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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圖利廠商, 犧牲住戶權益的決議, 第五屆第五次會議議題三
發起人 jinnp      2015-02-16 00:40:04 IP:134.134.137.***
當初物管是三家比價後進駐社區
如果事後要提高物管的權益(包括時數減少, 人員減少等), 就必須要做 1. 同步降低物管費用, 或, 2. 重新招標, 不然不就是台北BOT弊案的翻版
這是做事的基本概念素養, 怎麼都沒有, 怪不得被嫌爛
物管先拿到合約(不管是護航還是低價), 然後再一步一步和管委會談減少時數(服務),然後管委會也大方的, 隨意撒錢
提案人竟然還是做過社區最多次委員與副主委的張建x, 連陳淑貞都知道這事不對退席抗議
我還是要問張建X, 如果這是你家的事業, 你會慷自己之慨嗎,你口口聲聲不想做委員, 然後每屆有機會就幕後主導, 然後呢社區從來沒好過, 你有想過你那一套該是二十年前的時代, 連民進黨都世代交替了
回應者:Adam      2015-02-21 17:25:41 IP:42.66.17.***
我看到的是英騰邱總經理在會議上一直說他們的管理是責任制,並開口閉口說英騰可以退場撤離,但是又說英騰是服務業,所以大多數委員不管物管的作業結果如何,時間到了就同意支付服務費,縱使因缺工也不扣款(因責任制,有做事,但是是否達到標準?)。
也許委員們用愛心鼓勵的方式在管理,但是我覺得效果有限,是否要改變管理的方式呢?
英騰的確比領軍管理的好,但是每個人的標準不一致,是否及格見人見智,所以要有合約,一切以合約為依據。
回應者:ecsu      2015-02-16 14:03:40 IP:76.21.40.***
回覆 huangtc 於 2015-02-16 13:00:12 的發文內容:
管委會的委員中,不乏資深的委員坐鎮,如果資深委員沒有在適當時機提供正確的訊息,會議決策就有賴其他委員們的正義與良知。
繼陳委員離席後,本人對此案表達以下三點不同意的立場,
以下爲本人表達〔不同意〕的立場說明:
1、社區物管經公開招標規格而決標者,得標規格應該一致,豈有得標後再改合約,如此與北市府得標後再依廠商要求而修改合約情形ㄧ樣,係屬違法行為。
2、社區與物管合約係屬〔委任服務合約〕,採〔責任制〕,現在摩納哥社區與英騰物業公司的合約係屬〔委任服務合約〕,並非屬於社區〔自聘〕的〔勞動服務合約〕,此乃重要分際。
3、現在英騰物管希望將〔經理〕〔副理〕〔機電〕〔財秘〕四種身份個案給假,難道管委會對這四種人員採〔自聘〕?那是違反規約行為,社區自聘物管需要經過區權會通過。

爾後,其他委員也認為相同看法,故此案並未做成決議。
+1

說明妥當。

社區與英騰是合約關係。
英騰員工要休假是英騰物管公司的事,與社區合約無關。
英騰要放員工幾天假是他家的事,但仍然必須補足社區依約當有的服務人員與品質。否則即是違約。

相信管委會當有這個分際與共識。不要亂了套!
回應者:jinnp      2015-02-16 13:56:36 IP:70.68.51.***
回覆 huangtc 於 2015-02-16 13:00:12 的發文內容:
管委會的委員中,不乏資深的委員坐鎮,如果資深委員沒有在適當時機提供正確的訊息,會議決策就有賴其他委員們的正義與良知。
繼陳委員離席後,本人對此案表達以下三點不同意的立場,
以下爲本人表達〔不同意〕的立場說明:
1、社區物管經公開招標規格而決標者,得標規格應該一致,豈有得標後再改合約,如此與北市府得標後再依廠商要求而修改合約情形ㄧ樣,係屬違法行為。
2、社區與物管合約係屬〔委任服務合約〕,採〔責任制〕,現在摩納哥社區與英騰物業公司的合約係屬〔委任服務合約〕,並非屬於社區〔自聘〕的〔勞動服務合約〕,此乃重要分際。
3、現在英騰物管希望將〔經理〕〔副理〕〔機電〕〔財秘〕四種身份個案給假,難道管委會對這四種人員採〔自聘〕?那是違反規約行為,社區自聘物管需要經過區權會通過。

爾後,其他委員也認為相同看法,故此案並未做成決議。
還真看不懂你們決議在寫甚麼
如依妳說
"現在英騰物管希望將〔經理〕〔副理〕〔機電〕〔財秘〕四種身份個案給假,難道管委會對這四種人員採〔自聘〕?那是違反規約行為,社區自聘物管需要經過區權會通過。"
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經理,副理,機電,財務的每月工作總時數是否不變, 這就是派遣公司合約的基本成本精神
, 其他英騰要如何調班補人, 只要每月月初班表時數排足且符合合約就好了
真看不懂再決議甚麼???
回應者:huangtc      2015-02-16 13:00:12 IP:1.161.133.***
回覆 jinnp 於 2015-02-16 00:40:04 的發文內容:
當初物管是三家比價後進駐社區
如果事後要提高物管的權益(包括時數減少, 人員減少等), 就必須要做 1. 同步降低物管費用, 或, 2. 重新招標, 不然不就是台北BOT弊案的翻版
這是做事的基本概念素養, 怎麼都沒有, 怪不得被嫌爛
物管先拿到合約(不管是護航還是低價), 然後再一步一步和管委會談減少時數(服務),然後管委會也大方的, 隨意撒錢
提案人竟然還是做過社區最多次委員與副主委的張建x, 連陳淑貞都知道這事不對退席抗議
我還是要問張建X, 如果這是你家的事業, 你會慷自己之慨嗎,你口口聲聲不想做委員, 然後每屆有機會就幕後主導, 然後呢社區從來沒好過, 你有想過你那一套該是二十年前的時代, 連民進黨都世代交替了
管委會的委員中,不乏資深的委員坐鎮,如果資深委員沒有在適當時機提供正確的訊息,會議決策就有賴其他委員們的正義與良知。
繼陳委員離席後,本人對此案表達以下三點不同意的立場,
以下爲本人表達〔不同意〕的立場說明:
1、社區物管經公開招標規格而決標者,得標規格應該一致,豈有得標後再改合約,如此與北市府得標後再依廠商要求而修改合約情形ㄧ樣,係屬違法行為。
2、社區與物管合約係屬〔委任服務合約〕,採〔責任制〕,現在摩納哥社區與英騰物業公司的合約係屬〔委任服務合約〕,並非屬於社區〔自聘〕的〔勞動服務合約〕,此乃重要分際。
3、現在英騰物管希望將〔經理〕〔副理〕〔機電〕〔財秘〕四種身份個案給假,難道管委會對這四種人員採〔自聘〕?那是違反規約行為,社區自聘物管需要經過區權會通過。

爾後,其他委員也認為相同看法,故此案並未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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