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不要再亂停車啦∼ |
發起人 YEN13136
2015-03-23 12:58:06 IP:220.133.67.*** 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竊佔罪。 所謂「竊佔」他人不動產,係指違反獲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支配權。 復依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以上第七三七四號判例見解,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犯罪即為成立;又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的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最典型的竊佔行為,例如佔用他人的土地蓋建築物之類的行為。 |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39:46 IP:220.133.67.***
堆放雜物... 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開罰引用消防管理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報消防隊舉證暨對該住戶已盡通知請其改善的責任。 |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33:03 IP:220.133.67.***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28:43 IP:220.133.6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之規定: 住戶若於社區公共空間,停車場等地堆置雜物,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停車位」更是不能當倉庫堆放雜物! 停車格以外的區域... 是社區住戶共有!車輛還是要依規定停在格子內! 以免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14:55 IP:220.133.67.***
不要再亂停車啦∼ http://vid 誤停他人私有車位 車主2小時遭索賠3萬6 2015.3.14 https://tw 佔用停車位是侵權,侵權行為就是刑事,是有刑責的。 佔用停車位的法律責任: 1. 民事的部份是車位的主人可以求償的部份。 2. 刑事的部份警方必須立即處理,刑責屬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