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maryy.liu
2008-07-01 12:07:04 IP:163.29.9.***
陳情主題: 請問建商未售出的房子需不需要與住戶一起分擔繳交管理費
陳情內容: 親愛的大大您好
1.請問建商未售出的房子需不需要與住戶一起分擔繳交管理費,如其不負擔該如何執行,以保障住戶權益。
2.建商公設如有瑕疵管委會是否要接受點交,如不接受點交建商可以不交付公基金嗎。遇此問題該如何處理。
謝謝
回覆內容: 您好!台端所陳情事,本府答覆如下: 有關台端函陳建商未售出的房子需不需要與住戶一起分擔繳交管理費1案,按「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1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31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1次。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28條所明定。旨揭所陳若依前揭條例(第28條)成立管理委員會,自應依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自無疑義。另陳公設有瑕疵管委會是否要接受點交1節,請貴社區管委會依公設缺失內容,以「書面」告知建商盡速改善,為保障貴社區住戶權益。又陳管委會如不接受點交,建商可以不付公共基金1節,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依前項第1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所明定。基此,本節如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公共基金自應由本府公庫代收,並由管委會逕向本局提出申請,依法定程序提領公共基金供社區妥善運用。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7626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