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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4月27日一定要出席
發起人 jioudy      2014-04-22 01:00:31 IP:36.224.187.***
親愛的芳鄰您好:

首先邀請您參與4月27日(日)下午2:00於C會館召開的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本次的大會召開目的是為了解決新任委員的資格爭議;因為在102年3月16日的區權人大會中由222位區權人表決180位區權人同意通過『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之規定。
今年第五屆新選任委員中有四位其資格與規約有抵觸,雖然新選任之四位委員都有熱忱且願意為社區服務,但是都有辭職之經歷;龐晉(101年9月辭職)、周孟樺(101年6月辭職)、張建輝 (101年6月辭職)、沈義源(102年4月1日辭職)
因為委員會若不依照規約判定當選無效,則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的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因有上述條例之規定,所以第四屆委員會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惟四位爭議委員又堅持自己當選有效;坦白說:我們也想就此移交就讓他們當選有效出任委員;只是社區住戶就是有動不動就要提告的人,而這罰則若是未改善或履行者,則是連續處罰的;而且還是罰我個人。
為此本人又是連署又是出錢的就是為了能儘速召開成區權人會議,來議決此規約與四人之爭議,讓委員會合法交接、社區正常運行。
拜託!再次請託親愛的鄰居們4月27日一定要出席表決,讓社區之規約能有執行之準則。

唐琴雁 敬上
回應者:gin      2014-04-22 19:58:26 IP:114.37.224.***
法律可以追溯既往 以下

前第四屆唐主委,陳監委,吳財委 等

如不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也規定,管理負責

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所定之公告

或移交義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請前第四屆唐主委,陳監委,吳財委 等,準備 , 不然違法是最高

20萬可連續處罰

有移交, 龐主委有簽核, 他们會將案子撤銷, 不然聽他们說要開罰了
回應者:3393      2014-04-22 18:48:29 IP:87.66.236.***
回覆 F棟-小柏 於 2014-04-22 18:16:33 的發文內容:
唐前主委如果依你的解釋,你是否要向住戶追繳經區全會同意調漲管理費和調漲前的差額?
"因為委員會若不依照規約追繳,則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的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屆期不改善或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小心喔!如果把這四個拉下來後,她或他會以同樣的理由追繳90元以前的管理費,到時整個社區的人就哭訴無門。

這個法規可以通過,那第五屆以前的委員以這次通過的不是所有權人不能當主,財,監及副主委的條例,也一樣要罰款,主委及監委等如果沒住社區也一樣追究並罰款喔!
回應者:F棟-小柏      2014-04-22 18:16:33 IP:42.71.139.***
回覆 jioudy 於 2014-04-22 01:00:31 的發文內容:
親愛的芳鄰您好:

首先邀請您參與4月27日(日)下午2:00於C會館召開的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本次的大會召開目的是為了解決新任委員的資格爭議;因為在102年3月16日的區權人大會中由222位區權人表決180位區權人同意通過『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之規定。
今年第五屆新選任委員中有四位其資格與規約有抵觸,雖然新選任之四位委員都有熱忱且願意為社區服務,但是都有辭職之經歷;龐晉(101年9月辭職)、周孟樺(101年6月辭職)、張建輝 (101年6月辭職)、沈義源(102年4月1日辭職)
因為委員會若不依照規約判定當選無效,則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的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因有上述條例之規定,所以第四屆委員會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惟四位爭議委員又堅持自己當選有效;坦白說:我們也想就此移交就讓他們當選有效出任委員;只是社區住戶就是有動不動就要提告的人,而這罰則若是未改善或履行者,則是連續處罰的;而且還是罰我個人。
為此本人又是連署又是出錢的就是為了能儘速召開成區權人會議,來議決此規約與四人之爭議,讓委員會合法交接、社區正常運行。
拜託!再次請託親愛的鄰居們4月27日一定要出席表決,讓社區之規約能有執行之準則。

