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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規約爭議中,有關「法律不朔及既往」的解釋
發起人 elliotchen      2014-04-23 11:56:09 IP:220.132.102.***
法律不朔及既往。三位律師(兩位是摩納哥社區住戶,周律師與美國合格律師余律師,另一位是經兆國際法律的陳律師)的解釋:
在此規約『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從102年3月16日起,所有被選任管理委員者,均需要按照此規約。只要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沒有資格當選委員。
法律不朔及既往的規定,用在此規約,是指已經當選委員者若過去兩年內有辭職經歷,不可因為此規約通過,而剝奪其委員資格。
就比如: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
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法律不朔及既往,是指:如果你現在的工作是社區保全,但是你以前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不可以因為這新法通過,而剝奪你目前的工作。因為你在擔任此工作時,並無此規定。
所以三位律師均認為:龐晉、周孟樺、張建輝當選無效。
至於沈義源,4月1日本人簽署辭職書,黑紙白字。當然當選無效!沈義源硬說我簽的是不就任書,不是辭職書。辯稱自己當選有效。你不能簽了一百萬的支票給人兌現了,然後和法官說我只是要付一萬元,我簽錯了,對方要還我錢。不然我要告他。法官會理你嗎?
以上是三位律師的解釋。當然龐晉等人也有他們不同的說法。因為這是我們社區的規約,屬於自治條例法,應交由區權人議決。
這次臨時區權會就是針對此規約,由區權人來議決,龐晉等四人,到底是當選有效?還是當選無效?請區權人踴躍出席。表達您的看法。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6 23:39:13 IP:220.132.102.***
回覆 3393 於 2014-04-24 15:34:44 的發文內容:
如果您收集這些簡訊及黑函,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用其所有的要拉下這幾位,背後的真像為何?

如果這次被他們得逞,以後每屆的區權人所選出來的管委會的委員,他們認為不滿意的人選,他們又會複製此次的方式來拉下他們不滿意的人,如此下去社區永無安寧的日子。

說一句白話,他們想超越管委會,想控制管委會,來達到他們掌控的目的,社區所有權人還不明白他們的陰魔嗎?

他們不是神話是妖魔話!!
我同意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6 23:37:32 IP:36.224.180.***
回覆 Eric 於 2014-04-24 14:50:20 的發文內容:
請問現在支持朔及既往的鄰居們,也同樣支持以下狀況嗎?
如果規約有『新舊任管委交接,如有拒絶交接事項發生進而影响社區所有權人公共利益(ex:延後維修或公共安全等),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員。』。
我同意
回應者:E棟-KH      2014-04-26 23:01:35 IP:202.144.209.***
請問,那為什麼選前不事先說明或在選票上加以說明或註記?
回應者:lawchain      2014-04-26 22:39:47 IP:219.85.160.***
律師也有言論自由,但不應淪為運用其專業作錯誤解釋致令人誤解之淵。

更何況,律師可成判決嗎?不行!

律師所做的任何一件文書有對世效力嗎?沒有!

不行的話,那也只是為當事人發生而已,暫且尊重其講話的權利就好

我們都知道本社區人才濟濟,但請愛護名聲。
回應者:gin      2014-04-24 23:28:37 IP:114.37.224.***
煮豆燃豆萁, 豆在釜中泣

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回應者:3393      2014-04-24 15:34:44 IP:87.66.236.***
回覆 j860801 於 2014-04-24 14:09:53 的發文內容:
事件背後的真相???

社區自區權會改選管委後即因有人主張規約可以”溯及既往”,鬧得沸沸揚揚,和以往新舊任管委交接之氣氛大相逕庭,甚至冒著觸法之實在任期屆滿之後仍拒絶交接,到底是為了什麼?
一個無給的職位,只有勞心勞力和疲勞,為何要有排他性?
舖天蓋地的簡訊,黑函,一家一家,一戶一戶的登門要求委託書,到底是為了什麼?
連自掏腰包出錢開會的戲碼都上演了~~

不要和我說是為了”公理正義”,那和”都教授”的存在一樣,是個神話.
如果您收集這些簡訊及黑函,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用其所有的要拉下這幾位,背後的真像為何?

如果這次被他們得逞,以後每屆的區權人所選出來的管委會的委員,他們認為不滿意的人選,他們又會複製此次的方式來拉下他們不滿意的人,如此下去社區永無安寧的日子。

說一句白話,他們想超越管委會,想控制管委會,來達到他們掌控的目的,社區所有權人還不明白他們的陰魔嗎?

他們不是神話是妖魔話!!
回應者:Eric      2014-04-24 14:50:20 IP:219.87.149.***
請問現在支持朔及既往的鄰居們,也同樣支持以下狀況嗎?
如果規約有『新舊任管委交接,如有拒絶交接事項發生進而影响社區所有權人公共利益(ex:延後維修或公共安全等),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員。』。
回應者:j860801      2014-04-24 14:09:53 IP:59.120.128.***
事件背後的真相???

