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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公設如有瑕疵管委會是否要接受點交,如不接受點交建商可以不交付公基金嗎。遇此問題該如何處理。
發起人 maryy.liu      2008-07-01 12:09:00 IP:163.29.9.***
陳情主題: 請問建商未售出的房子需不需要與住戶一起分擔繳交管理費
陳情內容: 親愛的大大您好
2.建商公設如有瑕疵管委會是否要接受點交,如不接受點交建商可以不交付公基金嗎。遇此問題該如何處理。

謝謝

回覆內容: 您好!台端所陳情事,本府答覆如下:
另陳公設有瑕疵管委會是否要接受點交1節,請貴社區管委會依公設缺失內容,以「書面」告知建商盡速改善,為保障貴社區住戶權益。又陳管委會如不接受點交,建商可以不付公共基金1節,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依前項第1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所明定。基此,本節如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公共基金自應由本府公庫代收,並由管委會逕向本局提出申請,依法定程序提領公共基金供社區妥善運用。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7626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回應者:peter8898s      2008-08-22 10:06:33 IP:220.139.53.***
建商公設有瑕疵當可以要求改善或提改善計畫後,方可與其談點交細節,但此期間最重要的是應以發函方式要求其相關負責人簽收,方可為雙方協議或要求公設改善或增設留下證明,才不致日後若雙方為相關問題有異議或其換了代表就不認帳或必須重來致耗時耗力.
另建議應收集各住戶對公設提出建言及看法,方不會住戶認日後的管委會太武斷或未尊重各住戶看法,日後應公告週知並於期限內請住戶提出,經一次次的收納一次次的公告,一次次的對建商發函,一次次針對建商回函開會委員會決議處理,如此的程序看來繁瑣,但卻有其必要,也可以此讓住戶有所瞭解及不致於誤解,當然第一屆的委員很重要也很忙,Cheer on!Offer各位參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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