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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各樓層的梯間雜物
發起人 andy_chiu1      2010-02-12 14:00:25 IP:122.116.64.***
其實社區的管理都有在進步中,但有一項還是有改進的空間,那就是梯間的雜物,有些住戶的公德心欠佳,把鞋櫃或空的礦泉水桶堆在梯間,造成髒亂及不安全,希望管委會能強勢管理,要不然守規矩的住戶不是很倒楣!
回應者:Skill      2010-05-30 01:52:36 IP:114.32.154.***
回覆 peter 於 2010-04-08 11:09:39 的發文內容:
第一屆管委會任期至今年7月,日前已通知物管公司開始著手籌備區分所有權會議,應會在6-7月間左右.
目前梯間雜物堆放情況已顯著改善,敝人在此感謝多數住戶配合,當然現況尚有少數的住戶有他個人的想法及意見,屆時就藉由區權會由多數來決定社區規範之未來方向.
另外1.進安街側門開放與否?
開放程度?
若開放則其安全配套設施?
2.2F公共空間(大廳樓上空間)使用?
.....etc

屆時亦須由區大會議來決議.此些議題管委會會先在5月例會討論後訂出區大議題再由社區區權會多數來決定.例會時間訂定後期盼並歡迎熱心的住戶一起與會來提供建言.
請問管委會五月的例會是否有定出議題?社區應該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問題需待管委會決定與改善,不知進度如何?
另外也許久沒見到管委會會議記錄,是不是許久都未招開了呢?還有物管公司的管理是否有達到本社區需求?本人是認為清潔的工作有有大的改善空間,不知各位芳鄰是否有同感?
回應者:Jason      2010-04-08 17:05:30 IP:192.54.144.***
開會前可否請先就要討論議題其與"公寓大廈管理法"有關部份規定說清楚再討論
區分委員會決議總不能凌駕"公寓大廈管理法"規定吧?違反規定的事會有討論的空間嗎?請不要給模糊的想像空間 拜託!!!
回應者:peter      2010-04-08 11:09:39 IP:122.120.242.***
第一屆管委會任期至今年7月,日前已通知物管公司開始著手籌備區分所有權會議,應會在6-7月間左右.
目前梯間雜物堆放情況已顯著改善,敝人在此感謝多數住戶配合,當然現況尚有少數的住戶有他個人的想法及意見,屆時就藉由區權會由多數來決定社區規範之未來方向.
另外1.進安街側門開放與否?
開放程度?
若開放則其安全配套設施?
2.2F公共空間(大廳樓上空間)使用?
.....etc

屆時亦須由區大會議來決議.此些議題管委會會先在5月例會討論後訂出區大議題再由社區區權會多數來決定.例會時間訂定後期盼並歡迎熱心的住戶一起與會來提供建言.
回應者:Skill      2010-04-08 00:45:00 IP:211.72.195.***
請問管委會何時會招開所有權人大會討論梯間雜物問題?似乎還是有住戶不願配合,且管委會也沒正式決議文.TKS~
回應者:anna      2010-04-05 10:44:24 IP:203.73.237.***
善意宣導被解讀成恐嚇
原因可能是
1.聽的人曲解
2.說的人把話說得令人誤解

不管怎樣,溝通不良是一個結果
而這問題應該是雙方面的

總幹事在合康映月服務
說穿了也就是一份工作而已
犯不著與住戶爭執或鬥氣
總幹事的出發點或許是好的
但個人處事的風格,態度和作法
卻可能引來不必要的對立

理直而氣和,用對方法會達到希望的結果
理直氣壯,激起對方的反彈,產生反效果
如何拿捏
需要更多的智慧與思考吧

尤其總幹事從事的服務業
特別需要人與人之間相處的智慧
提供您在對錯之間
另一個思考的角度
並且祝福您在新的社區有一個好的開始
回應者:總幹事      2010-04-04 17:49:14 IP:114.32.154.***
我們會用自己的想法去解釋別人說出來的話語。
我們會用自己的想法去猜想別人如何看待事物。
我們會用自己的想法去解讀成你想要的那個意思。
我們都自以為這樣沒有錯,卻一昧的曲解別人的用意或是預設立場、對號入座,造成啞然又噴飯的效果。
一千年前,有一班人圍著織布機所編織出來的布,“解讀”出一些密碼,然後成立了“刺客聯盟”(摩根佛里曼、安吉莉娜裘莉主演)。而這個“刺客聯盟”也就維持了一千年的刺殺行動。
這個“解讀”命運密碼的方式有點噴飯,不過是一班人閒來無事又自以為是地弄出來的產物。
然而,現實中不是也常常發生胡亂解讀的事嗎?人們總是喜歡對號入座,曲解成那個你想要的意思,明明與己無關,卻又自以為解讀了所有內容,然後加鹽加醋發展出一套理論,無聊得要命。(如果你以為我在說你,你又墮入這個無聊的陷阱了)