唐琴雁 敬上
唐前主委如果依你的解釋,你是否要向住戶追繳經區全會同意調漲管理費和調漲前的差額?
"因為委員會若不依照規約追繳,則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的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屆期不改善或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回應者:ecsu      2014-04-22 12:41:15 IP:67.164.26.***
回覆 celia168 於 2014-04-22 10:53:02 的發文內容:
Dear escu, I agree with you ... Let see what our neighbor think about this! I wonder if the result is not what they wish to be, are they going to do this again? I don't mind doing things for our communities , but , don't want to deal with this nonsense anymore !
Dear Celia,

Hang on. Don't ever resign. There is a dirty trap here--very ugly.
回應者:ecsu      2014-04-22 12:35:42 IP:67.164.26.***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4-22 11:50:28 的發文內容:
Dear陳

請注意你的舉例.

委員辭職有罪嗎?他犯了何罪?跟毒品有關嗎?你在織人入罪.

我的舉例是:管委會決議管理費從第五屆開始一坪50元,按照你與三位大律師的解釋可以溯及既往,那麼每位住戶將可退回四年超收的管理費,你同意吧!

你的律師當然會遷就你的想法,不足取信.你自己快樂就好.
「請注意你的舉例.
委員辭職有罪嗎?他犯了何罪?跟毒品有關嗎?你在織人入罪.」
+1
Dear David, 這就是此人惡意之處,要犯衆怒的。
回應者:ecsu      2014-04-22 12:26:48 IP:67.164.26.***
回覆 zerolimit 於 2014-04-22 11:58:45 的發文內容:
說實話三個律師有可能有6種講法,律師當然是以當事人的利益為之解釋,而且您舉的例子也不符合法律常理,

以您舉的例子
"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
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通常這種法律都有除外限制
比如
1.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但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2.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等等
意指只要不是還在犯罪行為或執行中,法律仍傾向保障人權的精神

說明事情不能總是往優於自己的方向,一方面有失您在心靈成長界的形象,另一方面,摩納哥社區的住戶多的是社會上有頭有臉的芳鄰,不要讓人貽笑大方了~
「意指只要不是還在犯罪行為或執行中,法律仍傾向保障人權的精神」
+1

多麼重要的人道精神!我們選出來委員,還沒上任就已被當罪犯註銷資格。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2 12:24:05 IP:220.132.102.***
其實他自己也出包了,不信大家自己套用看看

原文
"法律不朔及既往,是指:如果你現在的工作是社區保全,但是你以前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不可以因為這新法通過,而剝奪你目前的工作。因為你在擔任此工作時,並無此規定。"

套用在此事件
法律不朔及既往,是指:如果你現在的工作是現任委員,但是你以前有辭職過。不可以因為這新法通過,而剝奪你現任委員的位子。
因為你在辭職時,並無此規定。

說真的..陳先生我也幫不了你了~~~
回應者:ecsu      2014-04-22 12:17:32 IP:67.164.26.***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4-22 11:14:31 的發文內容:
法律不朔及既往。三位律師的解釋:
在此規約『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從102年3月16日起,所有被選任管理委員者,均需要按照此規約。只要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沒有資格當選委員。
法律不朔及既往的規定,用在此規約,是指已經當選委員者若過去兩年內有辭職經歷,不可因為此規約通過,而剝奪其委員資格。
就比如: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
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法律不朔及既往,是指:如果你現在的工作是社區保全,但是你以前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不可以因為這新法通過,而剝奪你目前的工作。因為你在擔任此工作時,並無此規定。
所以三位律師均認為:龐晉、周孟樺、張建輝當選無效。
至於沈義源,4月1日本人簽署辭職書,黑紙白字。當然當選無效!沈義源硬說我簽的是不就任書,不是辭職書。辯稱自己當選有效。你不能簽了一百萬的支票給人兌現了,然後和法官說我只是要付一萬元,我簽錯了,對方要還我錢。不然我要告他。法官會理你嗎?
以上是三位律師的解釋。當然龐晉等人也有他們不同的說法。因為這是我們社區的規約,屬於自治條例法,應交由區權人議決。
這次臨時區權會就是針對此規約,由區權人來議決,龐晉等四人,到底是當選有效?還是當選無效?請區權人踴躍出席。
「在此規約『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從102年3月16日起,所有被選任管理委員者,均需要按照此規約。只要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沒有資格當選委員。」

