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elliotchen
2014-03-29 09:23:48 IP:36.224.172.***
昨晚新任管理委員籌備會,管委會依規約與慣例認定當選無效的龐晉、周孟樺阻撓新委員互選之籌備會,在會場咆哮他是新任主委,不準合法當選的洪永隆牙醫師等人簽名簽到開會、不準經理張貼選舉名單。許多新任委員到場,看到此混亂場面都心生恐懼,不願簽到,造成流會!
為何會有這樣的結果?最大的責任,因歸屬於美麗華物管周經理。周經理在3月22日之管理委員籌備會,未依管委會公告之當選名單召集開會。反而召集有兩年內有辭職記錄之龐晉、周孟樺等人,管委會認定無法當選者,參加籌備會議。
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原本是當選委員之互選主委、財委、監委職務。
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沒有任何合法性可以決定規約之解釋、委員是否合法當選。因為參加者本身是否合法當選,都有爭議,怎麼可能自己決定自己是否合法當選?更荒謬的是主席裁定龐晉、周孟樺當選無效時。周經理說:「這是違法的!若是主席這樣決定,我們退出。」美麗華拿出一紙不足以合法裁定之律師解釋函,要大家認定他們的當選有效。並繼續選舉主、財、監委。基本上此程序是完全不合法!
第四屆管委會對此不合法的荒謬結果,要求美麗華負責人到管委會說明。並且以合法方式解決此錯誤的程序。
管委會親自請教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專業律師,他們均認為對於規約解釋之爭議,應回歸到管委會、區權人會議。美麗華副總經理也表示,籌備會本身無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超越或推翻管理委員會議。只要管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籌備會無任何效力!
當委員會表決通過依規約與前屆之執行慣例,主張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並確定合法的委員當選名單,召開新當選委員籌備會議。
沒想到龐晉昨晚卻霸佔議場主席位置,揚言自己是主委。不依理性的法律途徑,用不理性的方式抵制開會。如此不尊重委員會之決議,不尊重區權人制訂的社區規約。這樣即使做上主委的位置,能讓人信服嗎?
在場的新委員有人表示,這麼兇又不能理性溝通的人,做主委合適嗎?也有人說龐晉以前做主委,就常花我們區權人的管理基金聘請律師、與住戶打私人的官司。訴訟結果就是花三十幾萬元,全體住戶替他出錢埋單。有一當時告龐晉的住戶,告訴我她最後氣到賣掉房子,搬離摩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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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1 02:55:34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4-11 02:42:05 的發文內容: +1rnrn問得好。選前沒有事先說明,或選票上沒有註記是沒有法源。rn因為區權人作為候選人是天經地義的權利。換句話說,選舉結果同樣沒有任何法源足以改變其結果,除非準委員自動放棄。若非如此,區權會的選舉將無意義。rn如今社區的爭議是因有一個 7.5.3 被第四屆主委用來意圖更改整個選舉結果。個人認為它嚴重侵犯了區權人的權益,並扭曲了一個合法的選舉結果。rnrn此外,再請見社區最新由第四屆主委召開緊急區臨會的公告,處處都是問題:rnrn1, 公告將第三屆張委員離任的個案上綱成通案,並自認其為慣例,要依慣例執法。事實上張委員之離職可能與 7.5.3 不必相關。rn2, 就算是慣例,也只有參考意義。慣例是在非不得已時暫以延用,慣例本身並不是法規,並沒有法規的強制力,遑論意圖用之以逆反選舉結果?因此,企圖以慣例逆反選舉結果是這位弄法的主委不識,又把它堂而皇之寫在公告上當成開臨會的論述理由只是自暴其短。rn3, 公告上說因為 7.5.3 沒有標示不溯及既往,所以這位前主委就主觀地認定它可以溯及既往而企圖改變選舉結果--這是凌略區權人選舉之權利,並且違反一般對新法條實施的常識認知。rn4, 公告上又說,辭職者或被罷免者,就表示他們已不適任,所以兩年內不得再任委員職。辜不論這 7.5.3 的因果關係有多荒謬。