「即使只放一雙鞋 也算違法」本就只是張轉載的新聞剪報,明明就只是宣導,善意提醒大家殷鑑不遠,卻要曲解成那是恐嚇,那麼中國時報報導新聞豈不是在恐嚇大眾?被害妄想逐漸不受控制之後,馬上激起一種唐吉訶德式的情結,起乩般的要去挑戰那無名巨獸,又讓人再一次噴飯…。

(不好意思,臨走前忍不住多嘴一下,沒有要辯論的意思)

回應者:Jason      2010-04-01 15:25:34 IP:192.54.144.***
回覆 newave 於 2010-04-01 11:41:45 的發文內容:
討論版上盡量還是不要有針對性或是情緒性的對話,住戶如果有意見的話盡量還是提出來討論,請主委找個時間開個住戶大會把這個問題解決一下吧。
+1
法律是最後防線 也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縱使如此 還是有人做不到
真難
回應者:newave      2010-04-01 11:41:45 IP:219.87.149.***
討論版上盡量還是不要有針對性或是情緒性的對話,住戶如果有意見的話盡量還是提出來討論,請主委找個時間開個住戶大會把這個問題解決一下吧。
回應者:anna      2010-03-31 18:46:37 IP:203.67.110.***
敝人懂了

簡單來說
管委會有規定不可以放
但又說了梯廳部分自主管理
如果有紛爭的話再來處理

可是呢
因為總幹事實在是懂太多法律條文了
發現管委會的決議根本是不符合法律的
因此略去不看
還是以法律條文做為定奪

敝人猜測
總幹事可能是縣政府派來提升合康映月生活品質的吧
或許周縣長就住在我隔壁也說不定

即使這樓層,其他樓層的住戶
大家都互相尊重,相安無事
但是哪天總幹事覺得管不動了
還是會幫忙向縣政府舉發的

回應者:總幹事      2010-03-31 15:29:24 IP:114.32.154.***
回應者: 小高 - 2010-03-25 23:15:28 - IP 114.32.154.***
肯把鞋櫃收進去的住戶, 我想說聲"謝謝你". 還在觀望的住戶, 現在管委會委員都沒有在外面擺鞋櫃的, 你想你能拖到多久 ? 如遭舉報, 我想 管理中心已有照相存證, 你就一定要賭看看有沒有人來舉報是嗎?
而且, 可能會舉報的, 不一定是你隔壁喔, 因為"自主管理"是管委會說的, 縣政府可沒有這樣說. 周縣長說, 一隻拖鞋都不行喔. 說不定是別棟的被要求收鞋櫃, 不爽, 來個要收就全收, 把不收的都舉發了,也不無可能哩.


轉貼住戶小高的發言:「“自主管理”是管委會說的,縣政府可沒有這樣說…」
轉貼二月份會議紀錄第二案的決議──我把它分成2段來說明:
1.梯廳、安全梯、地下室嚴禁堆置雜物,違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2.惟梯廳以當樓層住戶自主管理為原則,但若有爭議時,經管委會協調無效,則依相關法規(第49條)辦理。
第一段的文字就是管委會的立場,簡單的說,就是都不准放雜物。
但是也尊重住戶自主管理──注意嘍,管委會可沒說同意你們放喔(會議紀錄有錄音紀錄),所以第二段文字中說【若有爭議時】,意思就是說只要有人抗議、投訴、舉發你的話,管委會就只得受理並按條例來辦理了。
這裡要注意的是,【當樓層】是管委會說的,法律可沒有禁止樓上樓下或他棟住戶來舉發你,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形的話,管委會或縣政府都必須受理。
又,因為條例第36條明列了管理委員會之職權,也就是說這些事是管委會應當做的工作,如果未做、沒坐或拒絕做的話,就是怠忽職守,主管機關(縣政府)就會依條例第48條第五款之規定對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處以罰鍰。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第五款、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所謂相關資料指的是,要有書面勸導的資料、拍照存證或存證信函等等。
第48條第四款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相信沒人願意被罰,包括管委會的委員們,所以,公告、宣導、拍照、勸導到最後寄發存證信函(當【制止】無效時),這些都是一定要走的程序。

