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chen
2009-03-29 01:24:43 IP:116.59.56.***
臺北縣林口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訂定 97年 8月14日修訂 98年1月22日修訂
壹、目的:
落實兒童及婦女福利,慰勞婦女懷胎之辛苦暨有助年輕夫妻之經濟生活,以吸引外來人口並增進地方繁榮。
貳:實施要領:
一、補助對象:凡出生新生兒之父母親(擇一人申請,且須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鄉1年以上,新生兒於本鄉申報戶籍)得申請之。
二、補助金額:每胎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個之限制。
三、申請日期:自新生兒生產日起60天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四、其他已向政府單位(不含勞保投保之生育給付)及本鄉八里下罟子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回饋金管理委員會運用回饋金辦理之生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有虛報不實,經查明屬實者,除無條件繳回津貼外,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參、申請資料:
一、 生育補助申請書
二、 子女出生證明正本
三、 戶口名簿影本〈需看得出申請者設籍1年以上及新生兒出生設籍登記〉
四、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轉帳用)
五、 申請人無郵局存摺〈以支票發放〉
六、 申請人私章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肆、年度編列補助經費用罄或申請年度無編列是項預算時,若無法依預算程序取得追加經費即不再補助。
伍、其他:
一、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辦理(年度電協會協助金)。
二、 本計畫所填定之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三、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將視情況修正,遇特殊個案,簽請鄉長核准後辦理之。
四、 本計畫簽奉鄉長核准後報請臺北縣政府及本鄉鄉民代表會備查實施。
陸、實施日期:本發放要點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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