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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裝天然瓦斯 免繳管線費
發起人 hrm      2008-09-26 12:42:46 IP:163.29.35.***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台北報導】
2008.09.25 02:17 am

經濟部能源局昨天表示,已發函各瓦斯公司,從現在起、最遲十月底前,民眾申裝瓦斯管線,瓦斯公司不得再收取「本支管補助費(管線補助費)」。民眾約可省下五千至一萬元。

官員說,三月十四日以後申請裝設瓦斯管線的民眾,若已繳管線費,可以向消保單位申訴,要求退費。

能源局表示,很多民眾向反映,申請使用天然瓦斯裝置費用過高,很不合理。能源局調查發現,目前瓦斯公司對民眾的各項收費項目,主要有:表內管、表外管工料費、道路修補費及本支管補助費(管線補助費)等,依管線的長短,須繳給瓦斯公司約二萬至五萬元。不過,因為瓦斯公司的高中低壓管線成本已納入氣體售價的計價,因此經濟部發函要求各瓦斯公司停收管線補助費。

不過官員說,當初這項函令沒有強制性,仍有部分瓦斯公司繼續收這個費用。能源局近日再函令各瓦斯公司,必須修改「公司營業規程」的收費細目,拿掉管線補助費這個收費項目,並要求瓦斯公司於十月底前修改完,且呈報主管機關。未來經濟部也將對斯公司實地查核,了解是否有繼續收費情事。

官員表示,民眾在新申裝瓦斯管線時,可以請瓦斯公司提供詳細估價單,如果出現「本支管補助費」或「管線補助費」這個項目,可以拒繳,約可省下五千至一萬元。

【2008/09/25 聯合報】@ http://udn.com/
回應者:leeij      2009-01-19 13:57:41 IP:210.202.87.***
今日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如下:
裝置工程費29,792,其中內管費用9,640外管費用20,152
外管費用20,152卻是管線屬欣欣的所有權,這是我要主張的問題
是否各位鄰居我們發個存證信函要求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退款呢?
營業規程如下請參考:
奉經濟部97年11月17日經授能字第09700163770號函核定http://www.shinshingas.com.tw/regulation.html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經營瓦斯供應業務及保護消費者權利,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公司與用戶間有關瓦斯供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係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程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指使用瓦斯之名義人。
二、熱值:指在標準狀態下,乾燥瓦斯1立方公尺之總熱量。
三、標準熱量:指依法定方法所測定之熱量。其每月算數平均值,不得低於該值之熱量。
四、壓力:指在壓力表上之壓力。
五、最高壓力:指在正常狀態下不得高於該值之壓力。
六、最低壓力:指在正常狀態下不得低於該值之壓力。
七、瓦斯設備:指為製造、貯存、輸送及供應瓦斯所用之ㄧ切有關設備。
八、瓦斯裝置:指自本支管(瓦斯輸、配氣導管)分接點至瓦斯龍頭,用戶使用瓦斯所需之
管線裝置,其在計量表入口與分接點間之部分稱為「表外管」,計量表出口與龍頭間
之部分,稱為「表內管」。
九、合格承裝業者:指具備有關法令規定之條件,可從事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務之公司、
行號或企業體。
十、瓦斯器具:指用戶直接利用於使用瓦斯之器具及配件。
十一、計量表:指紀錄瓦斯使用數量之器具。
十二、接氣位:指自本支管分接至表外管之管件部位。
第二章 供應

第四條 本公司之供應區域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為準。
第五條 本公司供應天然瓦斯及其他燃料用氣體,以供家庭燃料、商業燃料、工業燃料及其他用途燃料,其成分、熱值或標準熱量,悉依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供應之燃氣為準。前項瓦斯之最高壓力為250公厘水柱,最低壓力為50公厘水柱
第六條 本公司因供應能力、瓦斯設備條件或其他理由,無法增加瓦斯供應時,得暫不接受新設或增設瓦斯裝置之申請。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ㄧ時,本公司得限制使用或中止瓦斯之供應:
一、瓦斯設備遭受天災地變、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損壞時。
二、奉政府法令或政府主管機關之命令時。
三、保養、修繕設備或其他工程上有必要時。
四、其他供氣安全有必要時。
前項限制使用或中止供應,在影響所及範圍內,本公司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以其他可行方式通告週知,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限制使用或中止供應日數,如在同1個月內總計超過72小時或當次超過24小時,應按比例扣減基本費。
第一項限制使用或中止供應瓦斯,如其責任不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第八條 用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供氣,必要時並得將本公司所有之設備拆除之,並由用戶負責繳清各項費用及賠償有關之損失:
一、自本公司通知應繳納瓦斯費或其他應繳費用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載明於各該通知單上)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者。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本公司人員執行抄表、收費或檢查其瓦斯裝置及計量表者。
三、設備欠佳或其毀損程度狀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私自更動計量表,改裝表位或表外管者。
五、在本公司既設瓦斯表外管線擅自接管使用瓦斯者。
六、繞越或未經計量表使用瓦斯者。
七、毀損或更改計量表之接管者。
八、毀損或改變計量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計量表失效、倒轉、失準者。
九、損壞計量表之外殼或其保護物者。
十、自行開啟度量衡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封鉛者。
十一、其他方法竊用瓦斯者
第九條 依第八條之規定停止供氣之用戶,經繳付恢復供氣之各項費用後,得申請恢復供氣。
第三章 申請、裝設、使用及變更

