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者:peter8898s
2008-08-22 10:06:33 IP:220.139.53.***
建商公設有瑕疵當可以要求改善或提改善計畫後,方可與其談點交細節,但此期間最重要的是應以發函方式要求其相關負責人簽收,方可為雙方協議或要求公設改善或增設留下證明,才不致日後若雙方為相關問題有異議或其換了代表就不認帳或必須重來致耗時耗力.
另建議應收集各住戶對公設提出建言及看法,方不會住戶認日後的管委會太武斷或未尊重各住戶看法,日後應公告週知並於期限內請住戶提出,經一次次的收納一次次的公告,一次次的對建商發函,一次次針對建商回函開會委員會決議處理,如此的程序看來繁瑣,但卻有其必要,也可以此讓住戶有所瞭解及不致於誤解,當然第一屆的委員很重要也很忙,Cheer on!Offer各位參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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