再次提供主管機關的電話,有問題問他們真的比較快…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02) 2960-3456 ext. 7651~7660


回應者:anna      2010-03-31 13:04:11 IP:203.73.225.***
總幹事您似乎沒有回覆敝人的問題喔
回應者:anna      2010-03-31 13:02:44 IP:203.73.225.***
敝人從一開始反對的就是勸導單上的法條與罰款恐嚇

實務上,如果多數住戶同意淨空,那敝人絕對配合

管委會明文寫了-自主管理
總幹事拿出來的法律是- 一隻鞋也不能有
問題在於
這樣的執法(強勢勸導)究竟是依據什麼?
管委會決議 / 住戶的民意 / 或執行者對法律的理解與定義

生活在映月社區
敝人願意讓管委會管,也願意服從多數意見
但不願意讓縣政府的法律,判例,罰款等等恐嚇

花費時間爭取的實在是合理與尊重而已
回應者:小高      2010-03-31 10:24:28 IP:114.32.154.***
回覆 匿名 於 2010-03-31 08:49:54 的發文內容:
當然可以
針上面插的小人可以寫小高
無聊的比喻
有針對性喔
回應者:匿名      2010-03-31 08:49:54 IP:61.63.14.***
當然可以
針上面插的小人可以寫小高
無聊的比喻

回應者:小高      2010-03-30 23:59:46 IP:114.32.154.***
如果你可以擺鞋櫃, 我可不可以擺馬桶, 廚餘桶, 餿水桶 呢 ?
如果你可以擺盆栽, 我可不可以擺垃圾桶, 貓砂盆 呢 ?
如果你可以擺拖鞋, 我可不可以擺雨鞋, 香港腳布鞋啊 ?
如果你可以吊燈籠, 我可不可以掛個小草人, 身上還插幾支大針呢 ?

回應者:匿名      2010-03-30 22:39:22 IP:211.72.195.***
回覆 anna 於 2010-03-30 10:25:40 的發文內容:
梯間如果是一致大小
那每一棟的公設比都應該變成一樣的囉

像 C 棟的公設比(31.46) 比 B 棟(29.04)的高
就是公共空間平均分攤的原因
(換句話說,C 棟的住戶每戶多花了幾十萬在比較寬敞的梯廳)

敝人也贊成高品質的社區
但方法應是少數服從多數(也就是集體共識啊)
並在管委會的紀錄裡面明訂規則
而不是用 彈性的管理規則 + 法條恐嚇

敝人目前住在 B2,沒地方放,也不需要放鞋櫃
爭的只是一個合理而已
似乎您之前提到在C棟也有一戶,是否爭取的是C棟梯廳使用權呢?那麼C1/C2也有大小坪數分,是不是應該要將梯廳介線劃分清楚呢?C2使用權要>C1這樣呢?敝人亦是C2住戶,支持管委會執行清空梯廳政策,管委會真的有必要將會議記錄明列清楚,"自主管理"會讓太多人有漏洞可鑽,請問管委會可以辦個表決投票大會嗎?



回應者: anna - 2010-03-25 11:34:12 - IP 203.67.110.***
管委會執行的魄力及為社區的努力,敝人非常感謝

敝人和家人在 B 棟,C 棟各有一屋,或許 B 棟的梯廳較小,可能影響逃生及視覺觀瞻,所以不能放鞋櫃,敝人遵照指示辦理。但 C 棟的梯廳較大,且285號靠窗戶邊有一個凹進去的空間,敝人就訂做了一個剛好大小的櫃子放在凹洞中。

但前兩天接到管委會通知,內容如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公共安全考量,住戶不得於公共空間放置鞋櫃等雜物,............否則如遭舉報,主管機關將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查 第十六條 摘要如下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請教管委會:
敝人放在凹洞內的櫃子,不影響逃生,也不是梯間,共同走廊等等,是否也需要如此強硬執行呢?