*您的律師的意思是有候選資格,一旦選上,卻無當選資格?我寧可請法官裁判。

「法律不朔及既往的規定,用在此規約,是指已經當選委員者若過去兩年內有辭職經歷,不可因為此規約通過,而剝奪其委員資格。」

*您的律師是指準委員當選了,卻無當選資格?

「就比如: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一個違反藥物管制的罪犯如何與辭職類比?不倫不類。

所以三位律師均認為:龐晉、周孟樺、張建輝當選無效。

*三位準委員又不是罪犯,您的律師憑啥認定他們當選無效?區權人的選舉結果可以這樣註銷嗎?那我們何必選舉呢?

「至於沈義源,4月1日本人簽署辭職書,黑紙白字。當然當選無效!沈義源硬說我簽的是不就任書,不是辭職書。辯稱自己當選有效。」

*您有對他解釋7.5.3的後果嗎?您有提供他不就任書嗎?如果沒有,他當然有權跟您爭辯。

「你不能簽了一百萬的支票給人兌現了,然後和法官說我只是要付一萬元,我簽錯了,對方要還我錢。不然我要告他。」

*您若欺他在先,法官當然會理。

「因為這是我們社區的規約,屬於自治條例法,應交由區權人議決。
這次臨時區權會就是針對此規約,由區權人來議決,龐晉等四人,到底是當選有效?還是當選無效?請區權人踴躍出席。」

*您是先開一個區權會選出準委員,再開一個區權會否定準委員是吧?從此每年選舉都得這麼來回兩次,對吧?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2 11:58:45 IP:220.132.102.***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4-22 11:14:31 的發文內容:
法律不朔及既往。三位律師的解釋:
在此規約『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從102年3月16日起,所有被選任管理委員者,均需要按照此規約。只要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沒有資格當選委員。
法律不朔及既往的規定,用在此規約,是指已經當選委員者若過去兩年內有辭職經歷,不可因為此規約通過,而剝奪其委員資格。
就比如: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
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法律不朔及既往,是指:如果你現在的工作是社區保全,但是你以前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不可以因為這新法通過,而剝奪你目前的工作。因為你在擔任此工作時,並無此規定。
所以三位律師均認為:龐晉、周孟樺、張建輝當選無效。
至於沈義源,4月1日本人簽署辭職書,黑紙白字。當然當選無效!沈義源硬說我簽的是不就任書,不是辭職書。辯稱自己當選有效。你不能簽了一百萬的支票給人兌現了,然後和法官說我只是要付一萬元,我簽錯了,對方要還我錢。不然我要告他。法官會理你嗎?
以上是三位律師的解釋。當然龐晉等人也有他們不同的說法。因為這是我們社區的規約,屬於自治條例法,應交由區權人議決。
這次臨時區權會就是針對此規約,由區權人來議決,龐晉等四人,到底是當選有效?還是當選無效?請區權人踴躍出席。
說實話三個律師有可能有6種講法,律師當然是以當事人的利益為之解釋,而且您舉的例子也不符合法律常理,

以您舉的例子
"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
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通常這種法律都有除外限制
比如
1.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但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2.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等等
意指只要不是還在犯罪行為或執行中,法律仍傾向保障人權的精神

說明事情不能總是往優於自己的方向,一方面有失您在心靈成長界的形象,另一方面,摩納哥社區的住戶多的是社會上有頭有臉的芳鄰,不要讓人貽笑大方了~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22 11:50:28 IP:119.77.254.***
Dear陳

請注意你的舉例.

委員辭職有罪嗎?他犯了何罪?跟毒品有關嗎?你在織人入罪.