請問,這回的準委員,哪位不適任?哪位無能?rn5, 何況,就算他們真的不適任,我寧願是由區權人提出罷免,也不是受制於 7.5.3 這個莫名其妙不周不全,用來整人的條款限制。rn8, 就算 7.5.3 成立,它的實施但書也必須標明清楚,從何年何月何日開始實施,有無日落條款?因為它很可能達不到立規原意想抵制不負責任委員的目的,反而成了整人條款。rnrn*以上,個人發言只有一個資格,就是區權人的身分。與任何芳鄰管委通通素昧平生,卻有幸在社區網站上明確地看見了是非。法治是我們自己立法用來開展善良人性最大的可能的,它有嚴肅的客觀性,斷然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觀地用來當工具消費他人的。 | PO 文出現好多mm,以前沒有。有些礙眼,請略過,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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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4-11 02:42:05 IP:67.164.26.***
回覆 E棟-KH 於 2014-04-11 00:38:10 的發文內容: 假如選票名單上的人不能被選,那為什麼在選前沒有事先說明,或選票上加以註記? | +1rnrn問得好。選前沒有事先說明,或選票上沒有註記是沒有法源。rn因為區權人作為候選人是天經地義的權利。換句話說,選舉結果同樣沒有任何法源足以改變其結果,除非準委員自動放棄。若非如此,區權會的選舉將無意義。rn如今社區的爭議是因有一個 7.5.3 被第四屆主委用來意圖更改整個選舉結果。個人認為它嚴重侵犯了區權人的權益,並扭曲了一個合法的選舉結果。rnrn此外,再請見社區最新由第四屆主委召開緊急區臨會的公告,處處都是問題:rnrn1, 公告將第三屆張委員離任的個案上綱成通案,並自認其為慣例,要依慣例執法。事實上張委員之離職可能與 7.5.3 不必相關。rn2, 就算是慣例,也只有參考意義。慣例是在非不得已時暫以延用,慣例本身並不是法規,並沒有法規的強制力,遑論意圖用之以逆反選舉結果?因此,企圖以慣例逆反選舉結果是這位弄法的主委不識,又把它堂而皇之寫在公告上當成開臨會的論述理由只是自暴其短。rn3, 公告上說因為 7.5.3 沒有標示不溯及既往,所以這位前主委就主觀地認定它可以溯及既往而企圖改變選舉結果--這是凌略區權人選舉之權利,並且違反一般對新法條實施的常識認知。rn4, 公告上又說,辭職者或被罷免者,就表示他們已不適任,所以兩年內不得再任委員職。辜不論這 7.5.3 的因果關係有多荒謬。請問,這回的準委員,哪位不適任?哪位無能?rn5, 何況,就算他們真的不適任,我寧願是由區權人提出罷免,也不是受制於 7.5.3 這個莫名其妙不周不全,用來整人的條款限制。rn8, 就算 7.5.3 成立,它的實施但書也必須標明清楚,從何年何月何日開始實施,有無日落條款?因為它很可能達不到立規原意想抵制不負責任委員的目的,反而成了整人條款。rnrn*以上,個人發言只有一個資格,就是區權人的身分。與任何芳鄰管委通通素昧平生,卻有幸在社區網站上明確地看見了是非。法治是我們自己立法用來開展善良人性最大的可能的,它有嚴肅的客觀性,斷然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觀地用來當工具消費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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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棟-KH
2014-04-11 00:38:10 IP:116.89.128.***
假如選票名單上的人不能被選,那為什麼在選前沒有事先說明,或選票上加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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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ne
2014-04-01 17:42:27 IP:101.8.25.***
回覆 huangtc 於 2014-04-01 10:30:28 的發文內容: 社區住戶們,請大家要思路清楚,不要輕易被洗腦!不要輕易被摸頭!
由以下二次會議所發生的內幕,可發現端倪!