第十條 用戶新設、增設、改管、拆除、遷移、過戶、啟用、中止、停用、恢復或變更用途瓦斯裝置時,均應事先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一條 用戶申請裝設瓦斯時,對於裝設之位置與管線經過之土地,應先經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同意,如發生糾紛概與本公司無涉。
第十二條 用戶因修建房屋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本公司之瓦斯管線及設備之虞時,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變更或遷移,若未經通知致本公司遭受損失時,用戶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用戶申請中止使用瓦斯超過半年,經催告而未辦理繼續保留使用權者,本公司得拆除屬於本公司所有之瓦斯設備及接氣位。
第十四條 用戶變更名義,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請時,得選擇以「新設方式」或「恢復方式」申請。
以「新設方式」申請,除應繳納裝表申請費及檢驗費外,其他相關費用得視現場實際狀況計收,並應按本公司營業規程辦理,不必負擔前用戶之舊欠費。
以「恢復方式」申請供應,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瓦斯設備使用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變更名義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五條 用戶瓦斯裝置工程,除表外管由本公司直接施工外,表內管應由合格承裝業者依照本公司「表內管裝置工程設計、施工準則」辦理。
前項表外管產權屬本公司,由本公司負責維修,表內管產權屬用戶,由用戶負責維修。
第十六條 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先向本公司申請,連同設計圖及工程材料規格送本公司審核,經審核認可後始得施工。
二、裝置完工後,應檢附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送本公司檢驗合格後,始予供氣。
第十七條 表內管已由合格承裝業者先行施工完成後向本公司申請供氣,而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暫不予供氣或受理申請:
一、所裝配管線及設備違反有關之安全規定或檢驗不合格者。
二、表外管因故無法裝設者。
三、本公司本支管未到達地區
第十八條 申請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得酌收本支管補助費,產權屬本公司,由本公司負責維修。
一、申請裝設之所在地區尚無既設之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補助費之計費方式與金額,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用戶確認。
第五章 計量