我的舉例是:管委會決議管理費從第五屆開始一坪50元,按照你與三位大律師的解釋可以溯及既往,那麼每位住戶將可退回四年超收的管理費,你同意吧!

你的律師當然會遷就你的想法,不足取信.你自己快樂就好.
回應者:elliotchen      2014-04-22 11:14:31 IP:42.70.98.***
法律不朔及既往。三位律師的解釋:
在此規約『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從102年3月16日起,所有被選任管理委員者,均需要按照此規約。只要有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兩年內沒有資格當選委員。
法律不朔及既往的規定,用在此規約,是指已經當選委員者若過去兩年內有辭職經歷,不可因為此規約通過,而剝奪其委員資格。
就比如:今天通過新法: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者,不得擔任社區保全工作。
你不能說我去年違反藥物管制條例時,還沒有這條規定,我還有資格擔任社區保全工作,因為法律不朔及既往!這樣的說法是不被接受的!
法律不朔及既往,是指:如果你現在的工作是社區保全,但是你以前有違反藥物管制條例。不可以因為這新法通過,而剝奪你目前的工作。因為你在擔任此工作時,並無此規定。
所以三位律師均認為:龐晉、周孟樺、張建輝當選無效。
至於沈義源,4月1日本人簽署辭職書,黑紙白字。當然當選無效!沈義源硬說我簽的是不就任書,不是辭職書。辯稱自己當選有效。你不能簽了一百萬的支票給人兌現了,然後和法官說我只是要付一萬元,我簽錯了,對方要還我錢。不然我要告他。法官會理你嗎?
以上是三位律師的解釋。當然龐晉等人也有他們不同的說法。因為這是我們社區的規約,屬於自治條例法,應交由區權人議決。
這次臨時區權會就是針對此規約,由區權人來議決,龐晉等四人,到底是當選有效?還是當選無效?請區權人踴躍出席。
回應者:celia168      2014-04-22 10:53:02 IP:42.66.151.***
回覆 ecsu 於 2014-04-22 05:20:43 的發文內容:
唐前主委:

A. 您說:「委員會若不依照規約判定當選無效,則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的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回應如下:

A-1. 這次的爭議在此,此處的決議事項是指 7.5.3 這個規約。過去一個多月大家熱烈討論法規之不能溯及既往。換句話說,準委員們辭職之時,這條規約尚未出現。依法理這條規約對他們並不適用。但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您不以為意,仍然堅持註銷他們的當選資格。難道區權會選舉的結果能夠不被依法執行嗎?您因此挾持此 7.5.3.拒絕移交,不知您在執行哪一條規約?

A-2. 7.5.3當初的立意是為了避免辭職或罷免的委員「無心」或「無能」適任,所以立下此懲罰條款。但是這樣的條款在執行時必須讓當事人知曉,以便他們能自行決定進出。換句話說在他們簽下的辭呈表裡必須同時附帶7.5.3的全部條文。我不知社區的辭呈表是否已 update 至此?於今龐、張、周辭職之時 7.5.3. 尚未出現,沈辭之時他以為他因當時沒有願任書,所以簽下辭職書。辜不論實情若何,沈當時顯然沒有被告知7.5.3之後果。因此當時執行這條規約時已有疏漏,在程序上並無正義。因此,您這回信誓旦旦要執行這樣一條界定不清的規約,怎麼可能不引起社區動盪呢?進而,您也承認「新選任之四位委員都有熱忱且願意為社區服務」,這不是很矛盾嗎?這不是從根本就與7.5.3 認定辭職的委員「無心」於社區服務抵觸嗎?可見這條規約必須更清楚界定,否則會不斷地引起動盪,這當然不是大家所願。而您卻硬要用這條那麼薄弱的規約來否定選舉結果,這不是本末倒置嗎?區權人怎麼可能不興訟呢?況且興訟的命意與您想要遵守法規的意義完全相同,是為了解決問題,絕非如您所以為的「社區住戶就是有動不動就要提告的人」,這對許多社區住戶是非常不公允的指控,誰真的這麼喜歡見官呢?實不得已也。況且,您這樣選擇性地執行一個尚未界定周備的法規,又指控別人動不動提告,如何使人相信您是真誠的執法人呢?

