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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無奈
2011-09-29 11:28:24 IP:113.196.49.*** 別在社區2006年時候就發生的事, 為什麼我2011年好像也一樣,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Ps.這同樣是文章分享,並無隱射之意,大家可以參考心中的一把尺 小心職業主委A錢 http://244 委員會的委員要A錢之前,有一定的先兆,它們會以省錢的名義先把公設的水晶燈,景觀燈...等都關掉不使用,想盡辦法挑惕建商幫我們安排的物業管理公司,先不斷的換管理員,再一直換總幹事or主任,最會會把原本的物業給換成自己認識的,因為有回扣, 它們A錢的方法太多,但我都知到如何防範A錢之法,因為過去3年我都一直在告我現在住的管委會,終於把被A的錢討回,告到太有經驗了, 未來我會在管委會成立前,教導所有鄰居,以防止我們的錢被A走, 大家千萬要記得,在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在選出各棟的委員之前,大家要先討論公約, 防範職業主委的幾個要點如下: 1.要選委員的人,一定要是房屋所有權人,既使是配偶有也不行,因為到時出了金錢糾紛,配偶不是所有權人的話,就不能查封房子,想選委員A錢的人,會要求所有權人的配偶也可選,這時大家千萬不能同意! 2.一定要設籍登記在香榭的人以及同時人也要住在這的人才可選, 很多準備A錢的職業主委大多是投資客,它們不住在社區,戶籍更在其它地方,這些人都有一定年紀,它們專找新的社區下手,因住戶大都是6,7年級生,很多狀況攪不懂,它們都會很主動和大家聯絡,留下交流方式,更會很熱心的主動幫大家,目的就是希望以後選委員 大家想想,只有未來真正要住在社區的住戶,才會和以後的鄰居先做交流,留下交流電話, 自己多想想為何投資客要和住戶來往那麼密切的理由吧? A錢委員手法大公開 1.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就要求變更住戶公約,讓所有權人配偶也能當委員, 這時大家千萬不能同意,一定要要求限定是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才能選委員,因為到時後管委會如有金錢糾紛產生時,委員若是屋主,就可依照法律查封房屋,被A的錢就能追回來, 若A錢的人不是屋主,而是其配偶,就沒法查封, 所以想當職業委員A錢的人,會想盡辦法要求配偶也能選 2.要選委員的人一定住在本社區,而且要戶籍也登記在本社區, 戶籍和本人都一定要住在這的人才能選委員, 這是為了防止投資客當我們委員,只有真正的住戶當委員,它才會為本社區的未來而努力,想想看,一個不住在我們社區的人or戶籍不在本社區的人,選委員的目的會是為我們嗎? 3.要求未來管委會一定要多人蓋章才能領錢(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 而且一般支出部份都必需經過全體委員表決, 重大支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管委會無權決定,只能提案) 不能由1~2個人蓋章就可把錢領出,而且所有的採購方式都比照政府的採購法流程,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找三家以上的廠商,全體委員共同參與決策,不能讓只有少數幾個委員決定, 不然就會有委員只找自己認識的廠商,包山包海拿回扣A錢 委員A錢手法大公開: 5. 想要錢的委員們常用的手法就是先把人都換成自己人, 想盡辦法搞掉其他反對他的委員,到處和住戶講其他委員的不實壞話,要求以後選其它人, 不然就是一直找物業管理公司的麻煩,想盡辦法把原本建商安排給社區,知名優良的物業管理公司換成自己外面喬好,有回扣的小型物業管理公司,這類的公司通常都不專業,請的保全人員大都是沒證照. 保全人員依法都要考執照才能聘用,他們會依法辦事,所以想要A錢委員們會不斷挑惕管理員,然後未經管委會開會同意就換人,,私下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把不聽它話的人換掉,不斷的換管理員,主任,總幹事,一直換到聽他話的人為止,那些人大都沒證照,這樣職業委員才方便上下其手, 對付方法: 物業管理公司和管委會簽有契約,物業管理公司只能執行管委會要求的事,主委只是管委會的代表人,依法只能代表管委會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執行會議所決定內容,(會議內容都有會議記錄), 主委,少數委員若是越權私下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執行非管委會會議通過之決策,物業管理公司若不拒絕就執行,若因此造成住戶權益的損失,管委會可依法告發物業管理公司,罰單一張少說20萬以上,所以嚴格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只能聽命於管委會決議,而非單一委員,此乃杜弊之法, 6. 管委會依法只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執行機構,多數社區的管委會經常越權,其實法規都寫的很清處,有很多的決策都必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後才產生法定效律,這時才可執行,撥款, 若管委會越權並未將相關決策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撥款的人就必需付上法律責任,作違法濫權決策的人也要將會付上法律責任,法律都有明白記載,所以這時留下法律證據就對全體社區住戶非常重要, 那要如何保護全體住戶的權益,杜絕管委會委員違法濫權呢? 