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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暫緩5/28(Sat)的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吧!
發起人 hsuhsu6364      2011-05-22 16:13:08 IP:118.167.1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的規定,有下列情行,應召開臨時會議: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請問本次臨時會是援用上開條文哪一款呢??


畢竟,這次臨時會的目的是要為加裝鐵窗取得"適法性",結果召開臨時會議的程序本身就違法,那表決出來的結果還能"適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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