社區自區權會改選管委後即因有人主張規約可以”溯及既往”,鬧得沸沸揚揚,和以往新舊任管委交接之氣氛大相逕庭,甚至冒著觸法之實在任期屆滿之後仍拒絶交接,到底是為了什麼?
一個無給的職位,只有勞心勞力和疲勞,為何要有排他性?
舖天蓋地的簡訊,黑函,一家一家,一戶一戶的登門要求委託書,到底是為了什麼?
連自掏腰包出錢開會的戲碼都上演了~~

不要和我說是為了”公理正義”,那和”都教授”的存在一樣,是個神話.
回應者:ecsu      2014-04-24 13:32:06 IP:67.164.26.***
回覆 Eric 於 2014-04-24 13:19:22 的發文內容:
請教大家一個問題,如果規約有『新舊任管委交接,如有拒絶交接事項發生進而影响社區所有權人公共利益(ex:延後維修或公共安全等),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員。』。

請問此法是朔及既往嗎?

我認為影响到所有權人利益及安全,應該都不會有異議此法產生才是.
我想此法若立,也不能處理現行犯,只能處置未來的犯規行為。我們真的必須尊重「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善意,法規才可能真正穩定服人。
回應者:Eric      2014-04-24 13:19:22 IP:219.87.149.***
請教大家一個問題,如果規約有『新舊任管委交接,如有拒絶交接事項發生進而影响社區所有權人公共利益(ex:延後維修或公共安全等),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員。』。

請問此法是朔及既往嗎?

我認為影响到所有權人利益及安全,應該都不會有異議此法產生才是.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4 03:44:07 IP:119.77.254.***
Dear 陳

你是說,社區規約屬於自制條例法,就可以不用法律來管,隨你們愛怎麼溯及既往就可以溯及既往嗎?

中華民國的憲法下,還可以有這自治條例法?那不成了一國兩制?
那三位大律師教你這樣說的嗎?

我相信即便是你硬拉來參加臨時區大的住戶,也會否定你的說法.
指鹿為馬的事是不會存在現在的社會,你該清醒了.
回應者:ecsu      2014-04-24 01:08:45 IP:166.137.208.***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4-23 23:24:38 的發文內容: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

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一問:

當事人是兩造。豈止四位準委員利益迴避不投票?如果區權人是公審的另一造。不是也該利益迴避不投票嗎?起碼第四屆拒絕移交的委員們都不該投票不是嗎?
回應者:ecsu      2014-04-24 01:08:45 IP:166.137.208.***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4-23 23:24:38 的發文內容: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

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一問:

當事人是兩造。豈止四位準委員利益迴避不投票?如果區權人是公審的另一造。不是也該利益迴避不投票嗎?起碼第四屆拒絕移交的委員們都不該投票不是嗎?
回應者:ecsu      2014-04-24 01:02:12 IP:166.137.208.***
回覆 jinnp 於 2014-04-23 13:30:16 的發文內容:
啊, 又是同樣例子用好幾次, 我來幫你解讀一下
違反藥物管制是刑法, 辭職是屬於民法
基本上法源的層次就不同
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 因涉及刑法, 社區擔心有安全顧慮, 考量不同
那如果是辭職, 最好也要從辭職原因來看
如果是殺了人, 要去坐牢, 和因為那時太忙沒空當委員, 層次是不同的
如果進了法院, 法官也會問辭職原因
所以請你那幾位大律師不要再愚弄你了
講事情要說到next level details, ok!
+1

確實有人誣陷爾等是罪犯。Sigh...
回應者:ecsu      2014-04-24 01:00:03 IP:166.137.208.***
回覆 gin 於 2014-04-24 00:12:00 的發文內容:
感謝 pcman

我相信...我们可愛摩納哥住戶會有理智的決擇

這是一項公然的審判,原本四人不認識的我们 , 經過這一場經歷, 讓我们四人繫在一起彼此深厚的了解 ,方知生活在摩納哥有那麼好的鄰居大家相互勉力 , 現在有無被罷免,我們都會心誠接受,我们希望和樂,我们不要結怨, 不希望有異樣的眼光看待我们 ,民主進化總是會有很大的共鳴!

請大家自始爾後,大家一起監督管委會

大家加油!
Dear Gin,

和諧很好。公審不宜,不要失焦。曾幾何時,這變成罷免議題?您還要再坐兩年牢?正本清源地處理,摩納哥才能雨過天青!
回應者:gin      2014-04-24 00:12:00 IP:220.132.102.***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4-23 23:24:38 的發文內容: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

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感謝 pcman

我相信...我们可愛摩納哥住戶會有理智的決擇

這是一項公然的審判,原本四人不認識的我们 , 經過這一場經歷, 讓我们四人繫在一起彼此深厚的了解 ,方知生活在摩納哥有那麼好的鄰居大家相互勉力 , 現在有無被罷免,我們都會心誠接受,我们希望和樂,我们不要結怨, 不希望有異樣的眼光看待我们 ,民主進化總是會有很大的共鳴!

請大家自始爾後,大家一起監督管委會

大家加油!
回應者:ecsu      2014-04-23 23:39:59 IP:67.164.26.***
回覆 E棟pcman 於 2014-04-23 23:24:38 的發文內容: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

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1+1+1.....

