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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管委會 應在 3/31 0:00 要移交第五屆管委
發起人 gin      2014-03-31 16:15:26 IP:220.132.10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 (法院) 命其公告或移交。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催告最晚在 3/31 0:00 之前任何一個時間都可已
請第四屆管委會行政事務 移交給 第五屆管委會

回應者:gin      2014-03-31 21:34:07 IP:220.132.102.***


公告記錄上姓氏周,名字錯誤,當事人在3/24有告訴 眾秘更正,但今天看到還是錯誤ㄚ,,,,,,


回應者:gin      2014-03-31 21:32:31 IP:220.132.102.***
公告記錄上姓氏周,秘名字錯誤,當事人在3/24有告訴眾秘更正,但今天看到還是錯誤ㄚ,,,,,,


回應者:gin      2014-03-31 21:15:27 IP:36.224.172.***

區大記錄也公告了,謝謝第四屆管委會成員,是不是 可以交接了,我們大家推選出來的主財監,我們大家都有責任輔導新科委員盡快投入社區運作,想必住戶們希望大家和樂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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