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E棟pcman
2018-03-22 14:31:29 IP:114.34.16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1、請侯主委及社區經理掌握區權會紀錄送達所有區權人的時效,以免造成第四屆主委相同的錯誤,超過十日時限造成區權會議決議無效。
2、在區權會議決議依法生效之前,召開籌備會議推選主委是無效的。
3、3月18日的區權會,所有議案表決單均未註記區權比例,無法統計表決結果的人數與區權比例是否同時超過半數,因此,所有的議案表決均屬不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