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發起人 果俊
2009-11-23 23:54:24 IP:219.87.87.*** 時間:98.12.13(日) 下午1:30 地點:社區大廳 本社區即將召開『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請各位鄰居們踴躍提出您寶貴的意見,一齊推動社區的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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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熱情洋溢
2009-12-14 18:58:34 IP:220.134.192.***
會議就在鬧哄哄中進行,所幸沒有流會,如願產生「委員」啦。 遺憾我無法全程參與開會,因為我就必須趕去上班。 後來,聽老公說, 為了「主動/被動」的議題,拖延了一些時間。 主動也好,被動也好, 所有的「委託人」都是成年人,思想都很成熟, 信任「代理人」,才會交出「委託書」,不是嗎? 當委員是個「無給職」, 無論候選人的動機是A或是B? **A: 熱愛社區。 挺身而出。 **B: 熱愛表現。 滿足成就感。 我個人認為,主動積極的候選人,我們應該鼓勵與支持。 最討厭的是,沒有能力也沒有行動力,就是只會「批評」,也看不得別人出風頭。 這種人才是阻止社區進步的礙腳石。 謠言止於智者。 道聽莫聽,耳語莫傳。 如果覺得這屆的委員,有人表現不如期望,那麼,下一屆我們就把他換下來吧。 祝大家聖誕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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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果俊
2009-12-05 12:29:44 IP:220.134.192.***
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權力與義務。本社區共有304戶,至少須有153戶出席(93位區分所有權人+60位委託代理人)及所有權比例50%以上才得以順利召開。12/13(日) 13:30由本社區第一次自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果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那就象徵本社區房價起跌的開始(言誇意近)。在很多場合,住戶間僅管有些意見上的相左,然推動社區向上的心願,卻是不謀而合。社區的發展,從典章創立、環境整頓、促進福祉、臻於至善,均有其階段性的過程,軌跡的進退,我們都在其中演繹。3個小時的開會時間,期盼能讓本社區在新的一年裡,虎虎生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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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熱情洋溢
2009-12-04 22:14:53 IP:220.134.192.***
那就是B棟圍牆 與 透天厝 中間的通道。 深夜常常有摩托車急騁的馬達聲。 我是一個很好睡的人,不瞞您說,我不覺困擾,不知道別人如何? 但是老公常常半夜被吵醒。 因此他數度拜訪里長,希望他把公園的小門封鎖 (水流公廟旁邊),不要讓摩接車出入。也就是此通道僅限行人或單車。 里長表示,他希望里民寫信向市公所反應,然後,他會密切地加持,因為他不方便得罪「里民」。 我最近會寫電子郵件給市公所,希望奏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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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果俊
2009-12-04 13:05:46 IP:220.134.192.***
噪音問題為一般社區住戶們最受干擾之環境公害,「噪音管制辦法」應該納入住戶生活公約裡,相關條文管委會將儘速擬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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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rita
2009-12-04 09:18:11 IP:211.7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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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匿名
2009-12-02 18:45:55 IP:124.9.19.***
不知可否再加一條 禁止在中庭大聲喧嘩∼ 今日,今時,那句句小花∼吵到我快瘋掉了∼小朋友還一、二、三的一起吶喊∼天啊∼哪個媽呀∼快請你們家小朋友麥按呢啦∼要約人玩,也不用這樣時時呼喊吧∼ 還是無法正常登入的版主媽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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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果俊
2009-12-02 09:41:08 IP:220.134.192.***
此文自『成功寓廈管理必備條件』改編,網址於: http://blo 公寓大廈內所有成員地位相等,缺乏軍隊或企業組織所具備的強制性從屬關係,也不像社團藉著共同興趣而自然形成內部凝聚力,更不如政府機關擁有充沛的資源可以進行細密的分工。在社會各層級組織團體中,公寓大廈管理所具備的條件最為貧乏,所面臨到的挑戰卻最是嚴峻。 公寓大廈管理在實務上經常遇到的障礙有:1.住戶對於公共事務參與意願低落,無法形成公共決策。2.普遍缺乏公德心,無從建立公共秩序。3.觀念與做事方法錯誤,妨礙正常管理推展。 唯有從制度層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策層面(管委會)與執行層面(物業、保全、清潔),都打下良好的管理基礎,才能將「捷運全世界社區」塑造成一個房價優良的社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訂定完整有效的規約: 大家須妥善考量日後管理組織運作的規則與住戶行為限制,並將有必要明確訂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與作業規範,一一擬妥放進規約,才能發揮周延完備的管理機能。 2.建立公共事務決策機制: 由社區規約明訂,授權管委會建立起處理公眾事務與維護公眾權益的決策項目。 3.法定空地、約定共用與約定專用部分,經區權會決議後詳載於社區之平面圖說。 ﹝管委會﹞ 1.會議決議過程及效率:為避免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之情況,需制訂高效率的議事規則,並提升公共事務的決策品質。 2.聘用專業、優質的管理服務人。 3.建全溝通機制:把溝通管道做好,許多社區大樓的衝突紛爭,都會自動消弭於無形。 4.財務處理方法: a.管委會帳戶及社區財務報表須有防弊的機制。 b.