B. 您又說:「坦白說:我們也想就此移交就讓他們當選有效出任委員」。
請問:「我們」是指您個人?賢伉儷?還是全體第四屆管委會?這裡有責任歸屬問題,請您界定清楚。並且,這些準委員已經合法當選,他們的當選資格不是由「我們」決定,不管「你們」這個「我們」有多大,他們的合法性是由區權會的選舉結果所決定的。

C. 您說:「而這罰則若是未改善或履行者,則是連續處罰的;而且還是罰我個人。」
所以,您寧可用這個假設的幻想,犯下「拒絕移交」的滔天大罪?顛覆法理體制?毋怪公權力必須介入。

D. 您再說:「為此本人又是連署又是出錢的就是為了能儘速召開成區權人會議,來議決此規約與四人之爭議,讓委員會合法交接、社區正常運行。」
據我的理解,4/27非因連署而開,而是因第五屆委員會之決議而開。請尊重一點事實,否則您之所言將得不到太多信任。您一方面怕個人被罰款,一方面又出錢開會。我雖不明你何以如此大費周章,但並不覺得這是常態,也無意揣測您的動機。只認定一個判斷,就是真正明白法規,守法、執法的的人,不會選擇性地鐘情某一條不周全的法規,也不會去執行一條溯及既往的法規,因為那從根本上不能成為一條法規。

E. 最後您說:「拜託!再次請託親愛的鄰居們4月27日一定要出席表決,讓社區之規約能有執行之準則。」
我回應: 4/27會議的議題一定要界定清楚。斷然不是在表决準委員們的資格。這個資格如果有問題,應該在您主持的區權會上就清楚表述。至少在選舉前就當該先說明這四位區權人有違 7.5.3 的資格問題,可能不宜成為候選人 (當然,這又涉及另一層根本權益的法律問題,區權人都是當然的候選人不是嗎?)。您確實不能在選舉過後拉出這條規約,去強制執行這個逆反選舉的結果。這是違法的。

F. 個人不反對在4/27把 7.5.3 界定清楚,並從4/27以後才依程序正義執行這條規約。唐前主委因此可以不會有深恐自己沒有執行 7.5.3 而受罰的疑慮,也可以安心與夫婿履行你們不再擔任第五屆委員的承諾,簽下清清楚楚的辭職書 (假定兩位都已簽下第五屆的願任書-依 Dino 的建議--先有願認書,才有辭職的概念),在未來兩年裡休養生息,落實自己鐘情 7.5.3 條款的本意,為社區立下一個遵守規約的典範。那麼這一個月來的紛爭可以圓滿落幕,第五屆管委可以執事,摩納哥還是好風好水,房價高漲,皆大歡喜!

區權人
ecsu
Dear escu, I agree with you ... Let see what our neighbor think about this! I wonder if the result is not what they wish to be, are they going to do this again? I don't mind doing things for our communities , but , don't want to deal with this nonsense anymore !
回應者:ecsu      2014-04-22 05:20:43 IP:67.164.26.***
回覆 jioudy 於 2014-04-22 01:00:31 的發文內容:
親愛的芳鄰您好:

