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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唐主委, 您已經偽照文書文書了
發起人 jinnp      2014-03-30 20:02:13 IP:36.224.172.***
第四屆唐主委, 您已經偽照文書了
在3月29日公告的給工務局的文中
1.提及, “經原管理委會決議緊急召開臨時區權人會議”.. 請問原管理委員會何時有召開會議並作成此決議? 如果沒有不就是偽照文書?
2.在社區公告中提及3/29日已報備工務局, 請問3/29為星期六如何報備?
3.社區經理3/29和3/30日請假, 請問誰代為發文?
4.公告中, 第四屆唐主委自許為第五屆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集人, 請問法源基礎為何? 這不是自己說得爽就好
回應者:ecsu      2014-03-31 23:38:49 IP:67.164.26.***
1. 公吿第四屆主委召開第五屆(第2次)會議合法嗎?
2. 公告向工務局申請臨時管委之理由不正表明第四屆無執行管委事務之適法性了嗎?

1 與 2 没矛盾嗎?

3. 工務局可以決定這個「爭議」存在嗎?

4. 爭議不是當由法官之禁制令判定嗎?
回應者:madam      2014-03-31 22:07:35 IP:220.132.102.***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3-31 00:45:17 的發文內容:

唾棄惡勢力,伸張公平正義.

還給社區一個乾淨的空間.

大家一起努力加油.
+1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3-31 21:48:59 IP:119.77.254.***

Dear Dino

我只能說如此用盡心機的阻止別人就任的行為,實在醜陋.
這個社區不是第四屆委員的玩偶,請不要玩弄我們的智慧.

我從來就不是法律專家,我只是根據我的認知,做我認為正確而沒違背良心的事.
如果社區果真沉淪至少數人就能把弄的地步,我相信這更不是您所樂見的事.

頭上有青天,走路就有風.
回應者:jinnp      2014-03-31 20:13:53 IP:36.224.172.***
回覆 Dino 於 2014-03-31 16:19:58 的發文內容:
" 反服貿 " 與 " 反反服貿 " 的雙方 , 都認為自己是站在對的一方,依照個人認同的方式做 ,對國家才是好的 , 萬一自己判斷錯了呢 ?

霸著立法院 , 對不對 ? 正反都有人說.

如果設定好 ,對方不照我的方式談 ,我就不談, 那應該是沒辦法談.

住戶也不是專業的法律專家 , AB兩方都可以有律師 , 物管律師也來參一腳 , 誰說了算 ? 如果住戶無法自行透過臨時區權會來解決爭議 , 最後可以評斷的 , 就是法官.

我還是相信 , 在這裡攻防的 ,都是希望社區往好的方向走, 以後還是鄰居 , 各退一步,才有路走.

Dear Dino,
您複雜化了, 服貿有150條,
我們被硬栽的只有一條
不管從法條大法官解釋,都定調法律是不可回溯既往,
那請問, 為何社區委員選舉就要違反法律硬要回溯既往
就這一條
是條漢子就不要閃爍, 直接回答
就這一條

回應者:Dino      2014-03-31 16:19:58 IP:61.222.59.***
回覆 david09081 於 2014-03-31 16:12:33 的發文內容:

Dear Dino

您不是第五屆新選上的委員嗎?

我相信您也是基於愛社區要為社區服務的心態, 難道您願意因第四屆得違法亂紀而耽誤第五屆的正常交接嗎?嚴重的說使得我們社區的運作整個庭頓下來是您所樂見的嗎?

" 反服貿 " 與 " 反反服貿 " 的雙方 , 都認為自己是站在對的一方,依照個人認同的方式做 ,對國家才是好的 , 萬一自己判斷錯了呢 ?

霸著立法院 , 對不對 ? 正反都有人說.

如果設定好 ,對方不照我的方式談 ,我就不談, 那應該是沒辦法談.

住戶也不是專業的法律專家 , AB兩方都可以有律師 , 物管律師也來參一腳 , 誰說了算 ? 如果住戶無法自行透過臨時區權會來解決爭議 , 最後可以評斷的 , 就是法官.

我還是相信 , 在這裡攻防的 ,都是希望社區往好的方向走, 以後還是鄰居 , 各退一步,才有路走.


回應者:Dino      2014-03-31 16:16:44 IP:61.222.59.***
回覆 gin 於 2014-03-31 15:52:17 的發文內容:

Dear Dino

你比較熱心, 你去搜集吧!

認為別人有問題的,不需要去蒐證 ? 可以隨口說說 ?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3-31 16:12:33 IP:119.77.254.***

Dear Dino

您不是第五屆新選上的委員嗎?

我相信您也是基於愛社區要為社區服務的心態, 難道您願意因第四屆得違法亂紀而耽誤第五屆的正常交接嗎?嚴重的說使得我們社區的運作整個庭頓下來是您所樂見的嗎?


回應者:gin      2014-03-31 15:52:17 IP:36.224.172.***
回覆 Dino 於 2014-03-31 15:42:14 的發文內容:
不要再用這總手法來中傷別人...

有證據就去告 , 這年頭誰沒事喜歡吃牢飯 ?

Dear Dino

你比較熱心, 你去搜集吧!


回應者:Dino      2014-03-31 15:42:14 IP:61.222.59.***
回覆 gin 於 2014-03-31 15:14:26 的發文內容:

社區大印握印人,任意蓋...蓋....蓋...
大家用腦去想
結果會如何???




