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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的戰爭卅管理費用去哪?「大廈管理條例」修正 |
發起人 YEN13136
2013-01-29 22:18:24 IP:220.133.67.*** 記者馮牧群/採訪報導 以後不用擔心大樓的管理費,偷偷地漲價!因為內政部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像是管理費分擔方式或調漲與否,不得由管理委員會說了算,得由住戶共同決定或是分區規劃管理、規約草約制定等重點修正,也已送行政院審議,對民眾的居住權利大有助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在即,明確規範了社區管委會的組織運作與管理功能。(圖/馮牧群)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指出,在強化移交機制部分,起造人與管委會對共用部分的移交,常因設施設備功能缺陷而起爭議,導致無法移交,未來由起造人與管委會協議共用部分移交的檢測方式,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另外,與社區不相關的人士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常會擾亂會議進行,往後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會議。 建管組補充,過去由於透天厝與公寓大廈在同一社區或大小坪數差異過大,常有干擾或紛爭,此次授權起造人在規劃階段,按用途、坪數及類型分區規劃,且放寬現有公寓大廈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減少住戶間摩擦。 在管理費部分,修法後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訂定,且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以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機制。 此外,為遏止屢見不險的二次施工,本次條文增訂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有義務改善或回復原狀,未盡義務則應負擔相關費用。對於新舊管委會交接期間的空窗期,修正草案明定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應選任新管理委員會;為防止非區分所有權人虧空費用,往後也將限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同時,制定不良的規約草約,常衍生日後爭議,中央主管機關未來會公告規約草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住戶權益。 民眾Gordon表示,社區管委會的素質參差不齊,透過修法強化管委會機能後,住戶每月的管理費才會繳得更有意義。 http://ne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