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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的答覆
發起人 maryy.liu      2009-10-07 10:58:33 IP:163.29.9.***
From: 諮詢中心
ubject: Re: 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解決新社區管理問題

敬啓者:
社區管委會存款的法源是「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設置的「公共基金」,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該法第35條第1項雖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但管理委員會並不因此具備法人資格,所以依財政部規定:對於不具法人資格的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如持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文件,得以該委員會名義開立活期與定期存款帳戶儲存公共基金......(財政部金融局84.8.2臺融局(一)字第84348119號函).
存款人提領存款,係依照開戶當時雙方約定的取款式樣(印章或簽名),並留存於印鑑卡上,當客戶持存摺及符合原約定式樣印文或簽樣之取款條,要求提款,銀行卽配合付款,這是消費寄託關係當事人(銀行、存款人)契約條款明載事項,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會未另行作有統一規定.
銀行公會諮詢及消費者服務中心謹致 Subject: Fw: 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解決新社區管理問題
請求協助事項
社區管委會存款真的是只要一大章一主委章就可以提領所有存款嗎?

請問那法律依據為何?

銀行公會有統一的規定?

人民權益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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