回應者:總幹事      2010-03-30 20:31:04 IP:114.32.154.***
既然這是法律所規定的,所以當然也是台北縣政府的標準,《《 請參考中國時報報導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0012500047,00.html 》》而我們只不過是做些政令宣導而已,還談不上執法──在公佈欄及電梯內張貼公告加以「宣導」。
如有住戶違規堆置鞋櫃等雜物,我們充其量也不過是貼上「勸導單」加以「勸導」而已,請注意,只是「勸導單」喔,不是罰單呃,說恐嚇 太沉重了啦!


回應者:anna      2010-03-30 19:04:07 IP:203.67.20.***
總幹事所言:
我們只是執行單位──執行管委會的命令與交付的任務

能否讓敝人弄清楚一件事:

關於 樓梯間,梯廳內,一隻鞋都不可有 的執法標準
是管委會的命令與交付的任務
或是您認定的標準

這對我們的思考過程還蠻重要的

謝謝
回應者:總幹事      2010-03-30 16:32:28 IP:114.32.15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來,經過數度修正,已實施了近15年,凡是跟公寓大廈事務相關的各種問題,全部都可以在條例中找到解答或解決方法,並沒有什麼模糊地帶,而我本人也是經過考試取得了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核發的「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與「防火管理人員」證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第16條)對於一些特定的處所《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明定了幾項絕對禁止的行為《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那在其他不屬於這些特定處所的公共區域,有沒有什麼規範呢?
條例第9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法律條文,也許不是每個人都看得懂,我大概就住戶認為有疑義的部份簡單做個說明,其實這兩條條文基本上我們只要搞清楚四個字──如何認定?
一、「共同走廊」:只要竣工圖裡未特別註明是何特定處所(如梯廳),而又可供人通行的都稱之為共同走廊,即便是當樓層僅有一戶通行的梯廳也一樣。
但如竣工圖裡有註明為「梯廳」時,就不適用條例第16條了,而是適用條例第9條第二項,換句話說,只要竣工圖裡沒有註明是「梯廳」,照我們一般認知那個叫做「梯廳」的地方,就變成「共同走廊」了。
二、「雜物」:只要是竣工圖裡的機電設備、消防設施、水電管路、燈具、開關、門窗…等等以外,圖上沒有的東西都叫做雜物。
三、「共用部分」:之前已提過了,故不再贅述。
四、「依其設置目的」:依本社區的使用執照當中【主要用途】內之記載。
伍、「通常使用方法」:依竣工圖記載。譬如圖上是蓄水池,就不可做為游泳池使用;如果圖上是梯廳,就不可以放置鞋櫃雜物,除非竣工圖上註明的是庫房、工具間、收藏室。
六、「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裡指的是社區的「住戶規約」當中如有相關規定時,可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而必須依社區的規約辦理。
從上述說明中,我們大致上可以了解,不管是在條例第16條所規定的一些特定處所,或是其他公共區域,都一樣是受到條例的規範,不要相信會有什麼「模糊地帶」,只要你家以外的地方放置鞋櫃雜物,都會被依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如下):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我之前有強調過,有些人會以有沒有影響他人來做為衡量的標準,但是在法律的實務上很難去認定,甚至無從認定,因為「影響」這兩個字太抽象了,除了身體的、心理的、有形的、無形的,還有環境、衛生、觀瞻、形象、品質、房價…等等,一般法律條文用詞都會盡量精準,也會盡量避免用「影響」這兩個字,因為容易有主觀意識在裡面(你自認為沒有,別人卻有可能認為很嚴重),所以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只有應當作為及禁制作為。我也曾說過我們物管不是執法單位,我們只是執行單位──執行管委會的命令與交付的任務,住戶若對以上法規條文的解釋,覺得我是曲解誤導的話,歡迎向真正的執法單位──台北縣政府諮詢釋義或求證。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02) 2960-3456 ext. 7651~7660

最後再向各位映月的主人們報告一件事,我再怎麼說都是一個外人,我在映月服務也將到這個禮拜為止,然後便要調回公司,映月社區的發展與進步,終究還是要靠你們自己努力,誠如某位住戶所說的:「誰也不願意見到累積大半輩子才得到的房子,因為某些人的自私和亂來而造成房子“價值”大打折扣,任何造成“房子價值”下跌的行為,就是損害住戶的身家財產的行為,這跟從我口袋把錢搶走偷走一樣是不可原諒的行為…」。能有這種觀念、體認並有實際行動表現的映月住戶,才是映月真正的救世主。