第十九條 本公司所供應之瓦斯以立方公尺為計算單位,每立方公尺為一度,用戶使用瓦斯按計量表指示度數計算。
第廿十條 用戶每月使用瓦斯之計量,係以個別計量表為依據。
第廿一條 用戶應繳納天然瓦斯費,包括基本費加計按實際用氣量計算之從量費。
第廿一條之一 本公司依據計量表所計之天然氣使用度數計收用戶從量費。
第廿一條之二 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其裝置使用天然瓦斯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
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
一、機械表(一般表):
(一) 5燈以下:60元。
(二) 逾5燈至10燈以下:85元。
(三) 逾10燈至20燈以下:120元。
(四) 逾20燈至50燈以下:200元。
(五) 逾50燈:500元。
二、微電腦表(電腦表):
(一) 5燈以下:100元。
(二) 逾5燈至10燈以下:150元。
(三) 逾10燈至20燈以下:235元。
(四) 逾20燈至50燈以下:360元。
(五) 逾50燈:840元。
用戶使用天然瓦斯之器具,最大同時使用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換適用之計量表,計量表燈數因此變更者,其每月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 。
第廿二條 用戶計量表由本公司置備,經本公司送請度量衡主管機關檢定合格鉛封後安裝使用,其產權屬本公司所有。用戶對於計量表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擅自搬移、拆封、隱藏或毀損。如有遺失或毀損,用戶應負賠償之責。
第廿三條 本公司於每月或隔月規定日期派員至用戶處所查抄計量表度數,據以計算該用戶該次應繳天然瓦斯費。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按時抄表者,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瓦斯使用量:
一、用戶自行以電話或資訊網路通報計量表之度數(紀錄至少留存3年)。
二、未通報者,參照該用戶至少前3期以上之平均計費度數。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按時抄表時,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僅能依基本費計收天然瓦斯費。
前二項用戶之實際使用量應繳天然瓦斯費,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
用戶連續2次以上未能配合按時抄表,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用戶應配合辦理。
用戶如有明顯虛報度數之行為時,本公司得派員複查度數,用戶不得拒絕。若用戶拒絕時,本公司得參照該用戶以往同期使用狀況,推定其使用度數,如用戶提出異議時,雙方應另行約期抄表,以計量表實際度數為準,多退少補。
第廿四條 本公司抄表日如提前5日以上,或用戶因停止、恢復、表燈變更、終止合約或其他原因,致每月抄表者其使用日數未滿25日,或隔月超表者其使用日數未滿55日,應按用戶使用日數,依比例計收該期間之基本費。用戶欲停止使用,向本公司申請拆除計量表者,本公司應自拆表日起停止供氣,並自次一費用計算期間起,停止收取基本費。
第廿五條 用戶計量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查明使用量時,該次之瓦斯使用量,按前3次之平均度數計收瓦斯費。其使用未滿3個月或6個月者,或其他原因無法依上述方法計收時,得由本公司按用戶使用時間、人口、裝置瓦斯器具負荷情形酌情估計之。
第廿六條 用戶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得通知本公司在不拆除度量衡主管機關鉛封之情況下現場檢驗,檢驗結果其準確性超出法定公差時,即由本公司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檢驗結果修正當次瓦斯費,其差額併入下次瓦斯費內計算,多退少補。經本公司檢驗結果,其準確性並未超過法定公差,但用戶仍懷疑計量表不準確時,本公司得依用戶之申請,送請度量衡主管機關檢驗,其檢驗費用由用戶負擔,並於申請檢驗時繳付之。如經度量衡主管機關檢驗結果其準確性超出法定公差時,本公司除退回檢驗費外,應即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檢驗結果修正當次瓦斯費,其差額併入下次瓦斯費計算,多退少補。
第廿七條 瓦斯計量表經檢驗為故障或不準確時,用戶及公司得要求更換之,公司及用戶不得拒絕。
第廿八條 本公司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得設置自動化安全及抄表系統時,用戶不得拒絕。
第六章 收費

第廿九條 用戶向本公司申請瓦斯裝置新設或變更,本公司得依用戶實際需要收取相關費用如下:
一、申請費。
二、裝置工程費(含設計估價費)。
三、本支管補助費。
四、裝表工本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費用。
第廿九條之ㄧ 裝置5燈以上計量表之營業用戶,本公司得依各燈別收取天然瓦斯費保證金,始裝表供氣。其收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如附表。
天然瓦斯費保證金於用戶申請拆表、中止使用時,經結清各項應繳費用後無息退還予用戶。
若有欠費,本公司得自天然瓦斯費保證金中先行扣抵,餘款退還用戶。用戶依實際用量需求,有更換不同燈別計量表之必要時,本公司得收取天然瓦斯費保證金差額,並多退少補。
第卅條 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新設或變更裝置,該承裝業者除需按本公司有關作業規定辦理外,本公司收取相關之工程費用及服務費用標準如第二十九條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申請時,代繳申請費、審圖費。
二、設計圖說經審核認可並於本公司通知後15天內向指定地點代繳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表外管工料費。
三、表內管裝置工程完工並檢驗合格,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向指定地點,繳納裝表工本費,並依二十九條之ㄧ規定,繳交天然瓦斯費保證金。
第卅一條 用戶繳付或承裝業者代繳之有關瓦斯裝置的各項費用,如中途撤回申請,或因土地糾紛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施工時,除尚未施工部分之工程費,可予核實退回外,其餘概不退還。
第卅二條 本公司計收之基本費及從量費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於公告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第卅三條 用戶繳納天然瓦斯費,應依瓦斯費通知單所定繳納期限內向本公司服務單位或指定之各金融機構(含郵局)及便利商店繳納,或由用戶委託金融機構(含郵局)代繳。用戶逾期繳納時,應依通知單所指定繳納地點及期限內前往繳清之,若逾期14天內繳納者,照該期天然瓦斯費金額加收百分之4違約金;逾期14天以後繳納者,照該期天然瓦斯費金額加收百分之8違約金。
第卅四條 用戶對於本公司收取各項費用之通知,如有疑問,得於七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複查結果確屬錯誤時,可予更正,如已繳納者,其差額併入下期瓦斯費用計算。前項複查以2次為限。
第七章 安全