選擇好適當的會計作業方法,與規劃完善的作業流程,力求財務報表的簡單表達與完整地訊息揭露。 c.於社區網頁隨時公佈公共基金收支狀況與未按時繳交管理費住戶名單。 d.妥善擬訂社區財務收支計畫。 5.透明公開的採購發包過程: 強化正確的採購觀念與培養長期合作的配合廠商,讓社區的採購發包作業成為住戶可以信賴參與的共同事務。 6.住戶違法行為處理: 在公佈欄及社區網頁上加強對限制住戶行為相關法令規定的溝通宣導,於面臨住戶違反法律或規定時,必須當機立斷且立即依法進行制止與催告。 7.人性化管理。 ﹝物業管理中心﹞ 1.完善的系統化文書管理: 對文件必須建立系統化的文書管理方法,妥善規劃憑證與文件產生後的存放與分類的原則,並期實施清點、作廢。 2.健全的管理費收取措施: a.運用良好的溝通機制,讓住戶了解按時繳納管理費的重要性。 b.提供多種便利的繳費方式。 c.提供未遷入之住戶重要的社區資訊,加強與未遷入之區分所有權人聯繫。 3.強化公共安全維護: a.確實掌握住戶動態、落實門禁管制、臨時停車管理與機動巡邏。 b.定期實施防火避難通道安全準備檢查,維護建築物正常防火避難功能。 c.確實執行消防設備、緊急發電機設備定期保養維護工作,以確保安全設備之功能正常。 d.實施裝修工程管理,避免裝修時變更建築物結構,造成公眾安全的威脅。 4.公告管理: 良好的公告管理,不但可以作為管委會處理住戶違規行為,執行書面催告的憑證,更是系統化保存管理作業記錄的最佳工具。 a.每一張公告都要編配獨立且連續的文號,註明公告開始與結束的日期。 b.管理服務人執行張貼與取下公告時,都必須在公告上簽名並註明執行的時間。 5.公共財產管理: 制作完整的記錄、標示及定期清點,以防止住戶權益受到侵害。 6.裝修工程管理: a.落實各項裝修申請,讓住戶與工程人員完整清楚地了解裝修規範的內容。 b.嚴格監控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噪音、髒亂與頻繁的人員出入。 7.確實的作業執行控制: a.訂出年度、月份、每週和每日要執行的例行性工作項目,並輸入電腦。 管理服務人員在每個月初與每週開始時,列印工作計畫表,依計畫執行各項工作。管委會只要透過服務人員每週與月份結束時所呈送的工作計畫表,就可以完整掌握管理作業執行的狀況。 b.專案性工作也應該輸入電腦,執行進度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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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熱情洋溢
2009-12-01 05:22:17 IP:220.134.192.***
我只有看密密麻麻「社區規約修改條文」就頭昏眼花, 沒有想到,更下面的文章還有人提到我的名字。 呵呵呵, 原來有人提到我???小事小事,不要動氣, 凡事有正反二面的意見,這是民主社會, 凡事都可公評也可冷靜討論的。 很抱歉,因為我住在1樓,聽到「中庭」好多人聚在一起,講得很大聲很激動,我經過時,被拖進去旁聽了一下啦。 我並沒有去實地堪察E棟的鳥網。 有一則說法是, 整個運作過程…,最先是該廠商願意無料「出力」,本社區只需負擔「材料費」就可。但是,有委員質疑該廠商的專業性,加以婉拒。 沒有想到,繞了一大圈,最後還是找到這位廠商來幫忙。 所以,有很多人言誓旦旦地說,四萬元是花得冤枉啦。 不知是真是假? 有人的地方就有八卦啦。 據說,管委會之中,也有少數委員是投反對票的啦。並非全數同意啦。 反對的人,並非沒有同情心, 主要是擔心「公平性」的問題。 若有其他棟也提出類似要求,又要如何處理之。 「人命關天」,於情於理, 如果有人真是因為鳥糞所造成的理由而生病,那大家都是願意伸出援手的。 但有另一派人員的說法, 他們說, 鳥網只是做一部份,並不是全部的樣子,我沒有去看,自己的知識不足,完全不了解, 小鳥飛逐的路徑與範圍, 這樣的一個鳥網是否可以完全封鎖,完全不得而知。 就我個人的看法, E棟的圍牆加高, 也是重要,非做不可!!!! 因為這是牽涉到整個社區的維安。 不過,這也是需要全體住戶的贊同才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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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果俊
2009-11-28 10:18:20 IP:220.134.192.***
轉貼管委會擬訂之「捷運全世界社區規約修改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第一條(宗 旨) 為維護捷運全世界社區 (以下簡稱本社區) 建築物內外觀設備及景觀之完整暨發揮自治功能、敦睦住戶間的情誼,以塑造高品質、高格調安寧之居住環境,保障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為宗旨,特制定本章程。 【修改後條文】 第一條(宗 旨) 為維護捷運全世界社區 (以下簡稱本社區) 建築物內外觀設備及景觀之完整暨發揮自治功能、敦睦住戶間的情誼,以塑造高品質、高格調安寧之居住環境,保障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為宗旨,特制定本規約。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四條 (依 據) 本規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所頒「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規定及購屋時與興建起造人簽署之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各事項制定,凡屬本社區之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行之義務以貫徹支持管理委員會對各項管理措施之推展及執行。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本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 制定之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修改後條文】 第四條 (依 據) 本規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所頒「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規定及購屋時與興建起造人簽署之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各事項制定,凡屬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行之義務以貫徹支持管理委員會對各項管理措施之推展及執行。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本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之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六條第(5)(10)款 (5)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10)規 約:公寓大廈區分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修改後條文】 (5)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10)規 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六條增列第11、12款 【修改後條文】 (1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12)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修改原因說明】 補充說明定義事項。 