回應者:anna      2010-03-30 10:25:40 IP:203.67.110.***
梯間如果是一致大小
那每一棟的公設比都應該變成一樣的囉

像 C 棟的公設比(31.46) 比 B 棟(29.04)的高
就是公共空間平均分攤的原因
(換句話說,C 棟的住戶每戶多花了幾十萬在比較寬敞的梯廳)

敝人也贊成高品質的社區
但方法應是少數服從多數(也就是集體共識啊)
並在管委會的紀錄裡面明訂規則
而不是用 彈性的管理規則 + 法條恐嚇

敝人目前住在 B2,沒地方放,也不需要放鞋櫃
爭的只是一個合理而已
回應者:Skill      2010-03-30 00:02:20 IP:211.72.195.***
是應該請管委會將梯間禁止擺放鞋櫃的字樣列入會議記錄,免得有住戶會有模菱兩可的想法.個人是完全支持禁放鞋櫃的政策,也支持公怖不遵守勸導的住戶,畢竟都給了一週的緩衝期,要是有意見也應該於管委會議上提出,當下應該是先把私人雜物收進屋內,而不是被當成害群之馬看待,挑戰多數民意.
回應者:Jason      2010-03-29 23:24:16 IP:124.9.48.***
很想請問規則可以自訂的芳鄰是否梯間應該改為一致大小 那應該以多大為標準 為什麼 我們想要的只是一個高品質的社區 有集體共識是第一步 很不容易的
回應者:anna      2010-03-29 21:48:33 IP:203.67.20.***
敝人原以為不能放置鞋櫃是住戶(或管委會)統一的決定【??∼參見備註】,敝人絕對認同少數服從多數,收到指令後立刻將鞋櫃收進去。直到昨天看到電梯中對未收鞋櫃住戶的不客氣警告及訴諸法律的恐嚇性話語,馬上激起敝人想要追求真理,挑戰恐嚇的念頭。

請諸位注意:公共空間有分大公用空間和小公用空間,例如C棟的公設比較高,C棟的公用空間屬於C棟全體住戶,每一樓層梯廳的部分,也屬於兩戶的小公用空間,所以我的鞋子擺放在自家的梯廳,或是放在一樓大廳,豈能相提並論?舉例來說,我自家門口的踏墊,您走過去絆倒了,我的責任可能很小,因為那不在您的必要通道上。但樓梯就是大公用空間,如果我放了個東西導致滑倒,我就有過失了。

敝人認為總幹事列舉的判例及法條看似有理,卻有很多模糊地帶,不能說完全錯誤,但以一隻鞋都不能有的最高標準,時時刻刻盯緊所有住戶,並利用電梯內張貼佈告,羞辱不配合住戶,然後以縣政府 / 周縣長,八竿子打不著的判例等等做為恐嚇,敝人對此作法非常不以為然。

敝人勸總幹事不要太自信自己所言一定正確,也別把自己當成合康映月的救世主喔!(敝人的芳鄰說的:我們是住在監獄裡嗎?)

敝人對於此案有以下看法
1.函請主管機關針對本社區可否在梯廳放置鞋櫃,特別是涉及違法的部分,給予明確指導或說明。
2.如果無法確定,敝人還願意聯合部分芳鄰們以身試法,將鞋櫃再拿出來,等執法者的勸導單來了再收也不遲。(既然已經拿法條來壓我們,就用法規來處理囉!)
3.即使不違法,管委會仍有管理公共空間的權力,請管委會再次確認梯廳公共空間的管理原則,如管委會決定採最高標準,那麼不認同的住戶,要不一人一信表達反對意見,少數服從多數,要不下屆選別人,畢竟管委是自己選的,如果不能傾聽自己的意見,沒得抱怨。

【備註】
2月26日的管委會記錄
惟梯廳以當樓層住戶自主管理為原則,但若有爭議時,經管委會協調無效,則依相關法規(第49條)辦理。

回應者:總幹事      2010-03-28 16:07:47 IP:114.32.154.***
高樓建築在台灣已成為都市發展及住宅興建的主流趨勢,電梯的使用已成為每個人天天必用的行動設備,電梯將所有樓層的垂直動線串連在一起,讓人們能在大樓的各樓層間快速移動,所以電梯廳廳是每一層樓內的交通樞紐──連貫《垂直+水平》動線。但是當火災發生在某一樓層時,電梯管道的煙囪效應,也會將濃煙在最短時間內帶至大樓中的每一層樓,因為煙囪壓力效應,致命的濃煙毒氣會經由電梯口的縫隙快速進入電梯管道間,迅速上升或下降擴散到每一個樓層的電梯廳廳,看看許多大樓火災的實際案例就是最好的說明。