第卅五條 用戶所有之瓦斯裝置或器具如有安全顧慮時,本公司得要求其改裝、修理或拆除之,用戶不得拒絕。
第卅六條 用戶應妥善使用瓦斯,隨時保持通風良好,並注意維護安全,如發現瓦斯裝置有損壞、漏氣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關閉其瓦斯龍頭或開關,中止使用,並即通知本公司派員檢視,未修復前不得使用。
第卅七條 用戶購置之瓦斯器具應符合標準,其未經政府檢驗合格之瓦斯器具,非經本公司檢驗通氣合格者,不予供氣。
第卅八條 本公司之通氣檢驗,僅限於檢驗時依照規定鑑別其合用與否,爾後該設備如有毀損或發生事故時,其所有權屬於用戶者,應由用戶自行負責,其維護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卅九條 本公司為確保用戶供氣安全,得定期及不定期為用戶作安全檢查,用戶不得拒絕。本公司所派之檢查人員,均配有證章或攜帶證件,若遇有未佩帶本公司證章或證件者,用戶得拒絕其進入檢查。
第八章 違章

第四十條 有第八條規定情事者,由本公司以其裝設之瓦斯器具數量,或以其竊接之管線(或既設管線)之流量,依法追償所有損失。
第四一條 因處理用戶違規使用瓦斯案件,致破壞地面或其他各種設備及建築物者,其所有權無論屬於何人,修復費用應由違規用戶負擔之。
第四二條 竊用本公司瓦斯者,除適用本規程規定外,其涉及刑責時,本公司得視其情節報請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第九章 附則

第四三條 本規程應備置於本公司各營業場所,供消費者閱覽 。
第二十九條之ㄧ附表 單位:新台幣(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瓦斯費保證金收取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燈別 金額 備註
5燈 3,800  
10燈 10,000  
20燈 24,000  
30燈 49,000  
50燈-60燈 74,000  
100燈 114,000  
150燈 180,000  
200燈以上 214,000  



回應者:spring      2009-01-19 13:17:00 IP:59.125.101.***
我是A棟住戶,首先感謝您為大家爭福利,有這麼多熱心鄰居,使我們越來越覺得買這間房子附加價的無價.但也汗顏不知我能在此方面能提供什麼力量?請賜教!
回應者:spring      2009-01-19 13:16:59 IP:124.219.6.***
我是A棟住戶,首先感謝您為大家爭福利,有這麼多熱心鄰居,使我們越來越覺得買這間房子附加價的無價.但也汗顏不知我能在此方面能提供什麼力量?請賜教!
回應者:spring      2009-01-19 13:16:57 IP:59.125.101.***
我是A棟住戶,首先感謝您為大家爭福利,有這麼多熱心鄰居,使我們越來越覺得買這間房子附加價的無價.但也汗顏不知我能在此方面能提供什麼力量?請賜教!
回應者:leeij      2009-01-18 21:32:57 IP:122.116.63.***
上周我向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要工程計價單, 於昨日在中德拿到了, 但是內容仍然不夠清楚, 昨日再向欣欣要明細內容.

昨日拿到的工程計價單分為(適用於G3, H3, E7)
裝置工程費29,792
管線補助費7,350
總體遮斷系統2,158
裝表通氣費100
合計39,400

本次退費為管線補助費7,350

我覺得有問題的項目是裝置工程費29,792內容含內,外管與供給管供料工料, 雜項工料, 檢驗費等項.

參考"奉經濟部97年11月17日經授能字第09700163770號函核定之營業規程"
第十五條規定 "用戶瓦斯裝置工程,除表外管由本公司直接施工外,表內管應由合格承裝業者依照本公司「表內管裝置工程設計、施工準則」辦理。
前項表外管產權屬本公司,由本公司負責維修,表內管產權屬用戶,由用戶負責維修。"

同規程第三條 定義瓦斯裝置:
指自本支管(瓦斯輸、配氣導管)分接點至瓦斯龍頭,用戶使用瓦斯所需之管線裝置,其在計量表入口與分接點間之部分稱為「表外管」,計量表出口與龍頭間之部分,稱為「表內管」。
也就是陽台計量表出口與瓦斯爐龍頭間之部分為住戶所有, 計量表以前管線屬欣欣的所有權,但卻住戶付錢, 這不合理吧.

下周向欣欣要到明細內容後, 再請各位參考討論.若有其他正確訊息之鄰居們亦請指教.





回應者:whantin2      2009-01-17 20:14:36 IP:211.74.8.***
有住戶已經去辦退費了嗎?

金額確定是7000多元?


