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李浩慧副主委你公然委造文書 |
發起人 jinnp
2014-04-29 20:12:17 IP:220.130.175.*** 李浩慧副主委妳公然未經主委同意 代理主委簽名 發布非法的會議記錄(臨時區權會必須公告後一周 後無反對意見), 才生效 妳們做事從來不依法 然後口口聲聲依法行事 我的鬥志都是妳們幫忙維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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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30 07:05:01 IP:67.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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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30 06:59:49 IP:67.164.26.***
謝謝您鍥而不捨的解讀,是否進一步請專業律師幫助?走法律途徑?不依法處理,摩納哥遲早變成「萬年管委會」! 記得這對夫妻信誓旦旦不再任本屆管委,好像也還沒辭職?人言已非「信」,怪不得要失序! 目前許多建議都很好(包括主委任期限制等),如果社區自立自助的社團組成,我會參加。包括所需會費(當然就不再繳非法的管理費,直到法官裁定為止,本人從未欠繳管理費)。 我其實不反對多元管委會,一棟一會,採聯邦制。否則誰相信這個管委會?會玩出什麼花樣? 強烈譴責侵犯區權人的選舉權、譴責非法改變選舉結果、譴責非法延宕移交!譴責非法公告準委員不實名單!讉責7.5.3入人於罪的惡質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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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30 06:33:13 IP:36.22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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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30 06:30:12 IP:220.132.102.***
法制是民主的基礎,一切依法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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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30 06:20:50 IP:220.132.102.***
If there is any way you can help, please contact me...c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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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30 06:08:00 IP:67.164.26.***
有鑒於此,懇請龐主委與張副主委接下來一切依法行事,該申訴的該走法律途徑的就照流程走下去,有正義感的住戶會是你們最強的後盾! 」 +1 浩劫中的摩納哥竟然出現「偽管委會」、依然發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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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4-30 01:36:21 IP:220.132.102.***
今晚突然在網上看到一段資訊~ 李浩慧的店鋪(我是美國ABC,讓我用我的國際服務....) 李浩慧. 營業員. 從業年限:2個月; 就職公司:21世紀不動産 淡水紅樹林加盟店; 行動電話:0989-XXX-XXX; 服務區域:新北市淡水區; E-mail:helenlee23XX@..... 如果上面這個人的確就是第五屆當選的李浩慧委員 請問 1.主、副、監這三個重要委員所從事的工作如果與社區業務息息相關,難道不該避嫌而改找候補人選嗎?(先聲明我尊重從事各行各業的住戶) 尤其第四屆主委後期從事的產業,很難不讓人做其它聯想.. 2.社區歷屆就屬第四屆時住戶個資外洩情形是最誇張的,當時只覺得奇怪,怎有房仲這麼誇張敢一而再再而三的每周電話簡訊騷擾,後來才發現原來是請鬼拿藥單 看到摩納哥的現況覺得很痛心,居然被一群弄權者操縱! 有鑒於此,懇請龐主委與張副主委接下來一切依法行事,該申訴的該走法律途徑的就照流程走下去,有正義感的住戶會是你們最強的後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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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am
2014-04-30 00:09:07 IP:36.22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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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9 23:49:50 IP:119.77.254.***
怎麼玩得過她們的把戲呢? 尤其是又有一堆不明事理被謠言給牽的團團轉的阿婆們,你就是講到地老天荒海枯石爛,阿婆們也聽不懂啦! 有志之士的無力感,很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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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9 23:30:53 IP:119.77.254.***
李浩慧自己都說中文程度不太好了,還能代理主委簽名. 這麼急著掌大權,小心吃快弄破碗.喔,這句她聽不懂,總之,別那麼心急嘛!成功已是指日可待的,喔,又忘了她會不懂這成語. 唉!真是挺累的,以後跟李主委講話要隨身攜帶翻譯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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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29 22:53:02 IP:220.132.102.***
至於規約如何訂定,只要符合法律即可。如果沒辦法,就要先制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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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9 22:40:52 IP:220.132.102.***
她們真的無法無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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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4-04-29 21:59:43 IP:109.12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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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29 21:33:35 IP:220.132.102.***
要高雄的市民來罷免新北市市長,合法嗎? 看看是否要修改規約?否則這次的決議沒有規約辦法,是不成立的。 不然就走民法56條,由法院判決決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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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29 21:22:56 IP:220.132.102.***
這就是大家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只看上半段,不看下半段。五分之一區權人的決議只是假決議,只要有一半以上的區權人在七日內書面反對,則假決議就無效。 所以現在四位委員的身份還存在,要等到七日後無一半以上的區權人反對,這時假決議才成為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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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9 20:57:35 IP:36.224.171.***
是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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