不要再用這總手法來中傷別人...

有證據就去告 , 這年頭誰沒事喜歡吃牢飯 ?
回應者:gin      2014-03-31 15:14:26 IP:36.224.172.***
回覆 gin 於 2014-03-31 15:04:34 的發文內容:
周經理於 3/31 電話明確表示,此份公告非他周經理之手擬搞http://myhome.url.com.tw/myhome/temp/community41718923.pdf

看來物中心眾合秘書妳再說謊,3/29打電話給妳,妳說周經理指示,現在周經理親口說沒有,

好了,無論如何,有人與 唐琴雁(共謀偽造文書) 罪加一等

唐小姐委員,盡快江臨區大拿下,不然我不告,別人文件早已準備好要按鈴申告

再加一等,防礙行政交接

好心提醒您,同為女性,也不希望妳受傷害呀! 阿門

社區大印握印人,任意蓋...蓋....蓋...
大家用腦去想
結果會如何???





回應者:gin      2014-03-31 15:04:34 IP:36.224.172.***
周經理於 3/31 電話明確表示,此份公告非他周經理之手擬搞http://myhome.url.com.tw/myhome/temp/community41718923.pdf

看來物中心眾合秘書妳再說謊,3/29打電話給妳,妳說周經理指示,現在周經理親口說沒有,

好了,無論如何,有人與 唐琴雁(共謀偽造文書) 罪加一等

唐小姐委員,盡快江臨區大拿下,不然我不告,別人文件早已準備好要按鈴申告

再加一等,防礙行政交接

好心提醒您,同為女性,也不希望妳受傷害呀! 阿門

回應者:gin      2014-03-31 15:02:59 IP:36.224.172.***

周經理於 3/31 電話明確表示,此份公告非他之手擬搞http://myhome.url.com.tw/myhome/temp/community41718923.pdf

看來物中心眾合秘書妳再說恍,3/29打電話給妳,妳說周經理指示,現在周經理親口說沒有,

好了,無論如何,有人與 唐琴雁(共謀偽造文書) 最加一等

唐小姐委員,盡快江臨區大拿下,不然我不告,別人文件早已準備好要按鈴申告

再加一等,防礙行政交接

好心提醒您,同為女性,也不希望妳受傷害呀! 阿門


回應者:gin      2014-03-31 08:33:06 IP:220.132.102.***
第四屆 唐主委,您已嚴重偽造文書

1. 此份公告是造假,以公告文書為憑

2. 您並非是第五屆招集人,第五屆有15人位委員,請問何時開臨時會議? 推選出您為第五屆招集人?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5-08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九條條文;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二十七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四屆 唐主委,您是聰明人,又當選第五屆委員,偽造文書是刑責,不是民事,知錯能改,大家都可原諒,知錯再錯,您就是傷害社區之罪人,也傷害到您自己,3/31 一切都還來得及您為自己行為做一聲明,向社區所有住戶道歉! 大家原諒妳衝動行為犯錯,相信大家會既往不究,但是您還是我行所素,那是愚人之作為



回應者:gin      2014-03-31 08:31:11 IP:220.132.102.***

第四屆 唐主委,您已嚴重偽造文書

1. 此份公告是造甲,以公告文書為憑

2. 您並非是第五屆招集人,第五屆有15人位委員,請問何時開臨時會議? 推選出您為第五屆招集人?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5-08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九條條文;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二十七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四屆 唐主委,您是聰明人,又當選第五屆委員,偽造文書是刑責,不是民事,知錯能改,大家都可原諒,知錯再錯,您就是傷害社區之罪人,也傷害到您自己,3/31 一切都還來得及您為自己行為做一聲明,向社區所有住戶道歉! 大家原諒妳衝動行為犯錯,相信大家會既往不究,但是您還是我行所素,那是愚人之作為



回應者:david09081      2014-03-31 00:45:17 IP:119.77.254.***

唾棄惡勢力,伸張公平正義.

還給社區一個乾淨的空間.

大家一起努力加油.
回應者:ecsu      2014-03-30 23:16:27 IP:67.164.26.***
去年一人不移交,今年是第四屆集體不移交。

四、五屆交接除非法院禁制令,請依法在四月一日實行。

過了四月一日,第四屆主委名不正言不順,理由不正如何再召開臨會?焉知不流會?難不成就繼續拖延不移交??

果然娑婆世界,五濁惡世,有人迷心竅,無所不為,啓人疑竇!
回應者:j860801      2014-03-30 20:56:04 IP:220.132.102.***
第四屆主委公告已發函主管机關要求暫緩與第五屆管委會之交接,並以未公告住戶開会之秘密會議片面決定以102年才生效之規約取消101年請辭委員在今年之當選資格,其心態令人十分可議,完全不同以往歷任管委即將卸任的如釋重負,欣喜後繼有人之態度,反而百般阻撓,無所不用其極,讓人不禁想問到底為什麼?是否有任何不能攤在陽光下的東西?
依“宋江陣”在3月12日的po文內容及其提出之疑點,讓人對其真實的接受度愈來愈高,而唐主委除了高分倍的要求其倒歉否則提告外,甚至在區權會上還不斷呼籲其倒歉,是否有什麼意涵?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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