回應者:leeij      2009-01-11 22:41:00 IP:122.116.63.***
今日看到公告退費7,350, 但是我繳裝置費是39,300(各位應看一下自己繳費金額), 裝置費是怎麼算的?退費是怎麼算的?
有鄰居知道的告知一下, 謝謝!
回應者:hrm      2009-01-11 21:28:11 IP:219.70.212.***
今天已確定可以退費了!7000多元也是一筆很好應用的錢,大家別忘了1月13日起,就要去辦退費手續哦!
回應者:BRADY      2009-01-08 22:55:32 IP:61.230.114.***
目前結論是?有進度嗎>

回應者:joyce.tsao      2009-01-04 16:47:43 IP:118.168.193.***
建商說可退
但是欣欣天然氣會直接跟住戶退
聽說一戶是退1萬多元的樣子
回應者:Duncan      2009-01-02 11:28:50 IP:211.23.189.***
昨天去完成交屋程序了, 過程中也跟廖經理談到瓦斯管線費的退費問題, 他明確的說這我們自己後續跟欣欣確認, 目前也沒確定會不會退, 退多少錢.
個人認為是中德代收這一筆費用的, 當然也有義務要幫住戶統一處理退費事宜, 這不也是中德在代管期間應負的責任與義務嗎?
回應者:May      2009-01-01 22:00:38 IP:203.70.159.***
可以直接去問襄理,他說得非常肯定喔!!
回應者:joy036916      2008-12-31 12:45:58 IP:118.169.229.***
建商客服表示此項退款還在爭取中.不一定會退!
芳鄰提到建商彭襄理說會退款是確定的嗎? 一頭霧水中...

回應者:小紅      2008-12-30 11:40:54 IP:124.8.67.***
今天打去欣欣天然氣問了,小姐說還沒定案不能和我保證會退費,他們說公司和中德都還在討論,大約農曆年後就會出來一個結果
回應者:娟娟      2008-12-29 11:54:39 IP:61.67.7.***
管委會成立應該還有一段時間,如果可以,當然是透過建商統一退費給住戶會快一點吧!(如果建商比照當初催款的效率)
回應者:keikohuang      2008-12-29 01:09:21 IP:203.79.252.***
真是個好消息阿,3萬多在最近家電添購上可幫助不少阿
回應者:hrm      2008-12-29 00:17:14 IP:115.43.132.***
如果可退的話,代書及中德應有責任及義務處理,因此為法令上之公告及解釋,專業的建商及代書不可能說不清楚,在辦的時候即應爭取,且團體的代書費又高於自找的各別代書如果最後又不能退,也應告知全體住戶為何不行,尤其這筆費用是住戶自行負擔的,中德也可能不理,各住戶應不厭其煩的,提醒中德一定要代為處理或請中德責成代書處理完成!
回應者:May      2008-12-28 21:53:17 IP:203.70.159.***
好消息!
今天我去問彭襄理,他說欣欣"確定"會退本支管費給我們了
只是正確的金額還在計算中
後續要怎麼退也還在討論中
看是先統一退給中德再發給各住戶
還是跟管委會再商議退費事宜

感覺等管委會還要一段時間
個人是覺得先退給中德,再發給我們,
畢竟只有中德有我們所有人的聯絡方式!

你們覺得呢??

好希望在過年前退給我們
回應者:chiangky      2008-12-26 00:25:34 IP:118.169.199.***
我看到收據是6月2日開出來的,裝置費是39800元,符合3月14日以後申裝條件,如果可以退款冷氣機費用就有了!....大家再串聯吧,600多戶可是2千5百萬以上的金額,8個122-1的賠償金耶!!!....
回應者:keikohuang      2008-12-25 22:27:26 IP:203.79.252.***
回覆 leeij 於 2008-12-21 22:15:31 的發文內容:
我交屋時看到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收了3筆費用
1.申請費 共47,180 / 674戶, 每戶收70元
2.裝置費 每戶收39,300元
3.裝表通氣費 每戶收100元

若已繳管線費,可以向消保單位申訴,要求退費。 是否真的可行呢?看樣子此問題不亞於122-1的問題,請大家集思廣益,如何來因應
較好呢.
我準備看清楚欣欣天然氣開的發票與通知, 裝表通氣費是200而非100元, 但並無標示管線費用金額,所以我們無法要求退費囉?
回應者:leeij      2008-12-21 22:15:31 IP:122.116.63.***
我交屋時看到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收了3筆費用
1.申請費 共47,180 / 674戶, 每戶收70元
2.裝置費 每戶收39,300元
3.裝表通氣費 每戶收100元

若已繳管線費,可以向消保單位申訴,要求退費。 是否真的可行呢?看樣子此問題不亞於122-1的問題,請大家集思廣益,如何來因應
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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