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gin
2014-05-05 09:11:12 IP:119.130.160.***
1. 請美麗華物業務必配合臨時管理人員之屬令各項行政事項
2. 請催告 黃俊元 交出大印予臨時管理人員 陳淑貞
一切重頭來不是壞事 , 而是好事
讓社區能在一個有法制的制度下運作 , 這對所有住戶是個良好的交
待,奉勸大家放寬心 , 大家共同努力共創美好社區
***建議
委託書要修正 ,因4/27有人一人就受委任80張,40張.30張....等,那是一個不正常的委託書,而大多數不住社區,都是租賃最多,此項(委託書要修正)招集人可訂定之,與規約並無衝突 |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5-05 23:37:56 IP:220.132.102.***
回覆 gin 於 2014-05-05 09:11:12 的發文內容: 1. 請美麗華物業務必配合臨時管理人員之屬令各項行政事項
2. 請催告 黃俊元 交出大印予臨時管理人員 陳淑貞
一切重頭來不是壞事 , 而是好事
讓社區能在一個有法制的制度下運作 , 這對所有住戶是個良好的交
待,奉勸大家放寬心 , 大家共同努力共創美好社區
***建議
委託書要修正 ,因4/27有人一人就受委任80張,40張.30張....等,那是一個不正常的委託書,而大多數不住社區,都是租賃最多,此項(委託書要修正)招集人可訂定之,與規約並無衝突 | 另規約中許多漏洞必須交由區權人決議的事項
如
1.一定要要求限定是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才能選委員,不然總會出現明明沒出現在候選名單中,最後居然能出任的現象....
因為到時後管委會如有金錢糾紛產生時,委員若是屋主,就可依照法律查封房屋,錢就能追回來,若產生金錢糾紛的人不是屋主,而是其配偶或僅是直系親等,就沒法查封,我相信真心想服務的委員對這點應該不會有意見,職業委員才有差
2.要選委員的人一定要住在本社區(最起碼主,財,監一定要),而且要戶籍也登記在本社區,戶籍和本人都一定要住在這的人才能選委員,這是為了防止投資客或職業委員當我們委員,只有真正的住戶當委員,它才會為本社區的未來而努力,想想看,一個不住在我們社區的人or戶籍不在本社區的人,選委員的目的會是為我們嗎?
3.委員開會代理制要嚴格,不該再有根本沒出席過任何一次委員會卻還是委員的奇怪現象
4.爾後區權會議委託書的認定須非常嚴格,既然願意委託,想必能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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