感謝及時發言,足以貞定人心。

簡評: 頭腦清晰一定有相當之一致性,反之亦然。
回應者:E棟pcman      2014-04-23 23:24:38 IP:220.132.102.***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請自行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明確指出:「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

套用在本案用大白話說就是,102年4月15日才公告施行的社區規約第七條第五款第(三)項:「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只對102年4月15日以後發生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才具有約束力。
回應者:ecsu      2014-04-23 13:31:57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4-23 13:16:52 的發文內容:
-1-1-1...

陳先生:賢伉儷為何那麼恨龎、張、沈、周?要大費周章,用那麼針對性的 7.5.3 註銷他們的當選資格?改變區權會的選舉結果?於今又要操弄區權人來否定選舉的結果?

選舉前怎麼不先聲明他們有當選資格的問題呢?您的操作手法怎麽那麼粗暴呢?早先您不是曾PO文盛讚張委員嗎?

我猜測張委員出來說話是他跟所有的人穎一樣,珍惜自己的自由,不願意被操作利用吧!

您可知您在侵犯區權人自由選舉的基本權利?
至今不移交,也在侵佔大家的財產嗎?
更正錯字:「我猜測張委員出來說話是他跟所有的人類一樣,珍惜自己的自由,不願意被操作利用吧!」

我是指人類,換句話說,沒有人願意只被當工具利用。這樣操作傷及人之所以為人最珍貴的價值--自由自主。

4/27請良心投票,捍衞合法的選舉結果。否則我們將陷入自我否定的狂亂!
回應者:jinnp      2014-04-23 13:30:16 IP:42.67.71.***
啊, 又是同樣例子用好幾次, 我來幫你解讀一下
違反藥物管制是刑法, 辭職是屬於民法
基本上法源的層次就不同
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 因涉及刑法, 社區擔心有安全顧慮, 考量不同
那如果是辭職, 最好也要從辭職原因來看
如果是殺了人, 要去坐牢, 和因為那時太忙沒空當委員, 層次是不同的
如果進了法院, 法官也會問辭職原因
所以請你那幾位大律師不要再愚弄你了
講事情要說到next level details, ok!
回應者:ecsu      2014-04-23 13:16:52 IP:67.164.2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4-23 11:56:09 的發文內容:
法律不朔及既往。三位律師(兩位是摩納哥社區住戶,周律師與美國合格律師余律師,另一位是經兆國際法律的陳律師)的解釋:
在此規約『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從102年3月16日起,所有被選任管理委員者,均需要按照此規約。只要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沒有資格當選委員。
法律不朔及既往的規定,用在此規約,是指已經當選委員者若過去兩年內有辭職經歷,不可因為此規約通過,而剝奪其委員資格。
就比如: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
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法律不朔及既往,是指:如果你現在的工作是社區保全,但是你以前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不可以因為這新法通過,而剝奪你目前的工作。因為你在擔任此工作時,並無此規定。
所以三位律師均認為:龐晉、周孟樺、張建輝當選無效。
至於沈義源,4月1日本人簽署辭職書,黑紙白字。當然當選無效!沈義源硬說我簽的是不就任書,不是辭職書。辯稱自己當選有效。你不能簽了一百萬的支票給人兌現了,然後和法官說我只是要付一萬元,我簽錯了,對方要還我錢。不然我要告他。法官會理你嗎?
以上是三位律師的解釋。當然龐晉等人也有他們不同的說法。因為這是我們社區的規約,屬於自治條例法,應交由區權人議決。
這次臨時區權會就是針對此規約,由區權人來議決,龐晉等四人,到底是當選有效?還是當選無效?請區權人踴躍出席。表達您的看法。
-1-1-1...

陳先生:賢伉儷為何那麼恨龎、張、沈、周?要大費周章,用那麼針對性的 7.5.3 註銷他們的當選資格?改變區權會的選舉結果?於今又要操弄區權人來否定選舉的結果?

選舉前怎麼不先聲明他們有當選資格的問題呢?您的操作手法怎麽那麼粗暴呢?早先您不是曾PO文盛讚張委員嗎?

我猜測張委員出來說話是他跟所有的人穎一樣,珍惜自己的自由,不願意被操作利用吧!

您可知您在侵犯區權人自由選舉的基本權利?
至今不移交,也在侵佔大家的財產嗎?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3 12:34:21 IP:119.77.254.***
請注意
龐晉等人辭職時,此條規約尚未成立.

你的那三位律師我們無法信任.因為他們是你聘請的.
最後應該是告到法院,由法官來為我們解釋,所謂的規約到底該不該溯及既往.
不是你請的律師說了算.這社區多的是聰明優秀的知識份子,怎會被你耍弄呢?
還有請不要再用藥物管制之類的話語來抹黑別人,這些都會是你毀謗他人的證據.
沈義源之事,你也將面臨多人的證詞,指證你污陷,你不要忘了沈義源簽名的旁邊有附註是放棄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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