【原條文】 第八條第(1)(2)(8)款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產生。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單載明並公告之,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10)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3/4之同意行之。 (1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定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3/4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8)每年三月份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一次; 【修改後條文】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召集人無法產生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單載明並公告之,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10)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3/4以上之同意行之。 (1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3/4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8)每年12月第二週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暨改選管理委員一次; 【修改原因說明】 修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際運作需求及配合會計年度之運作及補充條文。 【原條文】 第八條第15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三月召開定期大會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a.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b.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c.定期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住戶並公告之,臨時大會得以公告為之,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修改後條文】 (15)定期大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各住戶並公告之,臨時大會得以公告為之,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修改原因說明】 本條文與第八條第(8)款部分條文重複所以將重複a.b條文刪除。 另定期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修改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一致改為十天。 【原條文】 第九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責)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亙推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且其身份應為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2)選舉及罷免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全部或委員會。 (3)議決住戶之提案、意見以及建議事項,交付管理委員會執行。 (4)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以及本章程之執行情形。 (5)審議管理委員會所提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 (6)議決住戶規約(詳如附件一)及管理組織章程、公共基金與管理經費收支之辦法。 (7)議決公共基金之繳納。 (8) 有關條第七條第五項之決議事項。 【修改後條文】 第九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責) (1) 選舉及罷免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全部或委員會。 (2) 議決住戶之提案、意見以及建議事項,交付管理委員會執行。 (3) 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以及本規約規範事項之執行情形。 (4) 審議管理委員會所提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 (5) 議決住戶規約、生活公約(詳如附件一)及相關管理辦法、公共基金與管理經費收支之辦法。 (6) 議決公共基金之繳納。 【修改原因說明】 ●增列不足之條文。 ●與第十二條第(9)款重複。 【原條文】 第十二條第(1)(2)(3)(6)(7)(8)款 (1) 為有效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暨住戶規約之事項,並實際推動、督導、執行本社區之各項管理措施,特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設委員二十一人及候補委員六人,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產生之(但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分別由淞普區推選管理委員十一名、候補委員三名,及連銓區推選管理委員十名、候補委員三名,由分區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互選之);第二屆起分別由各棟同支電梯梯間住戶各選舉委員 2人(本社區共分A、B、C、D、E棟有8支電梯梯間共選出16名各分區委員),不分區委員五人,候補委員六人共同組成之。(不分區委員及候補委員於各分區委員選舉後由住戶推舉人選經選舉後依得票數依序產生之) (2)管委會之組成成員均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亦或設籍於本社區之直系姻親親屬。 (3)管委會之組成成員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 配偶亦或設籍於本社區之直系親屬。 (6)管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及其他專門委員若干名,均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附件)。 (7)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均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亦或設籍於本社區之直系親屬擔任,上述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得委任他人。 (8)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為主任委員。 【修改後條文】 (1) 為有效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暨住戶規約之事項,並實際推動、督導、執行本社區之各項管理措施,特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設委員17人,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分別由各棟同支電梯梯間住戶推選產生委員 (本社區委員推選人數依A棟:二名、B 1B2:二名、B3-B5:三名、C棟:三名、D棟:二名、E1E2:二名、E3-E10:三名共選出17名委員),各棟各推選1名候補委員共計候補委員7人。 ●第(2)款建議刪除,併入第(3)款 (2)管委會之組成成員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應為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或設籍於本社區之直系親屬,以上委員如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或設籍於本社區之直系親屬擔任時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簽具切結並負連帶責任,其他委員得為設籍本社區之住戶,上述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得由該法人出具授權書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 (5)管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及其他專門委員若干名,均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附件)。 ●原第(4.5)款分別修正為(3.4)款。 ●建議刪除(7)(8)款條文。 ●原第(9.10)款分別修正為(6.7)款。 【修改原因說明】 ●修改符合實際運作之委員人數,刪除不分區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選委員時無須再為選不分區委員耗費更多時間,預防不分區選舉可能問題,且刪除不必要之條文。 ●限縮重要職務委員之資格,放寬一般委員之資格。 ●補充條文不足部分。 ●(7)款部分條文並入(2)款條文中,(8)款條文與第十一條第(2)款條文重複。 【原條文】 第十三條第(2)及(17)款 (2)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各項決議事項及報告會務。 (17)本規約、住戶大會授權或決議事項之執行。 【修改後條文】 (2)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各項決議或授權事項、報告會務暨本規約之執行。 ●原(17)款併入(2)款後刪除。 【修改原因說明】 簡化合併條文。 【原條文】 第十三條第(5)及(16)款 (5)聘 (解) 僱管理服務人或本會直屬之人員。 (16)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之委任、聘雇、解聘及監督。 【修改後條文】 (5)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之委任、聘雇、解聘及監督。 【修改原因說明】 簡化合併條文。 【原條文】 第十三條第(8)(9)(10)(19)款 (8)住戶違規情事之糾正與制止。 (9)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訴請法院處置。 (10)有下列情事時,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 a.住戶違反本條例第(9)項規定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b.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至第4項等情事者。 (19)社區各項維護管理及修繕均採公告公開招標作業。 【修改後條文】 (8)住戶違規情事之糾正、制止與依法處理。 (9)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經催告仍不給付者之催收暨依法處置。 ●建議刪除條文。 (16)社區各項例行性維護管理及修繕之公告公開招標之執行與推動。 ●原第(11.12.13.14.15)款分別修正為(10.11.12.13.14)款。 ●原第(18.20.21)款分別修正為(17.19.20)款。 【修改原因說明】 ●將條文修正更貼近第十三條(管委會之權責) ●將條文修正更貼近第十三條(管委會之權責) ●本條文與第三十一條第2款重複且與(管委會之權責)無關。 ●將條文修正更貼近第十三條(管委會之權責) 【原條文】 第十四條標題暨第(1)款 第十四條 (管委會之召開) 1、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個月一次,應於每月第二週周日晚上19:00,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修改後條文】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召開) 1、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個月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修改原因說明】 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原條文】 第十五條第(2)(3)(4)(5)款 2、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3、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4、管理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召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5、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召委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修改後條文】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選舉之。 3、管理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應於改選後1個月內向治安機關申請良民證已確定無違反第十六條情形(其申請所需費用一律由管委會支出,並同時給予車馬補助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補貼)。 