一、第五届區權大會中:
a.管委會委員選舉「過程合法」。
b.管委會委員選舉,經「唱票」、「監票」,委員當選名單公佈後,現場所有區權人並「無異議」。
c.第五届區權大會後,物管將當天開會會議記錄交給唐主委蓋章,唐主委要求物管將區權會當天沒有發生的事情加註其中,否則不蓋主委章,會議記錄就無法公佈。於是物管經理請示公司後,公司回覆:「不可作違法的事」,所以第五届區權會會議記錄就在「主委不肯蓋章」與「物管不敢違法」中遲遲未能公佈。
因為會議記錄遲未公佈,住戶於是填寫「申訴書」要求公佈會議記錄,才遲至3/31 18:46(第四届委員任期最後一天)才公佈。
有關會議記錄中,在委員當選名單需加註「龐晉」「張建輝」「周孟樺」「沈義源」等四位準委員辭職日期,唐主委才肯「蓋章」公佈。
因為這些內容在區權會會議中沒有發生的內容,硬要「物秘」加註其中,「物秘」不想招惹官非,心生恐懼,還因此想辭職不做,後因周經理「衡量輕重」願意扛責,才將會議記錄完成,終於在第四届委員任期最後一天公佈。
二、3/24第五届管委會「新委員籌備委員會」
a.會議過程合法。
b.會中陳一德又表示規約7.5.3的疑議,物管協理「當場」show岀「美麗華法律顧問的回函解釋」,吳麗姜財委還要求物管公告此7.5.3法律顧問回函內容,物管答應後並徵詢無異議後,才又繼續進行「主委」「財委」「監委」「副主委」的投票動作。
c.新委員籌備委員會會議後,第四届的委員對於會中選岀的「主委」「財委」「監委」「副主委」人選不符他們心中的期望,因此會後又提出「會議無效」等無理論述,逕自在3/27開臨時會議,以「臨時會議中的7票」意圖否決「區權大會」所有區權人所選岀的第五届「龐晉」「張建輝」「周孟樺」「沈義源」等四位準委員資格。
綜觀這些有心人士的心態,摩納哥社區並非這些人的「私人財產」,這些人也沒有替摩納哥社區所有區權人「繳納管理費」,任何重大會議結果,只要不符這些人的期望,就可全盤推翻以前的決議,否則,唐主委就不蓋章,讓會議記錄無法公佈。如:
(a.)3/16第五届區權會會議記錄(遲至3/31 18:46才公佈)
(強硬加註會議當天並無提及的「龐晉」「張建輝」「周孟樺」「沈義源」等四位準委員的「辭職日期」,如此,唐主委才肯蓋章)
(b.)3/24第五届新委員籌備委員會記錄
總之,二次重要會議的程序合法,有錄影存證,豈可因會議結果不能滿足有心人士的私慾,就要推翻「合法」的會議,重新召開「臨時區權會」、「第五届新委員籌備會第二次會議」,如此浪費住戶繳交的「管理費」,浪費社區「資源」,「渺視區權人的權益」!其行逕讓人唾棄與不恥!,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社區有社區規約,945戶區權人的權益,不是少數7個人,僅憑個人私慾,就可目無法紀!唯所欲為!渺視人權!
| 慶幸物管周經理與該名物秘在龐大壓力下仍能明辨是非,不屈服於惡勢力,令人欣慰!
恭喜第五屆所有當選委員,社區的未來仍需靠大家一起努力,摩納哥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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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01 10:30:28 IP:114.37.225.***
回覆 ecsu 於 2014-03-31 23:10:30 的發文內容: 「不然這個選舉的意義何在? 」
+1
這是第四屆嚴重侵犯區權人權利之重點。
它告訴我們你選你的,選完後我可以說不算。
就好像全民選出總統了,前總統說不算,520不願移交,因為當選人犯了xx規。
此亦是判定 7.5.3 是惡法之關鍵,必須修改、或立但書。
再就是,過了四月一,移交必須先發生,然後有人可以提罷免,但決非不移交召開臨時區權會,因為就開再多的臨會都無法否定選舉出來的結果,這是底線。
因為這裡有矛盾。表示後一個選舉結果可以輕易否定前者,第四屆可以不斷地取消選舉結果,不算重來。 | 社區住戶們,請大家要思路清楚,不要輕易被洗腦!不要輕易被摸頭!