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非常重要了,在住戶公約就可要求以後的管委會所有的會議都要強制錄音,錄影存證並備份保留, 其中的會議記錄又非常重要,在每次的提案和表決時,都要將所有的人,列表明細,包含哪位提案,哪幾位投同意票,哪幾位投反對票,誰缺習,所有人的人名都寫出來,用記名投票的方式留下法律證據,以示付法律責任, 會議記錄都要簽名,備份存檔,只有用如此嚴格的方式管理,社區奉公守法的居民才有保障,想要A錢的職業委員及投資客就無法亂來了 7. 相信用以上嚴格的方法來管理社區,一般奉公守法的住戶決不反對,所有的住戶大家睜大眼看!會反對用這種留下證據方法的人,相信就是另有所圖的人,其實委員A錢手法太多,寫也寫不完,想要知道更多對付違法濫權委員的防治方法,私下找我,我教你們如何收集證據,如何查封對方財產,如何告到對方把A掉的全吐出來,如何讓對方進牢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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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2-27 10:40:04 IP:113.196.49.***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 新北成立委員會(2011/12/15 00:43)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正式成軍,秘書長陳伸賢14日主持委員會成軍誓師大會,期許所有委員懷抱熱忱、持續成長、奉獻社會的心情為民服務,以新北市政府既有之關懷市民衷旨為基礎,與市民攜手共創和諧雙贏的社區發展。 陳伸賢表示,新北市報備有案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計有近7千件,近年社區發展自治意識高漲,民眾積極參與社區自治之管理,但因而發生之爭議事件也不在少數,住戶為提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卻也因私權糾紛而導致司法爭訟,此非行政機關所樂見,成立調處委員會希望能迅速有效的為市民解決問題。 陳伸賢強調,繼今年9月中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科後,又在短短3個月內在公寓科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就是希望藉由此一調處平台提供民眾專業建議及法律諮詢,未來民眾可循「先行政、後司法」途徑,保障公寓大廈住戶之權益,並提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減少住戶間司法爭訟。 工務局表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成軍後,預計於明年起正式受理案件,委員會每2個月召開1次會議,委員會聘請15位委員,由新北市政府秘書長陳伸賢擔任主任委員,另聘府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6名委員,其餘9位委員由具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營建、社會福利、地政、法律等距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 首任委員分別是工務局副局長柳宏典、地政局科長林泳玲、法制局消保官周繼雄、環保局技正白添富、警察局警政監陳火炎、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陳文吉建築師、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呂漢崗建築師、台北市律師公會張瑞倫律師、台北市律師公會林孜俞律師、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呂政源理事長、新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胡和澤理事長、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委員楊進銘律師、中華物業管理協會劉志高副理事長、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邱治國消防設備師。 太好了,以後社區如果有不懂的事,或有凝問的事,是不是有了一個協助解決的管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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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2-19 08:45:32 IP:113.196.49.***
【公寓大廈法律問題急救站】前任主委拒絕移交怎麼辦?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日前所有權人大會已完成並已改選新的管委會,但誇張的是原有的主委選後不肯辦理移交,應如何用司法途徑解決這件事(註一)? 【解析】 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定有明文,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催告於7日內仍不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註二)。是本案中的新管理委員會,自得經催告於7日內仍不移交時,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又「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所明定,是本案中的舊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即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其即無權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註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除依法追認(註四)外,對於管理委員會不生效力(註五)。