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innp
2014-04-09 23:34:16 IP:36.224.188.***
唐前主委於卸任前召開社區緊急區權會on 4/13
討論的內容就是龐x, 及其他委員的當選無效,
也就是大家討論的法律可否回朔既往,
工務局回函除非第五屆主委再召開個臨時區權會否決, 否則仍應召開
好吧, 大家就聚一聚
如果開不成就座談一下,交換一下大家對社區的理念與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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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4-10 22:04:58 IP:36.224.184.***
就事論事rnrn第四屆監察委員(陳怡如)保管社區(大印),她第五屆沒當選委員,103年3月31日止已失委員資格,該移交大印予第五屆監委,但是她將大印握權不肯移交,請依法報失大印rn大印移失可以另刻新印,重新申報新印,誰說不能重刻,那人要打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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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0 12:47:41 IP:36.224.184.***
回覆 celia168 於 2014-04-10 09:34:57 的發文內容: 前主委、請問你可不可以先行政、後司法?造成我們的社區不能做好事情 | 前唐主委每次開會都以「同樣的理由」帶一群人進入會場,不開會卻浪費所有委員開會的時間,鬧個1∼2個鐘頭後又帶著這群人離開,如果有人不滿與她辯論,她就説:「那你來告我啊!」擺明就是要打官司的架勢,這就是她尊重人的方式。就像有些人故意將人打傷,事後丟一句:「不高興可以來告我啊!」,這就是她所謂服務社區,為社區好的態度,只能讓人覺得她只是在滿足個人的權力慾望,如此逕自拿走「摩納哥社區大印」,以致第五届籌備委員會所選出「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因為會議記錄沒有蓋上「摩納哥社區的大印」而無法向主管機關(淡水區公所)報備。其心態很明顯,她若真心服務社區,怎會讓社區業務延宕?
任何爭議都應該持有「先行政,後司法」的態度,她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及社區所有區權人的權益,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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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0 10:06:22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4-10 10:02:39 的發文內容: 是的
您要加入告發的行列嗎 ?? |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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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10 10:02:39 IP:220.132.102.***
回覆 ecsu 於 2014-04-10 09:52:36 的發文內容: 是「告訴乃論」? | 是的
您要加入告發的行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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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4-10 09:53:13 IP:119.77.254.***
就陪她玩一玩也好.住戶又不是傻瓜,她想操控所有人是自不量力的
但就怕人家耍陰招,像上次區大,到處跟住戶要委託書.
再者,她說第三屆就已施行當選無效之制,那就是說第三屆就已經違法亂紀了,更何況她指稱的張委員根本沒當選第四屆委員,何來執行之說 ,且這些也沒有公告給社區大眾知曉,現在想用唬弄戰術陳倉暗渡來操弄住戶,實在可惡.
還有個已經做了兩屆的財委,到處跟不知情的住戶講自己做的有多辛苦有多累還被罵,用這招來博取同情,居然這屆又選上,不是做的很累嗎 ?為什麼還要做?做委員到底有什麼魔力讓人如此戀棧不肯放手?
新人要就任就翻天地覆的阻止,還滿口說為社區好,如果真為社區著想,就放手吧!給自己留點尊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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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0 09:52:36 IP:67.164.26.***
回覆 Adam 於 2014-04-10 09:05:07 的發文內容: 侵占罪: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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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0 09:51:36 IP:67.164.26.***
回覆 jinnp 於 2014-04-10 09:40:06 的發文內容: dear Ecsu,
如果開不成, 就請企業界或唐前主委募款約3-5萬,
湊足了管委會就義務上幫忙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
不然這看似緊急又和大多住戶無關的會, 費用(印刷, 郵件, 掛號, 等), 總不能又要全體住戶買單
如果善款不到位,這事就只有let it be,
中文叫擺爛
啦, 弄個募款箱掛在門口, 我也沒意見 | 謝謝釋疑,至少有個「擺爛」可以方便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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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4-10 09:40:06 IP:134.134.139.***
dear Ecsu,
如果開不成, 就請企業界或唐前主委募款約3-5萬,
湊足了管委會就義務上幫忙召開第二次緊急區權會
不然這看似緊急又和大多住戶無關的會, 費用(印刷, 郵件, 掛號, 等), 總不能又要全體住戶買單
如果善款不到位,這事就只有let it be,
中文叫擺爛
啦, 弄個募款箱掛在門口, 我也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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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10 09:34:57 IP:220.132.102.***
前主委、請問你可不可以先行政、後司法?造成我們的社區不能做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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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4-04-10 09:05:07 IP:220.132.102.***
回覆 huangtc 於 2014-04-10 00:39:03 的發文內容: 奇怪?今天會議中有很多第四届的委員表示「願意交接」,目前「財委」已交接,另「前副主委」、「前環委」都表示願意交接,因為「前安全委員」目前已是第五届的「副主委」,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前主委」為了面子,「拿了大印不肯交接」,口口聲聲要人尊重,那已卸任卻緊握大印不肯交接,「歹戲拖棚」,硬要浪費社區資源來召開「第五届緊急區權大會」,難道這就是尊重所有區權人嗎?真是夠了!
| 侵占罪: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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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0 04:50:56 IP:67.164.26.***
回覆 jinnp 於 2014-04-09 23:34:16 的發文內容: 唐前主委於卸任前召開社區緊急區權會on 4/13
討論的內容就是龐x, 及其他委員的當選無效,
也就是大家討論的法律可否回朔既往,
工務局回函除非第五屆主委再召開個臨時區權會否決, 否則仍應召開
好吧, 大家就聚一聚
如果開不成就座談一下,交換一下大家對社區的理念與想法
| 「如果開不成」是何意?是指流會?那下一步如何?是:
1、第四屆主委持續不退?不移交?不在其任內再次召開臨會?還是:
2、第五屆主委在其任內,也召開緊急臨會否定前者?
兩者互相否定,都有矛盾點。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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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10 00:39:03 IP:36.224.188.***
回覆 celia168 於 2014-04-09 23:55:06 的發文內容: Wow, 現在拿社區大印握印人是我們的前主委...我們社區是她一個人的嗎? | 奇怪?今天會議中有很多第四届的委員表示「願意交接」,目前「財委」已交接,另「前副主委」、「前環委」都表示願意交接,因為「前安全委員」目前已是第五届的「副主委」,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前主委」為了面子,「拿了大印不肯交接」,口口聲聲要人尊重,那已卸任卻緊握大印不肯交接,「歹戲拖棚」,硬要浪費社區資源來召開「第五届緊急區權大會」,難道這就是尊重所有區權人嗎?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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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
2014-04-09 23:55:27 IP:220.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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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09 23:55:06 IP:36.224.188.***
Wow, 現在拿社區大印握印人是我們的前主委...我們社區是她一個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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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elia168
2014-04-09 23:40:30 IP:220.132.102.***
OMG, never seen such nonsen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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