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戶欲申請智邦網帳號者需至凱旋廳填妥申請單後送核開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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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管理人員)維持社區秩序
發起人 gin      2014-05-05 09:11:12 IP:119.130.160.***
1. 請美麗華物業務必配合臨時管理人員之屬令各項行政事項

2. 請催告 黃俊元 交出大印予臨時管理人員 陳淑貞

一切重頭來不是壞事 , 而是好事

讓社區能在一個有法制的制度下運作 , 這對所有住戶是個良好的交

待,奉勸大家放寬心 , 大家共同努力共創美好社區

***建議

委託書要修正 ,因4/27有人一人就受委任80張,40張.30張....等,那是一個不正常的委託書,而大多數不住社區,都是租賃最多,此項(委託書要修正)招集人可訂定之,與規約並無衝突
回應者:celia168      2014-05-07 00:52:45 IP:220.132.102.***
+1
回應者:ecsu      2014-05-06 00:02:26 IP:166.137.208.***
回覆 惜風 於 2014-05-05 22:44:56 的發文內容:
給召集人(臨時管理人員):加油!我們依法做事!有什麼需要幫忙,不用客氣!
對那些沒有正當性違法亂紀的魔物,我們跟他們講法等於是狗吠火車不會有效果,反而自傷自己;就交由主管機官依法來處理這些違法亂紀的魔物,記得這些魔物非善類,一定要請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主管機官)出面來處理,正義才能伸張!

而5/4選出召集人的任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用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不成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5/4選出召集人的任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用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不成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1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05 23:37:56 IP:220.132.102.***
回覆 gin 於 2014-05-05 09:11:12 的發文內容:
1. 請美麗華物業務必配合臨時管理人員之屬令各項行政事項

2. 請催告 黃俊元 交出大印予臨時管理人員 陳淑貞

一切重頭來不是壞事 , 而是好事

讓社區能在一個有法制的制度下運作 , 這對所有住戶是個良好的交

待,奉勸大家放寬心 , 大家共同努力共創美好社區

***建議

委託書要修正 ,因4/27有人一人就受委任80張,40張.30張....等,那是一個不正常的委託書,而大多數不住社區,都是租賃最多,此項(委託書要修正)招集人可訂定之,與規約並無衝突
另規約中許多漏洞必須交由區權人決議的事項

1.一定要要求限定是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才能選委員,不然總會出現明明沒出現在候選名單中,最後居然能出任的現象....

因為到時後管委會如有金錢糾紛產生時,委員若是屋主,就可依照法律查封房屋,錢就能追回來,若產生金錢糾紛的人不是屋主,而是其配偶或僅是直系親等,就沒法查封,我相信真心想服務的委員對這點應該不會有意見,職業委員才有差

2.要選委員的人一定要住在本社區(最起碼主,財,監一定要),而且要戶籍也登記在本社區,戶籍和本人都一定要住在這的人才能選委員,這是為了防止投資客或職業委員當我們委員,只有真正的住戶當委員,它才會為本社區的未來而努力,想想看,一個不住在我們社區的人or戶籍不在本社區的人,選委員的目的會是為我們嗎?

3.委員開會代理制要嚴格,不該再有根本沒出席過任何一次委員會卻還是委員的奇怪現象

4.爾後區權會議委託書的認定須非常嚴格,既然願意委託,想必能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回應者:惜風      2014-05-05 22:44:56 IP:220.132.102.***
給召集人(臨時管理人員):加油!我們依法做事!有什麼需要幫忙,不用客氣!
對那些沒有正當性違法亂紀的魔物,我們跟他們講法等於是狗吠火車不會有效果,反而自傷自己;就交由主管機官依法來處理這些違法亂紀的魔物,記得這些魔物非善類,一定要請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主管機官)出面來處理,正義才能伸張!

而5/4選出召集人的任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用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不成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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