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版主自已的可能會用到的資訊-給未交屋的 |
發起人 大頭寶貝
2007-05-28 10:13:32 IP:163.27.100.*** http://tw. http://tw. http://tw. http://tw. 聽說,六月一日以後,交屋,會罰款的 |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7-06-13 21:47:18 IP:163.27.69.***
送上空白信函範本 內容至yahoo知識上找就有了^^ http://www |
回應者:大頭寶貝
2007-05-29 15:09:15 IP:163.27.100.***
這個…那個… 合約裡 ============================= 第五款:買方應於賣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所需證件繳納各項稅費,否則因買方之廷誤或不協辦,至使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還有一個忘記了,大概是: 通知交屋一個月內,需交屋完畢…否則…… =================================================== 特別是第二點 而0528時屋內仍有、未改善之缺失 至六月一日的期限,起因其並非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 所以打算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再"吵"!需要的就不是電話來電話去了 所以今天打算來寫存證信函了 以防星期三缺失沒處理好 致使版主不交屋時建商把貸款、水電算到我頭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