首先邀請您參與4月27日(日)下午2:00於C會館召開的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本次的大會召開目的是為了解決新任委員的資格爭議;因為在102年3月16日的區權人大會中由222位區權人表決180位區權人同意通過『辭職或被罷免委員職務者,二年內不得被選任管委會委員。』之規定。
今年第五屆新選任委員中有四位其資格與規約有抵觸,雖然新選任之四位委員都有熱忱且願意為社區服務,但是都有辭職之經歷;龐晉(101年9月辭職)、周孟樺(101年6月辭職)、張建輝 (101年6月辭職)、沈義源(102年4月1日辭職)
因為委員會若不依照規約判定當選無效,則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的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因有上述條例之規定,所以第四屆委員會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惟四位爭議委員又堅持自己當選有效;坦白說:我們也想就此移交就讓他們當選有效出任委員;只是社區住戶就是有動不動就要提告的人,而這罰則若是未改善或履行者,則是連續處罰的;而且還是罰我個人。
為此本人又是連署又是出錢的就是為了能儘速召開成區權人會議,來議決此規約與四人之爭議,讓委員會合法交接、社區正常運行。
拜託!再次請託親愛的鄰居們4月27日一定要出席表決,讓社區之規約能有執行之準則。

唐琴雁 敬上
唐前主委:

A. 您說:「委員會若不依照規約判定當選無效,則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的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回應如下:

A-1. 這次的爭議在此,此處的決議事項是指 7.5.3 這個規約。過去一個多月大家熱烈討論法規之不能溯及既往。換句話說,準委員們辭職之時,這條規約尚未出現。依法理這條規約對他們並不適用。但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您不以為意,仍然堅持註銷他們的當選資格。難道區權會選舉的結果能夠不被依法執行嗎?您因此挾持此 7.5.3.拒絕移交,不知您在執行哪一條規約?

A-2. 7.5.3當初的立意是為了避免辭職或罷免的委員「無心」或「無能」適任,所以立下此懲罰條款。但是這樣的條款在執行時必須讓當事人知曉,以便他們能自行決定進出。換句話說在他們簽下的辭呈表裡必須同時附帶7.5.3的全部條文。我不知社區的辭呈表是否已 update 至此?於今龐、張、周辭職之時 7.5.3. 尚未出現,沈辭之時他以為他因當時沒有願任書,所以簽下辭職書。辜不論實情若何,沈當時顯然沒有被告知7.5.3之後果。因此當時執行這條規約時已有疏漏,在程序上並無正義。因此,您這回信誓旦旦要執行這樣一條界定不清的規約,怎麼可能不引起社區動盪呢?進而,您也承認「新選任之四位委員都有熱忱且願意為社區服務」,這不是很矛盾嗎?這不是從根本就與7.5.3 認定辭職的委員「無心」於社區服務抵觸嗎?可見這條規約必須更清楚界定,否則會不斷地引起動盪,這當然不是大家所願。而您卻硬要用這條那麼薄弱的規約來否定選舉結果,這不是本末倒置嗎?區權人怎麼可能不興訟呢?況且興訟的命意與您想要遵守法規的意義完全相同,是為了解決問題,絕非如您所以為的「社區住戶就是有動不動就要提告的人」,這對許多社區住戶是非常不公允的指控,誰真的這麼喜歡見官呢?實不得已也。況且,您這樣選擇性地執行一個尚未界定周備的法規,又指控別人動不動提告,如何使人相信您是真誠的執法人呢?

B. 您又說:「坦白說:我們也想就此移交就讓他們當選有效出任委員」。
請問:「我們」是指您個人?賢伉儷?還是全體第四屆管委會?這裡有責任歸屬問題,請您界定清楚。並且,這些準委員已經合法當選,他們的當選資格不是由「我們」決定,不管「你們」這個「我們」有多大,他們的合法性是由區權會的選舉結果所決定的。

C. 您說:「而這罰則若是未改善或履行者,則是連續處罰的;而且還是罰我個人。」
所以,您寧可用這個假設的幻想,犯下「拒絕移交」的滔天大罪?顛覆法理體制?毋怪公權力必須介入。

D. 您再說:「為此本人又是連署又是出錢的就是為了能儘速召開成區權人會議,來議決此規約與四人之爭議,讓委員會合法交接、社區正常運行。」
據我的理解,4/27非因連署而開,而是因第五屆委員會之決議而開。請尊重一點事實,否則您之所言將得不到太多信任。您一方面怕個人被罰款,一方面又出錢開會。我雖不明你何以如此大費周章,但並不覺得這是常態,也無意揣測您的動機。只認定一個判斷,就是真正明白法規,守法、執法的的人,不會選擇性地鐘情某一條不周全的法規,也不會去執行一條溯及既往的法規,因為那從根本上不能成為一條法規。

