放於停車區或受訪住戶之室內車位,不得停放於車道阻礙車輛進出。
(三)本社區拒絕推銷人員進入推銷,與住戶約見之推銷員,請該住戶陪同進出以避免其逐戶推銷,影響其他住戶安寧。
第十二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凡有違反本公約情事時,除管理服務人員之隨時督導迅速改善外,如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之不同以枝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接受下列相應之處置:
(一)公布姓名。
(二)停止一切服務及停止其在本社區之權利。
(三)停止水電供應。。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促請後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無改善,於管委會停止服務於三個月後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應加開區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是否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二)未經許可,竊用公用水、電私用者,應自該住戶遷入之日起計算加倍賠償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訂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土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區分所有權人應以本規約作為租賃契約附件,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
四、本住戶公約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以及承租人或使用人。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妓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本社區公告欄設置於鐘樓。
第十四條:本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通過。修改時亦同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3-05 14:36:40 IP:163.27.100.***
管委會組織章程
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本章程係受社區全體住戶委託制訂。旨在發揮自治功能,期以達成提升住戶之環境品質,社區之整潔與安全之維護,公同共有權之保障而制定。
第二條 依據:
本章程依全體住戶之公決意願而制定。凡屬本社區之住戶均有遵行之義務,以及支持管理委員會對各項業務之推動及執行。
第三條
一、同共有權定義:業主房屋室內範圍及車位使用權之外,凡一切使用權均是。
二、住戶定義:區分所有權人及房屋使用者。
三、業主定義:房屋權狀持有者。
四、公共設施定義:泛指本社區一切公物、公設。
五、管理委員會定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代表組織,即本會。
六、本會名稱: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七、本會地址:?????????(我也不知道@@”)
第四條 本會依住戶公約設置編組如圖示:
責任 名稱 職掌
決策權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持與配合管理委員會行使職權
規劃 管理委員會 貫徹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案
主任委員 負責會務與管理工作之推展
社區安全與安寧工作之推展
社區公共區域環境美護與衛生之推展
及對外之當然代表
監察委員 監督社區之管理與財務運作
財務委員 社區經費之管理與收支核算
社區文書庶務與資料建檔保存規劃
文康委員 社區聯誼、節慶活動、文康中心之規劃
社區公共機電、消防等設備之維護保養
第五條  本社區管理業務之最高決策機構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第六條  每年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一次。並可應需要召開臨時大會。大會均須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召集。 惟必要時得1/5以上住戶連署要求管委會召開區時大會,管委會不得拒絕。
第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到會人數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並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可作成正式決議。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與會人數不到全體戶數之半數,但超過全體戶數三分之一時,得經與會者半數以上同意,作成假決議。再將此假決議送交未到會住戶簽章認可,即時便為正式決議。若有半數區分所有權人不欲簽章認可,則須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正式成立決議案。
第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之關係人得參與決議,或由被委託人持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書與會。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其權力範圍如下(即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可決定以下之議案):
一、 社區之建築體全部或部份須重建者。
二、 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三、 變更管理委員會或改制組織章程及制定或變更規約。
四、 約定共同事項或約定公設、公物專用權。
五、 取銷本社區一切會議之決議案。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之定期會議(即常會),每月召開一次;不定期會議(即臨時會),視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各委員中推舉一人代行主委權責,代主委應於管理委員會常會中正式改選;並即日公告週知。(若原已設置副主任委員,則由副主任委員真除,接掌主任委員職權,執行會務)。若委員出缺達管理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一時,得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補選之。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榮譽職,任期以一年為限,連選得連任,惟不得連續超過三任(含)以上。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於本會任期結束前一個月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改選之。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社區管理委員之產生:本委員會委員之產生,均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
職務稱謂 委員人數 產生方式 任務
管理委員 共4人 區權人推選 執行會務推展與社區管理工作之督促…
二、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成:由委員相互推選
第十三條 本會運作基金由建商移撥之管理基金營運,遇有需收取任何費用,應由管理委員會提案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
第十四條 經費支用範圍:
一、社區日常公務開辦費用。
二、建築物之修繕。
三、公共設施設備之維護、保養、換修等。
四、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社區重大修繕工程。
五、管理委員會推動之社區活動業務。
第十五條 若有委員欲遷出本社區或資格消失(見住戶公約)時,其職務須於遷出之前辦理補選。若以指定代理人之方式,須經由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十六條 本社區之「住戶公約」與「本章程」均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其位階高於管委會所訂定之各項管理辦法,遇管理辦法與本章程相違時,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與住戶公約相衝突時則以區時大會決議之。
第十七條
本社區依政府於84年6月所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管理依據。如有糾紛而致訴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一、本章程於公布時生效。
二、本章程得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而修改之。
三、本章程之正本應隨管理委員會之改選而交接。

註1、參考自http://member.giga.net.tw/tbemwcom/03/34/tbemw3-4-1.htm,請自行上網參閱。
2、粗體字為修改過文字.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8-03-05 13:46:07 IP:163.27.100.***
呀!
已經3月5日了

版主自我面壁去

居家情報

材質變化×療癒系豪宅,回家就有... 超實用小宅 吹起流行風 讓人眼睛一亮的「清爽居家」設計

本週熱門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