至於駡髒話部分,在刑事方面,若為公然侮辱人者,除「以強暴犯此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外,前主委將被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註六);在民事方面,前主委若有不法侵害本案提問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本案提問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註七),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9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改選後不肯辦理移交。 註二: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成立者,管理費移交事宜宜請逕循民事程序主張之(內政部營建署87年12月17日87營署建字第61627號函參照)。 註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參照。 註四: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縱本人事後再為承認,亦不能使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85年05月03日台上字第963號判例參照),亦應注意。 註五: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最高法院74 年09月12日台上字第2014號判例:「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參照。但不許代理者,不因本人之承認而生效力(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上字第1904號判例、33 年 01 月 01 日上字第1723號判例參照)。 註六:刑法第309條參照。 註七:民法第195條第1項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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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襄妤
2011-10-12 14:08:15 IP:61.217.111.***
雅虎也有很多好文章,也有與社區管理相關的資訊可查,這是其中一章,與大家分享^^ http://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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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7 11:53:08 IP:113.1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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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7 08:16:05 IP:113.196.49.***
許多事情,總是在經歷過後才明白。 痛過了,便堅強了;跨過了,便成熟了; 傻過了,便懂得了適時的珍惜與放棄。 總是在失去了什麼,才能學會珍惜什麼; 總是在碰了壁,才能學會改變什麼,放棄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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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6 08:37:48 IP:113.196.49.***
當父母什麼都有的時候, 突然發現孩子沒有教育好而走上了斜路, 馬上有種全軍覆沒的感覺。 ♥ 任何成功都不能彌補教育孩子的失敗!❤Like∼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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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5 08:26:45 IP:113.196.49.***
當媽媽手中有個雞腿時,她會說 " 你吃吧,我不餓 " 當媽媽面前有山珍海味時,她會說 " 你吃吧,媽不愛吃 " 當深夜了媽媽還在縫你的衣服,你來關心她,她會說 " 很夜了,去睡覺吧,媽不睏 " 當你事業有成,買東西來孝敬她老人家,她會說 " 媽不喜歡,你自己用吧 " 當大熱天時,你手中只有一杯水,她會說 " 媽不渴,你喝吧 " 以前都是他給你零用錢,當到你給她錢時,她會說 " 媽有錢,你收著自己用吧 " 當你想把他接到比較好的環境住時,她會說 " 媽不習慣 " 當媽躺在病床時, 每個人都問他疼不疼?她會說 " 別傷心,媽不疼 " 這個就是我們的媽媽... 時時刻刻都把善意的謊言掛在嘴邊...更多 發佈者: 陳信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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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4 08:29:56 IP:113.196.49.***