由以下二次會議所發生的內幕,可發現端倪!
一、第五届區權大會中:
a.管委會委員選舉「過程合法」。
b.管委會委員選舉,經「唱票」、「監票」,委員當選名單公佈後,現場所有區權人並「無異議」。
c.第五届區權大會後,物管將當天開會會議記錄交給唐主委蓋章,唐主委要求物管將區權會當天沒有發生的事情加註其中,否則不蓋主委章,會議記錄就無法公佈。於是物管經理請示公司後,公司回覆:「不可作違法的事」,所以第五届區權會會議記錄就在「主委不肯蓋章」與「物管不敢違法」中遲遲未能公佈。
因為會議記錄遲未公佈,住戶於是填寫「申訴書」要求公佈會議記錄,才遲至3/31 18:46(第四届委員任期最後一天)才公佈。
有關會議記錄中,在委員當選名單需加註「龐晉」「張建輝」「周孟樺」「沈義源」等四位準委員辭職日期,唐主委才肯「蓋章」公佈。
因為這些內容在區權會會議中沒有發生的內容,硬要「物秘」加註其中,「物秘」不想招惹官非,心生恐懼,還因此想辭職不做,後因周經理「衡量輕重」願意扛責,才將會議記錄完成,終於在第四届委員任期最後一天公佈。
二、3/24第五届管委會「新委員籌備委員會」
a.會議過程合法。
b.會中陳一德又表示規約7.5.3的疑議,物管協理「當場」show岀「美麗華法律顧問的回函解釋」,吳麗姜財委還要求物管公告此7.5.3法律顧問回函內容,物管答應後並徵詢無異議後,才又繼續進行「主委」「財委」「監委」「副主委」的投票動作。
c.新委員籌備委員會會議後,第四届的委員對於會中選岀的「主委」「財委」「監委」「副主委」人選不符他們心中的期望,因此會後又提出「會議無效」等無理論述,逕自在3/27開臨時會議,以「臨時會議中的7票」意圖否決「區權大會」所有區權人所選岀的第五届「龐晉」「張建輝」「周孟樺」「沈義源」等四位準委員資格。
綜觀這些有心人士的心態,摩納哥社區並非這些人的「私人財產」,這些人也沒有替摩納哥社區所有區權人「繳納管理費」,任何重大會議結果,只要不符這些人的期望,就可全盤推翻以前的決議,否則,唐主委就不蓋章,讓會議記錄無法公佈。如:
(a.)3/16第五届區權會會議記錄(遲至3/31 18:46才公佈)
(強硬加註會議當天並無提及的「龐晉」「張建輝」「周孟樺」「沈義源」等四位準委員的「辭職日期」,如此,唐主委才肯蓋章)
(b.)3/24第五届新委員籌備委員會記錄
總之,二次重要會議的程序合法,有錄影存證,豈可因會議結果不能滿足有心人士的私慾,就要推翻「合法」的會議,重新召開「臨時區權會」、「第五届新委員籌備會第二次會議」,如此浪費住戶繳交的「管理費」,浪費社區「資源」,「渺視區權人的權益」!其行逕讓人唾棄與不恥!,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社區有社區規約,945戶區權人的權益,不是少數7個人,僅憑個人私慾,就可目無法紀!唯所欲為!渺視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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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uangtc
2014-04-01 00:36:33 IP:36.224.172.***
回覆 ecsu 於 2014-03-31 23:10:30 的發文內容: 「不然這個選舉的意義何在? 」
+1
這是第四屆嚴重侵犯區權人權利之重點。
它告訴我們你選你的,選完後我可以說不算。
就好像全民選出總統了,前總統說不算,520不願移交,因為當選人犯了xx規。
此亦是判定 7.5.3 是惡法之關鍵,必須修改、或立但書。
再就是,過了四月一,移交必須先發生,然後有人可以提罷免,但決非不移交召開臨時區權會,因為就開再多的臨會都無法否定選舉出來的結果,這是底線。
因為這裡有矛盾。表示後一個選舉結果可以輕易否定前者,第四屆可以不斷地取消選舉結果,不算重來。 | 目前社區籠罩在一股不尋常的勢力之下,不禁讓人感到悲哀,都已經是什麼年代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社區有社區規約,任何人的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規範,尊重體制,尊重人權。
很不幸地,摩納哥社區從第三届管委會開始,岀現一股權力傲慢的惡勢力,這些管委會的委員們關起門來「劃地為王」,「指鹿為馬」,「混淆視聽」,對社區住戶的態度則像法官審判犯人一樣:一下「罷免ooo」,一下「將ooo提出告訴」;一下「取消ooo等x人委員資格」;自己訂立的規約要別人遵守,自己卻不遵守,同樣一件事情卻有二套標準,其行徑極盡,唯我獨尊,無視法律,無視規約,更不懂人權。
同樣都是社區住戶,同樣繳交管理費,權益平等,這些人並「沒有多繳管理費」或是「替全社區住戶繳管理費」,那麼氣焰如此囂張跋扈,大家不禁要問:「憑什麼?」
