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zerolimit
2014-05-01 17:26:30 IP:220.132.102.***
巧合嗎?
1.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就要求變更住戶公約,讓所有權人配偶也能當委員,這時大家千萬不能同意,一定要要求限定是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才能選委員,因為到時後管委會如有金錢糾紛產生時,委員若是屋主,就可依照法律查封房屋,被A的錢就能追回來,若A錢的人不是屋主,而是其配偶,就沒法查封,所以想當職業委員A錢的人,會想盡辦法要求配偶也能選
2.要選委員的人一定住在本社區,而且要戶籍也登記在本社區,戶籍和本人都一定要住在這的人才能選委員,這是為了防止投資客當我們委員,只有真正的住戶當委員,它才會為本社區的未來而努力,想想看,一個不住在我們社區的人or戶籍不在本社區的人,選委員的目的會是為我們嗎?
3.要求未來管委會一定要多人蓋章才能領錢(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而且一般支出部份都必需經過全體委員表決,重大支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管委會無權決定,只能提案)不能由1~2個人蓋章就可把錢領出,而且所有的採購方式都比照政府的採購法流程,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找三家以上的廠商,全體委員共同參與決策,不能讓只有少數幾個委員決定,不然就會有委員只找自己認識的廠商,包山包海拿回扣A錢
5.想要錢的委員們常用的手法就是先把人都換成自己人,想盡辦法搞掉其他反對他的委員,到處和住戶講其他委員的不實壞話,要求以後選其它人,不然就是一直找物業管理公司的麻煩,想盡辦法把原本建商安排給社區,知名優良的物業管理公司換成自己外面喬好,有回扣的小型物業管理公司,這類的公司通常都不專業,請的保全人員大都是沒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