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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機車停車問題
發起人 maryy.liu      2010-04-22 01:08:08 IP:122.120.129.***
1.最近看到停車場管理公告,要對違規者鎖車並罰款並限制停車位
不得停放機車,建議管委會能再多研究一下停車場管理公告的條
文內容,是否會造成住戶的困擾與對立.

2.我對於佔用公共車道與他人車位的行為是絕對表示不贊同,但在
不造成公共危險(如堆放雜物與危險物品)與侵犯他人和公共權益
的前提下,車位所有權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的使用車位.

3.我有研究一些網路上關於停車場糾紛的案例與法院判例提供給夢
想國的住戶及管委會參考.

3-1.停車位禁停機車 管委會敗訴
http://forum.ctcar.com.tw/showthread.php?t=6208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ewtopic.php?t=123&sid=7664f90db36c4f7780e94a1c36d4d4ab

3-2.依管委會決議清雜物 警衛挨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8/today-so3.htm

3-3.公寓大廈停車位罰則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ewtopic.php?p=736&sid=494901c426b9bbb54ee1500258f4ea24

3-4.公寓大廈停車位一位二停糾紛
http://www.wretch.cc/blog/treak&article_id=8501654

3-5.停車場禁止停放機車 違反者機車上鎖並罰款
http://debate.ek21.com/vogueparty/viewtopic.php?f=36&t=331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5 15:38:51 IP:119.77.146.***
針對第一條
1.最近看到停車場管理公告,要對違規者鎖車並罰款並限制停車位
不得停放機車,建議管委會能再多研究一下停車場管理公告的條
文內容,是否會造成住戶的困擾與對立.

不建議這樣做
因為只要一上鎖.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直接告行為人(可能是保全員.管理員或管理委員).刑法304條.妨害人行使權利
就問題大了

回應者:maryy.liu      2010-04-24 10:35:23 IP:163.29.9.***
有關公設點交問題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16&fno=202
回應者:maryy.liu      2010-04-24 10:25:53 IP:163.29.9.***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問與答

供使用參考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90&fno=547
回應者:maryy.liu      2010-04-24 10:06:16 IP:163.29.9.***

節省電費從停車場做起 ---連結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committee_show.php?fno=193
回應者:maryy.liu      2010-04-24 10:04:12 IP:163.29.9.***
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遴選要點
http://www.tyepb.gov.tw/upload/9b6acb12a319508de34daa5e41413cb0.doc

回應者:maryy.liu      2010-04-22 01:24:41 IP:122.120.129.***
轉載生活小常識

科學殺蚊法
這個方法是從新聞看到的,先準備一個臉盆的水,裡面加入一杯肥皂及一杯肥皂絲,再加入半杯鹽,攪拌均勻後放在蚊子最常出沒的地方或牆角,據說一個晚上可以殺到幾十隻,比前兩個方法都好。為何效果會比較好呢?因為肥皂絲的香味可以吸引雌蚊子來產卵,但肥皂的鹼性可破壞水的張力讓蚊子沒法在水上站立而淹死,就算是產下了卵,鹼性的水質也無法讓幼蚊孵化,而鹽的作用是可讓這盆水放久一點。

無敵環保殺蚊罐
這個方法也是從新聞上看到的,而且還是小學生發明的,真是厲害。材料很簡單,首先將大型寶特瓶上方1/3處(有帶瓶口的那一端)切斷,將事先融化的糖水倒入寶特瓶中,待溫度降低後倒入酵母粉,然後將切斷的那一段寶特瓶倒插入瓶中,成為一個外廣內窄瓶中的漏斗,再於寶特瓶外包上一層黑色紙或布就成了,據說一個晚上可以殺上百隻,真是威力驚

有滅蚊
當然也要顧到小強的危害

科學方法
材料
巧克力粉
乾水泥粉
將兩者2:1
混成混合粉狀物裝於淺碟的器皿上
放置於陰暗潮溼溫暖小強最愛出沒的地方
當這巧克力的香味引來它們的光顧後會相當口渴
想當然兒
小強喝了水
它們的腸子就會被水泥所封斃
而任務就自然達成

ps
例外
家裡有小朋友的別亂放置
回應者:maryy.liu      2010-04-22 01:10:37 IP:122.120.129.***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86&fno=24
樓梯擺鞋摔人 婦拘役20天
法官:公共空間不能放東西
蘋果日報 2007年09月12日
【朱慶文、賴心瑩、林媛玲╱台北報導】

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楊玉鳳在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訪友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須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兩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全國首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何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全國近半民眾警惕