説穿了,這些都是「投資客」操控社區業務的手法,而遭受損失的都是「實際居住在社區的住戶」,請社區住戶多關心社區業務,以免遭人玩弄於鼓掌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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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31 23:10:30 IP:67.164.26.***
回覆 ecsu 於 2014-03-31 22:30:29 的發文內容: 「假設真的不適任,是否也應該是由第五屆委會自行提出,然後大家投票,或者由住戶聯名罷免,而非第四屆委員共同決定的,不然這個選舉的意義何在? 」
+1
重點在此。
| 「不然這個選舉的意義何在? 」
+1
這是第四屆嚴重侵犯區權人權利之重點。
它告訴我們你選你的,選完後我可以說不算。
就好像全民選出總統了,前總統說不算,520不願移交,因為當選人犯了xx規。
此亦是判定 7.5.3 是惡法之關鍵,必須修改、或立但書。
再就是,過了四月一,移交必須先發生,然後有人可以提罷免,但決非不移交召開臨時區權會,因為就開再多的臨會都無法否定選舉出來的結果,這是底線。
因為這裡有矛盾。表示後一個選舉結果可以輕易否定前者,第四屆可以不斷地取消選舉結果,不算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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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31 22:30:29 IP:67.164.26.***
回覆 Sheng 於 2014-03-31 15:14:08 的發文內容: Dear jinnp:
感謝您的解釋,若這樣,我就真不懂為何第四屆委員會反對如此激烈。
假設真的不適任,是否也應該是由第五屆委會自行提出,然後大家投票,或者由住戶聯名罷免,而非第四屆委員共同決定的,不然這個選舉的意義何在? | 「假設真的不適任,是否也應該是由第五屆委會自行提出,然後大家投票,或者由住戶聯名罷免,而非第四屆委員共同決定的,不然這個選舉的意義何在? 」
+1
重點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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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eng
2014-03-31 15:14:08 IP:220.128.77.***
回覆 jinnp 於 2014-03-31 14:53:55 的發文內容: dear Sheng,
1. 就訴訟費30多萬毀謗的部分回應, 申利華告管委會,規定因為母親節欠管理費不可領取摸彩, 告的是另外兩位委員, 因主委是法人, 故為當然被告, 費用實花約3萬左右, 有資料可查. 當時概念就是如果委員執行管委會決議,住戶如果要告就挺到底, 另還有申利華還告我個人毀謗部分, 因為未成案所以未花一秒錢.
2. 關於兇的部分, 我這人做人很簡單你敬我一尺, 我讓你一丈, 如果欺人太盛耍流氓和我硬幹, 我就和你幹到底,believe or not, 這年頭真理多是打出來的 | Dear jinnp:
感謝您的解釋,若這樣,我就真不懂為何第四屆委員會反對如此激烈。
假設真的不適任,是否也應該是由第五屆委會自行提出,然後大家投票,或者由住戶聯名罷免,而非第四屆委員共同決定的,不然這個選舉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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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3-31 14:53:55 IP:192.198.147.***
回覆 Sheng 於 2014-03-31 14:04:30 的發文內容: 1. 管委會親自請教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專業律師,他們均認為對於規約解釋之爭議,應回歸到管委會、區權人會議。美麗華副總經理也表示,籌備會本身無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超越或推翻管理委員會議。只要管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籌備會無任何效力!