1、飯不夠,母親說,我不餓。 2、家沒錢,母親說,我不喜歡新衣服。 3、東西少,母親說,我不愛吃。 4、早起晚睡,母親說,我不困。 5、疲憊不堪,母親說,我不累。 6、外出沒錢買飲料,母親說,我不渴。 7、給母親寄錢,母親說,我不缺錢。 8、患病住院,母親說,我不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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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3 13:47:44 IP:113.196.49.***
本文為臺北縣家庭教育中心轉貼 文/高淑貞(彰師大輔導與諮商學系副教授) 1.若手上沒有糖,如何給孩子一顆糖? 如果本身不快樂,如何帶給孩子快樂?如果對自己也不能忍耐接納,那便無法對孩子忍耐接納。所以做好父母的重要前提是照顧好自己,讓自己是個有能量給與的父母。 2.當孩子溺水時,不是教他游泳的好時機: 溺水的孩子需要的是及時的一把,因為他沒有餘力去學習。當孩子傷心、難過、生氣的時候,也不會是灌輸規則與訓誡說教的好時機。只有傾聽、了解孩子的想法,才能快速幫孩子穩定情緒,進而能跟孩子講道理。給予同理心與了解,能幫助孩子接納自己、消散情緒,並因此對父母產生信賴感。 3.要做一個恆溫器,而不是做溫度計: 提供給孩子穩定的態度,而不是隨著孩子的情緒起舞。因為孩子的情緒並不屬於你,不要認為是自己的責任。用心傾聽,並表達理解,反映孩子的當下狀態,幫助孩子覺察自己的感受與行為。不要跟隨孩子的狀況,自己也情緒起伏、言行失控。 4.珍貴的關係是由細小處點滴累積而來的: 要珍惜與孩子的每一個互動,不是等待大事發生時才出面處理。總期待等待更重要的事件才去參與孩子的世界,反而失掉許多小而珍貴的機會。珍惜每天細微的相處,就能建立深刻的依附關係。如果不能用心於孩子的小事件,就不能去期望參與孩子生命中的大事件。 5.鼓勵孩子的努力與展現的特質,而不是讚美行為的結果: 孩子通常接受了太多膚淺的讚美,如好棒、好厲害、好可愛等等,或許會有一時的得意,但卻是依賴外界的評價,而不是培養正向的自尊。 具體的指出孩子的能力與特質,這樣孩子才會從中發現自己能力與特色,進而認識及看重自己內在的特質。 6.重要的不是當時做了什麼,而是事後你做了什麼: 父母不是完人,總有判斷不當、處理不周的情況。但是父母不要為內疚所困,擔心會對孩子造成長期影響。重要的是去學習,如何處理自己所犯的錯誤。如何在事後理性回應、說明,在坦誠中讓孩子學習勇於認錯與負責的行為,也同時示範了如何修補、維護關係的態度。 7.當無法接納事實時,給予想像的空間: 孩子常會有許多負面的情緒與攻擊力要發洩,因此表現出一些不當的行為。孩子可以藉由想像得到一些在現實生活中不能獲得的東西,表達出真實生活中不會被接受的情緒和希望。因此,如果不是有具體的破壞性行為,透過遊戲、畫畫、說故事等,可滿足孩子具破壞力的「想像」。不過度限制孩子的想像,就能幫孩子的壓力找到出口。 8.如果定下規則與限制,就要貫徹執行: 孩子的生活需要有明確的界線與指示,而不是完全無條件的接納。有明確界線才可以建構安全的關係,所以不要隨意恐嚇,但是當你設下合理的限制後,便要跟進執行,否則會失去可信度與減損關係。而孩子也才能從堅定的限制中,學習自我控制,懂得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9.回答問題背後的真正問題: 孩子常常是透過疑問句做某些關係的探索,與父母迂迴的溝通。許多問題其實本身意義不大,重點是問題背後孩子真正想說明的是什麼?了解問題背後那個問問題的孩子,他當下內心的可能疑慮是什麼?可能會有更重要的發現。 10.精簡說話: 過於冗長的陳述常流於說教,也讓孩子失去注意的焦點。所以話多不如話少,話少不如話好。別讓孩子聽了一大篇,結果什麼也記不下來。讓重要訊息能夠進入孩子腦中的方法就是要精簡明確。 ∼本文摘錄自天下雜誌出版《家庭教育,贏的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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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2 21:03:02 IP:220.133.73.***
現在網路氣份不是很好,希望各位網友可以找一些好的文章大家一起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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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10-02 21:00:35 IP:220.133.73.***
孩子!最怕父母做的事! 作者: 許弘 1父母吵架。 2父母發脾氣。 3撒謊。 3無視孩子的優點。 4父母對每個孩子都不能給予同樣的愛。 5父母之間不互相諒解。 6不耐心地解答自己提的問題。 7不歡愛自己的小孩。 8在客人面前指責。 10父母對孩子冷漠無言。 11父母一聲不說就"走"了。 12離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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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奈
2011-09-30 11:23:57 IP:113.196.49.***
希望十二月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候,會有人重視這個問題,我們社區公基金已經快有一千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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