據行政院經建會去年的最新統計顯示,前年底全國戶數為七百二十六萬戶、人口數近兩千二百六十九萬人,其中住在公寓或大廈為三百二十四萬戶、一千零十二萬人,約佔百分之四十五。意即全國近半民眾都可能遇到在樓梯間擺物品引發的糾紛,甚至吃上官司。
這起樓梯放鞋鬧上法院的事件,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三十多歲女子萬瑩瑩到三重市三和路一處四層樓公寓的四樓找友人蔡寶林,下樓時,在四樓到三樓的樓梯上踩到一雙高跟鞋,當場摔倒跌坐在三樓住戶陳楊玉鳳家門口。送客的蔡寶林見狀立刻報警,把萬女送醫,經診斷發現她的頸背扭挫傷、身上多處瘀血。
檢方調查,當時正在屋內睡午覺的陳楊玉鳳(四十五歲)和女兒被警員敲門叫醒,陳楊玉鳳的丈夫陳德田也趕回家。由於陳德田和蔡寶林先前有糾紛,因此雙方在理論時,陳德田對蔡寶林說:「人在做天在看,做好做壞有報應。」陳楊玉鳳母女則對萬瑩瑩說:「不要演戲,在別處摔倒跑來我家門口坐」、「不會摔得那麼嚴重,管你去死。」萬瑩瑩驗傷後先控告陳家母女過失傷害,另告陳家觸犯公然侮辱及阻礙逃生通道的公共危險罪嫌。檢方調查後,認為萬瑩瑩堅稱被高跟鞋絆倒,陳楊玉鳳也承認在階梯擺放自己的高跟鞋,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陳婦。至於公然侮辱和公共危險部分,檢方認為陳家說話內容,還沒有到減損萬瑩瑩名譽程度;而公共危險部分,因陳家擺放雜物位置緊靠角落,樓梯間還能上下通行,因此都不起訴。一審認為,樓梯是供所有住戶進出和緊急逃生之用,不能在階梯上堆放鞋子和任何雜物,因此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陳楊玉鳳不服,上訴二審,她告訴法官,樓梯寬約九十公分,當時一個階梯只放一雙鞋,共放了三個階梯,鞋子並沒佔滿整個樓梯,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通行,應不是她擺鞋導致萬女摔傷。


◆被害人索賠34萬元

但高院合議庭仍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但符合《減刑條例》為二十天。合議庭認為,本案幸好被害人還年輕、傷勢不重,若是老人家因此跌倒受傷會更嚴重,刑責會更重。
陳楊玉鳳和她丈夫陳德田昨對判決結果很無奈,陳德田說:「我們真的有苦不出,不想再多說什麼!只希望到此能夠徹底結束。」不過陳楊玉鳳面對的不止刑責,萬瑩瑩還向她求償三十四萬餘元,正由板橋地院審理中。因此,陳家為了樓梯擺鞋,除這兩萬元罰金外,已付一、二審律師費十一萬元,將來還可能要付民事賠償金,代價不輕。至於受傷女子萬瑩瑩,記者昨聯絡不上,不知她對判決的看法。
《蘋果》昨進行街訪,受訪者表示鄰居把鞋子放在樓梯間是普遍現象。民眾小雪說,她上下樓都會擔心踩到別人鞋子被絆倒;也有不少民眾表示根本不知道樓梯間不能置物,昨天的判決是很實用的警惕。


◆當時鞋亂放
去年十一月案發後,被害人拍下陳楊玉鳳家門口鞋子亂放的情形。


◆現在全清空
《蘋果》昨天採訪時,陳楊玉鳳家門口及樓梯間十分整潔,一雙鞋子都沒有。梁建裕攝


◆鞋子害人受傷示意圖
三樓住戶陳楊玉鳳把鞋子放在樓梯上,導致女子萬瑩瑩踩到其中一雙高跟鞋後,摔傷送醫。


◆樓梯間糾紛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在自家門外公共空間(包含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及盆景,或在牆上掛鏡子
刑事:竊佔罪(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堆放鞋子等物品,導致他人受傷
刑事: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設置鐵門上鎖,不讓其他住戶上樓
刑事:強制罪(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公共危險罪
章中的阻塞逃生通道罪(處3年以下徒刑,若致人重傷,處5年以下徒刑,若致人於死,處7年以下徒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主張通行權要求拆除鐵門)
註:受害住戶或民眾都可求償,若要檢舉,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若要提告,可向各地警局、地檢署等提出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要回家收鞋
想不到把鞋子放在樓梯間害人受傷,竟然會被判刑,我回家會趕快
轉載公共空間不能放東西

把門口的鞋子收進家裡。
台北 阿國 24歲 業務員

◆給鞋主警惕
樓梯間是公共區域,不該把鞋子擺到外面去,判決很合理,可以給鞋主一點警惕。
台中 鍾小姐 28歲 從商

◆住戶應協調
公寓或大廈樓梯間常被住戶用來放雜物,十分危險,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應協調,否則等到有人受傷就來不及了。
高雄 林先生 33歲 公務員

陳楊玉鳳把手中這雙高跟鞋放在公寓樓梯間,導致別人受傷,不僅被索賠三十四萬元,昨還被判處拘役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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