4、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其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或設籍於本社區之直系親屬擔任以上職務委員者,該區分所有權人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修改原因說明】 (2.3)款合併,且各重要職務之委員均由委員間互推選舉之,避免主委一人獨攬大權。 ●加強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任用資格之認定,以查核是否有違反第十六條之情形,防範未然。 ●修正與規約中任用資格ㄧ致。 【原條文】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召委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召委,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修改後條文】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修改原因說明】 修正字句 【原條文】 第十七條(管委會務之執行與效力) 管委會依組織章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按其權責所訂定之事項,應於五日內以書面分發或公告週知全體住戶,全體住戶應絕對遵守與支持;若其決議或其他執行措施有違法令、章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具明理由連署後,要求通襠監察人、管委會覆議並暫緩執行或擴大連署要求管委會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止之。 【修改後條文】 第十七條(管委會務之執行與效力) 管委會依組織章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按其權責所訂定之事項,應於五日內以書面分發或公告週知全體住戶,全體住戶應絕對遵守與支持;若其決議或其他執行措施有違法令、章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具明理由連署後,要求通知監察委員、管委會覆議並暫緩執行或擴大連署要求管委會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止之。 【修改原因說明】 修正字句 【原條文】 第十八條第(3)(4)款 3、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九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二十收繳,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4、機車車位每年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抽籤,分配機車車位。 【修改後條文】 3、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九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十收繳,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如虛擬機車位於提案中經區分所有權人表決通過每戶有一機車位時,則予於刪除,如未獲通過則保留本條文。 【修改原因說明】 公共基金提撥修正。 【原條文】 第二十五條(預備金) 為支付本社區緊急狀況所需之公共支出及公共設備修計劃所需資金,管理委員會得就管理費中提撥固定金額為預備金,預備金之總額由管委會核定之。一俟達到預備金之總額時即停止提撥。 【修改後條文】 第二十五條(預備金) 為支付本社區緊急狀況所需之公共支出及公共設備修繕計劃所需資金,管理委員會得就管理費中提撥固定金額為預備金,預備金之總額由管委會核定之。一俟達到預備金之總額時即停止提撥。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二十六條第4款 4、費用之支付均須循正常的請款作業,經驗收取得憑據後支付。各項經常費或其他費用之支付作流程及核支權責另由管委會研議辦理。 【修改後條文】 4、費用之支付均須循正常的請款作業,經驗收取得憑據後支付。各項經常費或其他費用之支付作業流程及核支權責另由管委會研議辦理。 【修改原因說明】 將管理費之處理模式更明確劃訂定處理原則。 【原條文】 第三十一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1、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修改後條文】 第三十一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1、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三)(四)(五)款改為第(二)(三)(四)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三十二條 (住戶規約) 本社區住戶規約如附件一為本章程之一部份,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後實施,修訂時亦同。住戶任何違反「住戶規約」之情事者,皆由管理中心行即時勸導並制止,若逾期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依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經議決後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修改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活公約) 本社區住戶生活公約(如附件一)為本規約之一部份,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後實施,修訂時亦同。住戶任何違反「生活公約」之情事者,皆由管理中心行即時勸導並制止,若逾期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依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經議決後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三十七條 (組織章程效力之延伸) 本社區住戶若將房屋出讓、出租或轉租時,須將本章程列為契約之附件,以利管理措施之執行。 【修改後條文】 第三十七條 (住戶規約效力之延伸) 本社區住戶若將房屋出讓、出租或轉租時,須將本規約列為契約之附件,以利管理措施之執行。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三十八條 則。 2、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如附件六。 