當委員會表決通過依規約與前屆之執行慣例,主張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並確定合法的委員當選名單,召開新當選委員籌備會議。
2. 在場的新委員有人表示,這麼兇又不能理性溝通的人,做主委合適嗎?也有人說龐晉以前做主委,就常花我們區權人的管理基金聘請律師、與住戶打私人的官司。訴訟結果就是花三十幾萬元,全體住戶替他出錢埋單。有一當時告龐晉的住戶,告訴我她最後氣到賣掉房子,搬離摩納哥。
小弟看完,感覺第一項的意思是未來的新委員都要舊委員表決是否可以擔任,否則就無效,有點怪怪的。不是由區權會來投票選嗎?
而且除非大樓自治規約有特別提出要溯及既往,不然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國家的通則吧~~
第二項,小弟搬來較晚,沒遇到龐先生擔任主委的時候,但若是真的,這問題也有點大。 | dear Sheng,
1. 就訴訟費30多萬毀謗的部分回應, 申利華告管委會,規定因為母親節欠管理費不可領取摸彩, 告的是另外兩位委員, 因主委是法人, 故為當然被告, 費用實花約3萬左右, 有資料可查. 當時概念就是如果委員執行管委會決議,住戶如果要告就挺到底, 另還有申利華還告我個人毀謗部分, 因為未成案所以未花一秒錢.
2. 關於兇的部分, 我這人做人很簡單你敬我一尺, 我讓你一丈, 如果欺人太盛耍流氓和我硬幹, 我就和你幹到底,believe or not, 這年頭真理多是打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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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eng
2014-03-31 14:04:30 IP:220.128.77.***
1. 管委會親自請教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專業律師,他們均認為對於規約解釋之爭議,應回歸到管委會、區權人會議。美麗華副總經理也表示,籌備會本身無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超越或推翻管理委員會議。只要管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籌備會無任何效力!
當委員會表決通過依規約與前屆之執行慣例,主張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並確定合法的委員當選名單,召開新當選委員籌備會議。
2. 在場的新委員有人表示,這麼兇又不能理性溝通的人,做主委合適嗎?也有人說龐晉以前做主委,就常花我們區權人的管理基金聘請律師、與住戶打私人的官司。訴訟結果就是花三十幾萬元,全體住戶替他出錢埋單。有一當時告龐晉的住戶,告訴我她最後氣到賣掉房子,搬離摩納哥。
小弟看完,感覺第一項的意思是未來的新委員都要舊委員表決是否可以擔任,否則就無效,有點怪怪的。不是由區權會來投票選嗎?
而且除非大樓自治規約有特別提出要溯及既往,不然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國家的通則吧~~
第二項,小弟搬來較晚,沒遇到龐先生擔任主委的時候,但若是真的,這問題也有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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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zerolimit
2014-03-29 14:59:51 IP:220.132.102.***
回覆 elliotchen 於 2014-03-29 09:23:48 的發文內容: 昨晚新任管理委員籌備會,管委會依規約與慣例認定當選無效的龐晉、周孟樺阻撓新委員互選之籌備會,在會場咆哮他是新任主委,不準合法當選的洪永隆牙醫師等人簽名簽到開會、不準經理張貼選舉名單。許多新任委員到場,看到此混亂場面都心生恐懼,不願簽到,造成流會!
為何會有這樣的結果?最大的責任,因歸屬於美麗華物管周經理。周經理在3月22日之管理委員籌備會,未依管委會公告之當選名單召集開會。反而召集有兩年內有辭職記錄之龐晉、周孟樺等人,管委會認定無法當選者,參加籌備會議。
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原本是當選委員之互選主委、財委、監委職務。
第五屆管理委員籌備會沒有任何合法性可以決定規約之解釋、委員是否合法當選。因為參加者本身是否合法當選,都有爭議,怎麼可能自己決定自己是否合法當選?更荒謬的是主席裁定龐晉、周孟樺當選無效時。周經理說:「這是違法的!若是主席這樣決定,我們退出。」美麗華拿出一紙不足以合法裁定之律師解釋函,要大家認定他們的當選有效。並繼續選舉主、財、監委。基本上此程序是完全不合法!
