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阿弘
2009-12-10 22:40:38 IP:125.232.47.***
A棟一樓住戶對擺放鞋櫃一事似乎不以為然,勞駕吳大哥告知請一樓住戶翻閱買賣契約書第23頁附件六的第三點:(為維護公共權益,禁止堆積雜務或擺設鞋櫃等於四週窗口,樓梯通道,走廊,廣場等公共設施以免妨礙觀瞻及逃生安全),因為其他樓層的住戶彼此並不會有影響逃生安全所以住戶彼此都可以擺放,但是對於A棟的住戶及B棟住戶來說,一樓的鞋櫃已影響妨礙觀瞻及逃生安全2 點,他買房子沒看清楚契約內容是他自己的問題,另外他也違反下列條規:1.違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檢查項目之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檢查內容中樓梯不可以封閉或阻塞。因為堆放雜物會影響到樓梯之有效寬度,火災時濃煙會讓人看不清楚逃生動線,樓梯間堆放雜物會使人跌倒造成逃生困難!2.違反【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3.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若主委的話他還是不領情煩請況小姐或黃小姐按規定處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