E. 最後您說:「拜託!再次請託親愛的鄰居們4月27日一定要出席表決,讓社區之規約能有執行之準則。」
我回應: 4/27會議的議題一定要界定清楚。斷然不是在表决準委員們的資格。這個資格如果有問題,應該在您主持的區權會上就清楚表述。至少在選舉前就當該先說明這四位區權人有違 7.5.3 的資格問題,可能不宜成為候選人 (當然,這又涉及另一層根本權益的法律問題,區權人都是當然的候選人不是嗎?)。您確實不能在選舉過後拉出這條規約,去強制執行這個逆反選舉的結果。這是違法的。

F. 個人不反對在4/27把 7.5.3 界定清楚,並從4/27以後才依程序正義執行這條規約。唐前主委因此可以不會有深恐自己沒有執行 7.5.3 而受罰的疑慮,也可以安心與夫婿履行你們不再擔任第五屆委員的承諾,簽下清清楚楚的辭職書 (假定兩位都已簽下第五屆的願任書-依 Dino 的建議--先有願認書,才有辭職的概念),在未來兩年裡休養生息,落實自己鐘情 7.5.3 條款的本意,為社區立下一個遵守規約的典範。那麼這一個月來的紛爭可以圓滿落幕,第五屆管委可以執事,摩納哥還是好風好水,房價高漲,皆大歡喜!

區權人
ecsu
回應者:zerolimit      2014-04-22 03:42:47 IP:220.132.102.***
"今年第五屆新選任委員中有四位其資格與規約有抵觸,雖然新選任之四位委員都有熱忱且願意為社區服務,但是都有辭職之經歷;龐晉(101年9月辭職)、周孟樺(101年6月辭職)、張建輝 (101年6月辭職)、沈義源(102年4月1日辭職)"

光是這點就知道你們在知法玩法,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早有疑慮早該在區權會前提出,為何不提? 直到發現人選不足以達到像第四屆你們可幾乎完全操控管委會之後,才又想出可試試強行闖關這個於法理不合的回溯案,您難道不知道規約再大都大不過法律嗎? 這麼處心積慮,所為何來?

要知道回溯案通過將會引發社區的最大危機,從此後只要想惡搞,都可循前例回溯,連你們自己都可能深受其害...

"為此本人又是連署又是出錢的就是為了能儘速召開成區權人會議,來議決此規約與四人之爭議,讓委員會合法交接、社區正常運行。"

基本上您要花錢請鄰居來同樂,是沒人能反對,但逕自以為如此就能遂行你們的計畫,可能太天真,即使本次通過.....我也深信最後會要透過訴訟才能真正仲裁.....

因為我只是一般住戶,我所知道的就是生活上實際會碰到的問題,
我的感受是第四屆委員是歷屆最專斷的,文康,環境等設施的維護也是歷屆最差的,節慶活動也無前幾屆來的吸引人及凝聚人氣,倒是在趕著跟建商交接公設很給力,各位芳鄰,你們怎麼看?
回應者:gin      2014-04-22 01:31:36 IP:36.224.187.***
不願移交掌管之文書資料或公共基金,將有礙於公寓大廈規約事務及共同事務之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第五屆已報請主管機關,你還是不移交社區大印,你有防礙社區事物正常運作,已讓社區事物停擺一個月,還不夠嗎?)

如管理委員任滿不願移交或交接不清,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移交時,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即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也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因你的任性,傷害到全體住戶,於法不容,不是社區沒有寬愛)

請您自己反省

阿彌陀佛.....阿門....

要請你幫助弱示族群,,,他们需要金錢的幫助與關愛
請唐小姐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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