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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不要再亂停車啦∼
發起人 YEN13136      2015-03-23 12:58:06 IP:220.133.67.***
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竊佔罪。

所謂「竊佔」他人不動產,係指違反獲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支配權。

復依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以上第七三七四號判例見解,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犯罪即為成立;又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的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最典型的竊佔行為,例如佔用他人的土地蓋建築物之類的行為。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39:46 IP:220.133.67.***
堆放雜物...

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開罰引用消防管理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報消防隊舉證暨對該住戶已盡通知請其改善的責任。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33:03 IP:220.133.67.***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28:43 IP:220.133.6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之規定:
住戶若於社區公共空間,停車場等地堆置雜物,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停車位」更是不能當倉庫堆放雜物!
停車格以外的區域... 是社區住戶共有!車輛還是要依規定停在格子內! 以免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回應者:YEN13136      2015-03-23 13:14:55 IP:220.133.67.***
不要再亂停車啦∼

http://video.n.yam.com/20141120696502/%E4%BA%82%E5%81%9C%E7%A7%81%E4%BA%BA%E5%81%9C%E8%BB%8A%E6%A0%BC%20%E8%BB%8A%E4%B8%BB%E6%81%90%E6%B6%89%E5%8F%8A%E3%80%8C%E7%AB%8A%E5%8D%A0%E7%BD%AA%E3%80%8D

誤停他人私有車位 車主2小時遭索賠3萬6
2015.3.14
https://tw.news.yahoo.com/%E8%AA%A4%E5%81%9C%E4%BB%96%E4%BA%BA%E7%A7%81%E6%9C%89%E8%BB%8A%E4%BD%8D-%E8%BB%8A%E4%B8%BB2%E5%B0%8F%E6%99%82%E9%81%AD%E7%B4%A2%E8%B3%A03%E8%90%AC6-104000081.html

佔用停車位是侵權,侵權行為就是刑事,是有刑責的。

佔用停車位的法律責任:
1. 民事的部份是車位的主人可以求償的部份。
2. 刑事的部份警方必須立即處理,刑責屬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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