我剛到映月服務的時候,發現三重的人都非常英勇,因為滿街都是未戴安全帽及闖紅燈的情形,不像在台北市很少看到有人這麼帶種的。那是不是說凡是有人在三重地區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就一定沒關係呢?相信大家都知道那只是僥倖沒出事而已。但生活的過程中,哪些事是容不得僥倖機率的?你會用什麼方法去避免?

當火災發生時,要知道火場是一片漆黑,伸手不見五指的狀況時,如何在火場中快速避難或迅速逃生?短短的幾秒鐘將決定我們的生與死。 《看看火災發生時,您多少時間「跑」 http://video.yahoo.com/watch/231511/1833909 》一般人可能認為在門口放個2雙鞋子,或鞋櫃物品等東西沒什麼,就如同住戶anna說:【若規定梯廳連一隻拖鞋都不可以有,恐怕台北縣有一半以上的住戶都要罰錢吧】。其實是那一半以上的人們都存著僥倖的心態,因為大家都在賭:沒那麼倒楣吧?但是真正事情發生了,導致因逃生而遭阻礙或絆倒那該怎麼辦!提醒各位住戶,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阻塞逃生通道罪」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因而造成人員死、傷者,可處7年、5年以下徒刑。就算你願意賭好了,但憑什麼你有資格把別人的身家、性命陪你一起賭下去?

暫且不說火災或絆人滑倒好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你會同意別人把臭鞋子放在你家裡嗎?相信一般人都不會,因為你家歸你所有,別人的鞋子你會要求他放在自己家裡;樓梯間、梯廳都屬於【共用部分】,不歸你管,該由管理委員會管理,所以別想鑽研那些樓梯間不能而梯廳能等云云了,那什麼叫共用部分呢?包括住戶共同使用之設施,如樓梯間、電梯間、梯廳、屋頂突出物、共同出入口及門廳、防空避難空間、垃圾收藏室、機電設備空間及社區的活動中心...等。既然共用部分是屬於社區住戶全體共有的,那你又憑什麼把家裡擺不下的、不想擺在家裡的東西拿到公共區域來擺放?如果你可以的話,是不是他也可以把東西擺放在頂樓、大廳、中庭或地下室?這跟自認為不會、沒有影響到別人或者自認為更美觀是完全沒有關聯性的問題。我雖然不是法官,然而這是否涉及刑法第320條第二項竊佔罪,仍應視其實際情事(譬如固定性或永久性)是否符合竊佔罪之構成要件而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輸入“竊佔罪”查詢》

中國時報--即使只放一雙鞋 也算違法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0012500047,00.html

中國時報--樓梯間當雜物間 罰款4萬起跳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0012500046,00.html


回應者:小高      2010-03-27 21:16:21 IP:114.32.154.***
回覆 匿名 於 2010-03-27 09:33:24 的發文內容:
多謝高兄的解析...

我也問過建商了!他說這問題要我們自己解決!
因為機車位大小在於我們自己住戶協商~
若要更改.要我們管委會呈報縣政府!

只是小弟有點不平衡!!
有人機車位能停兩台車~
偏偏自己的位置.一台出入都有困難!!

我並不要爭什麼!
只是地下室的機車位.要一樣大小!似乎並不是問題!!

這問題!暫且吧!!不是小弟一個人說了算~
只要大家和樂融融.偶爾見了面點個頭!
才是一個悠閒的生活的環境!不是嗎!!
兄台此言, 其實會有問題喔, 因為買房子時, 機車位就是這般大小了, 如果買了之後要變小, 任誰都不會答應的. 如果有人的車位可以 "變大" 那是不是我的也要變大才對 ?
所以這個問題,要小心, 說不定會是個地雷.

都怪建商把房子蓋成這樣, 車位大小不一致, 房子也各種SIZE都有, B棟梯廳設計得一邊有空間, 一邊就是安全門, C棟又給一邊留個引人遐思的空間. 然後A棟又獨有後門可進出進安街.

(不好意思, 就是多嘴, 沒有要辯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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