3、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4、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 ( 或使用 ) 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 ( 或使用人 ) 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 5、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修改後條文】 第三十八條 (其他事項) 1、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2、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如附件六。 3、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及各管理辦法。 4、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 ( 或使用 ) 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 ( 或使用人 ) 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 5、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修改原因說明】 以上條文規約中未列出,增列之。 【原條文】 第三十九條 (組織章程及管委會之正式立案、報備) 本社區組織章程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 【修改後條文】 第三十九條 (住戶規約及管委會之正式立案、報備) 本社區住戶規約之報備及修改規約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四十條 (章程之修訂) 本組織章程之修訂,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審議通過,依第八條第八項第一款。 【修改後條文】 第四十條 (住戶規約之修訂) 本住戶規約之修訂,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審議通過,依第八條第八項第一款。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原條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4 日。 【修改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本住戶規約訂立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4 日,並於98年12月○日經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後實施。 【修改原因說明】 字句符合實際用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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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胖熊
2009-11-27 10:26:40 IP:122.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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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果俊
2009-11-26 23:07:13 IP:220.13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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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胖熊
2009-11-26 13:10:20 IP:122.116.29.***
”為了滿足某戶的個人需求”架設鳥網有滿足到什麼需求嗎?? ”公平性”現在就出現公平性,之前討論機車車位時不是情要優於法嗎?? 請將心比心吧!不知道這位小朋友是否全癒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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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果俊
2009-11-26 12:19:09 IP:220.134.192.***
關於E棟外牆設置鳥網架,管委會開會時一致通過,其費用可於99年度申請縣議員統籌分配款來支應。(98年以增加監視設備器材申請縣議員統籌分配款$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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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rthur0713
2009-11-26 09:55:08 IP:60.248.153.***
這是整個社區環境衛生的問題. 如果E棟的人因為鴿糞而感染到禽流感之後到中庭去傳染給大家. 那後果會如何? 如果衛生局知道後來開罰的話..還不是全體住戶要負責.. 這是公共衛生的問題不是單獨住戶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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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inger
2009-11-26 08:39:51 IP:211.23.152.***
怎會是「個人戶」問題,這關係到全區的空氣品質的問題,不要以為只會影響E棟的問題,空氣是無形的,我想誰都不希望是下一個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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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熱情洋溢
2009-11-26 08:17:46 IP:220.134.192.***
上週日晚上,發現一堆住戶,站在中庭議論紛紛… 原來,他們在談 E 棟 所架設的 鳥網架…等。 反對的聲浪好大好大喔…。 他們覺得,幾個管委會成員, 使用大家的基金, 解決「個人戶」的問題,很不以為然。 據他們的說法, 為了滿足某戶的個人需求,動用「公費」來解決,似乎不妥吧。 他們亦擔心, 將來的「公平性」問題。 各位以為如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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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匿名
2009-11-24 23:39:45 IP:124.9.19.***
請大家踴躍參加唷∼ 另外,告知大家一件不幸的消息,版主媽咪無法以版主身份登入,連住戶身份都不是,雖已發信告知智邦客服,但不是馬上就能解決的吧請大家見諒唷∼這大概是我這個月都沒上線的懲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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