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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有救了 詳見下文
發起人 zerolimit      2014-04-29 06:28:21 IP:220.132.102.***
原來政府早已有防治職業委員大量收集委託書而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之公平性,導致住戶權益被剝奪已修法

所以4月27日的決議無效 請盡速進行相關法律行動 謝謝

102年5月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27條修訂公告施行


1.第8條防墜設施

第8條的增修是對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在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2.第27條第3項的修訂影響較大,係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權的限制,說明如下:

1.修正前的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2.修正後的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3.修訂的立法理由:
一、為充分保障住戶安全之權益,提昇與維護居住品質,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並掌握委託書,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之公平性,導致住戶權益被剝奪。爰此,修正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管委會會議或選舉時,並委託人他人代理一事。日後委託人與代理人應要有法律上的身分之關係,方能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防有心人士傷害住戶權益,減少各種弊端與糾紛。

二、為糾正現行法及實務運作之缺失與弊端,代理人宜予適度限縮;另外,實務運作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與承租人權益關係密切,且委託承租人代理出席亦最為便利,爰予明列。爰決議第一項及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三項,修正為「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4.據此,往後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者之資格,僅限於該區分所有權人的(1)配偶、(2)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3)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4)承租人,除此之外,不具該資格者不得出席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5.另,具有上開資格的代理人,其受他人委託出席會議,若有超出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都委託該代理人,該代理人能夠行使的表決權限,僅以五分之一為限,換言之,設有50戶的公寓大廈,某代理人受15戶書面委託,代理表決權限,僅能以10戶為上限,超出者不予計算。

6.綜上,往後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時,管委會及管理服務人員應注意上開規定,以便讓會議有效進行,而不會白忙一場。
回應者:gin      2014-04-29 17:03:12 IP:119.129.77.***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4-29 14:03:22 的發文內容:
真的很感動.我們社區有那麼多優秀又明理的住戶.

現在感覺不會孤單了,我們一定要努力,為彼此打氣.

謝謝大家,加油.
袁世凱) 在位多久?

1915年12月12日,就任皇帝。1916年2月25日,结束。

現在已進入夏天, 秋天何時來?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9 14:03:22 IP:119.77.254.***
真的很感動.我們社區有那麼多優秀又明理的住戶.

現在感覺不會孤單了,我們一定要努力,為彼此打氣.

謝謝大家,加油.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9 11:09:08 IP:220.132.102.***
回覆 理周林 於 2014-04-29 10:46:53 的發文內容:
對不起 小弟讀完後 卻無法找出上訴的理由 請開示

(1)如果用被授權人的資格來說, 修訂案接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被授權 所以無資格的問題

(2)如果用數量來看, 修訂案的意思 是單一被授權人可被總區權人數的1/5委託 就是945戶的1/5=189戶 但此次被單一被授權人的委託書沒有超過這個上限

不知道小弟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請指導

謝謝
說實話 這次經歷了此事件,才知道社區規約有如此多漏洞,但值得欣慰的是,許多曾對社區事務關心的好芳鄰及許多優秀的前任委員,都一一又出來發聲,我不知道大家怎麼想? 但深覺這次的事件絕不能輕言放棄,能貢獻一分是一分,如果棄守,社區會變怎樣我實在不敢想像.....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9 10:58:17 IP:220.132.102.***
回覆 理周林 於 2014-04-29 10:46:53 的發文內容:
對不起 小弟讀完後 卻無法找出上訴的理由 請開示

(1)如果用被授權人的資格來說, 修訂案接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被授權 所以無資格的問題

(2)如果用數量來看, 修訂案的意思 是單一被授權人可被總區權人數的1/5委託 就是945戶的1/5=189戶 但此次被單一被授權人的委託書沒有超過這個上限

不知道小弟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請指導

謝謝
是的 我詳細看了之後也才發現可委託其他區權人 所以

1.必須從每一張委託書的真實性及委託人是否知道委託書上的所有細節著手

2.臨時區權會議的開會程序是否有問題?
"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龐委不是有對開會程序提出異議嗎?

3. "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者,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開此臨時會只為罷免非他們屬意人選的委員,是否合法? 決議再大大不過規約,規約再大大不過法律常規,是否該提出"確認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回應者:理周林      2014-04-29 10:46:53 IP:59.124.61.***
對不起 小弟讀完後 卻無法找出上訴的理由 請開示

(1)如果用被授權人的資格來說, 修訂案接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被授權 所以無資格的問題

(2)如果用數量來看, 修訂案的意思 是單一被授權人可被總區權人數的1/5委託 就是945戶的1/5=189戶 但此次被單一被授權人的委託書沒有超過這個上限

不知道小弟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請指導

謝謝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9 07:03:03 IP:220.132.102.***
回覆 zerolimit 於 2014-04-29 06:42:21 的發文內容:
另 所有委託書請詳細查核 開會程序瑕疵也必須追究 詳見以下

管委會收集「委託人」或「受託人」為空白的委託書,事後再填入「委託人」或「受託人」之姓名,除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提起撤銷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更甚者,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者,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之規定,提起確認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再補充

二、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有制作權人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如無制作之權人,未得其同意私自制作其內容,仍屬文書之偽造行為(註五)。

意即縱有授權,但並不明暸所有授權內容,內容為收集委託書之人任意製作,仍屬文書之偽造行為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9 06:42:21 IP:220.132.102.***
回覆 zerolimit 於 2014-04-29 06:28:21 的發文內容:
原來政府早已有防治職業委員大量收集委託書而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之公平性,導致住戶權益被剝奪已修法

所以4月27日的決議無效 請盡速進行相關法律行動 謝謝

102年5月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27條修訂公告施行


1.第8條防墜設施

第8條的增修是對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在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2.第27條第3項的修訂影響較大,係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權的限制,說明如下:

1.修正前的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2.修正後的第27條第3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3.修訂的立法理由:
一、為充分保障住戶安全之權益,提昇與維護居住品質,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並掌握委託書,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之公平性,導致住戶權益被剝奪。爰此,修正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管委會會議或選舉時,並委託人他人代理一事。日後委託人與代理人應要有法律上的身分之關係,方能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防有心人士傷害住戶權益,減少各種弊端與糾紛。

二、為糾正現行法及實務運作之缺失與弊端,代理人宜予適度限縮;另外,實務運作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與承租人權益關係密切,且委託承租人代理出席亦最為便利,爰予明列。爰決議第一項及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三項,修正為「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4.據此,往後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者之資格,僅限於該區分所有權人的(1)配偶、(2)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3)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4)承租人,除此之外,不具該資格者不得出席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5.另,具有上開資格的代理人,其受他人委託出席會議,若有超出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都委託該代理人,該代理人能夠行使的表決權限,僅以五分之一為限,換言之,設有50戶的公寓大廈,某代理人受15戶書面委託,代理表決權限,僅能以10戶為上限,超出者不予計算。

6.綜上,往後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時,管委會及管理服務人員應注意上開規定,以便讓會議有效進行,而不會白忙一場。
另 所有委託書請詳細查核 開會程序瑕疵也必須追究 詳見以下

管委會收集「委託人」或「受託人」為空白的委託書,事後再填入「委託人」或「受託人」之姓名,除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提起撤銷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更甚者,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者,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之規定,提起確認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回應者:ecsu      2014-04-29 06:42:05 IP:67.164.26.***
+1+1+1....
感謝,好重要的一課,社區要被操弄到這個地步,才能致死地而後生。顯然此非單一事故,才有此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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