第四屆管委會對此不合法的荒謬結果,要求美麗華負責人到管委會說明。並且以合法方式解決此錯誤的程序。
管委會親自請教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專業律師,他們均認為對於規約解釋之爭議,應回歸到管委會、區權人會議。美麗華副總經理也表示,籌備會本身無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超越或推翻管理委員會議。只要管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籌備會無任何效力!
當委員會表決通過依規約與前屆之執行慣例,主張龐晉、周孟樺等人當選無效,並確定合法的委員當選名單,召開新當選委員籌備會議。
沒想到龐晉昨晚卻霸佔議場主席位置,揚言自己是主委。不依理性的法律途徑,用不理性的方式抵制開會。如此不尊重委員會之決議,不尊重區權人制訂的社區規約。這樣即使做上主委的位置,能讓人信服嗎?
在場的新委員有人表示,這麼兇又不能理性溝通的人,做主委合適嗎?也有人說龐晉以前做主委,就常花我們區權人的管理基金聘請律師、與住戶打私人的官司。訴訟結果就是花三十幾萬元,全體住戶替他出錢埋單。有一當時告龐晉的住戶,告訴我她最後氣到賣掉房子,搬離摩納哥。
| 還是重申 您第四屆自己的當選資格就有相當大的問題 說明了嗎? 更別說您當選資格有問題的情況下 提案通過納入規約的條文! 另您也沒解釋 長期代理一位常住國外的委員 其中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想以莫名臨時會 就想否決掉區權大會的結果 您真的是異想天開 也讓我們覺得相當奇怪 沒長住社區 卻硬要全掌控本社區管委會 居心何在?
勸您適可而止 不然一定將您在社區的所作所為公諸於世 讓大眾看看這位號稱心理大師??? 催眠大師???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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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csu
2014-03-29 12:12:25 IP:67.164.26.***
謝謝您側寫情境。
7.5.3 沒有否定區權會合法選出之準委員的力量。
周經理之處置完全正確。
四月一日必須完成第四、五屆合法交接。
其它都是牽托廢話。不相干!
沒有開個臨會,操弄 7、8 票就想否定區權會選舉結果之理。區權人選舉權利嚴重被侵犯。您大概是異想天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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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4-03-29 10:48:22 IP:36.224.172.***
Dear 陳sir,
昨晚立院抗爭完, 現在是又回到筆戰了嗎? 所以現在年輕人真的要能文能武, 出社會才有機會換回真理. 因您本文實在太長就先回兩點, 下午還要趕去茉莉加太陽, 時間實有限, 另再幫您上門課, 這種控訴性文章要簡潔有力, 否則看的人重點會失焦.
1.因為有3/24由您夫人(四屆主委)召開的第五屆委員籌備會, 且您夫婦倆都已第五屆委員當選人身分投了票, 順利選出了第五屆主財監, 不能說您倆都沒當選, 就來個籌備會無效, 然後又賴給物管經理說名單不對, 您當天會議剛開始時也有質疑名單問題, 經交叉辯論後, 由第四屆副主委(您夫人委託的代理主席), 裁定當場無異議, 才由第五屆自己選出相關權責, 長官, 做人不是每天反反覆覆, 做事不是, 我沒被選上就通通不算
2.您最後一段”有人說”的部份, 最好證人要有,不然您私人律師, 可真派上用場幫您研究毀謗罪要如何答辯, 順便一提, 您夫婦倆3/27召開的秘密管委會, 就當場安排您的私人律師到管委會會場, 對於法律不朔及既往, 依您的意識大大解釋一番, 如果在帝王時代,您該算是有高執行率, 下個命令, 乾脆追朔到出生前, 那星星外星人可慘了,可追溯五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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