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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擺放鞋櫃問題
發起人 taze119      2008-12-04 10:25:59 IP:114.44.131.***
引述蘋果日報97/11/20報導
自建鞋櫃
台中元亨利貞豪宅住戶在樓梯間自建新牆面與鞋櫃,違反住戶公約。 圖片: 1 / 1【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七期豪宅「元亨利貞」兩名住戶,因在樓梯間搭建鞋櫃違反「住戶公約」,管委會主委楊銘澤和管理公司派駐的主任張和秀,依住戶大會決議將鞋櫃強行拆除而挨告,台中地檢署昨以楊、張只能報請主管機關做處置,不能直接把鞋櫃拆了,將兩人依毀損罪起訴。
住宅紛爭
元亨利貞豪宅社區共有七十七戶,每戶七十六至一百六十二坪,每坪二十五萬至三十五萬元,每戶房價動輒二、三千萬元起跳,是台中市市政綠園道知名豪宅。管委會主委楊銘澤昨對被起訴感到挫折,他說:「不論鞋櫃做的多漂亮,住戶公約規定不行就該遵守,不然各自做一個怎麼管理?」
稱影響豪宅門面
楊銘澤說:「豪宅一定要管理才能維持品質,住戶公約規定不可以把鞋子擺在樓梯間,怕有異味、礙門面,也擔心阻礙逃生。」他還表示,目前公約也規定不能在外牆欄杆曬衣物、掛花飾、玻璃顏色要一致,還有重大施工也要告知管委會,甚至須經住戶大會開會通過。
起訴指出,住戶盧彩昭和謝淑惠在六樓共用的樓梯間,搭建大理石牆面及鞋櫃,此乃二人共有的私有財產,但管委會主委楊銘澤和管理公司派駐的現場主任張和秀卻僱工將鞋櫃拆除,雖然拆下的牆面和鞋櫃都放在地下室,但已導致舊有的大理石牆面部分破損,而鞋櫃因與被拆下的新牆面相連,也難以回復原有功效。
「小公」不應限制
楊銘澤辯稱管委會多次通知自行拆除,對方都不理會,才依決議強行拆除;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等俗稱「大公」部分,變更構造、顏色等,都要受住戶公約限制,但樓梯間俗稱「小公」,其私設牆面、鞋櫃,不在限制範圍。
而住戶若違反公約,對於共用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管委員可出面制止,但沒有「必要處置」的權限,楊等人僅能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要求拆除,沒有自行拆除的權利。
強行拆除
管委會跟樓管公司人員拆除損及舊牆面且使新鞋櫃失去功能,吃上官司。
住戶與管委會權利義務
.住戶未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可循法律程序追討,但不得侵入住宅。
.住戶修繕房屋不得破壞建物主結構,若有違建,管委會可報請建管單位拆除。
.住戶飼養動物不可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寧,否則管委會可制止或向環保局告發。
.住戶不可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置雜物,管委會可制止或向消防單位告發。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house.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View_HouseAppleContent&NewsDate=20081120&Article_ID=31157282&ArtPage=1


近來電梯裡公佈欄持續公佈相關擺放鞋櫃問題,記得之前管委會已有討論過這個話題,當時已有認同只要同層住戶都能接受的話,只要不影響逃生動線不隨意堆積雜物的情形下,管委會不是不會有任何意見嗎?怎麼近來又開始有這些話題呢?B棟住戶幾乎每戶都有擺放鞋櫃,每層住戶都有個默契存在,而且說真的每層的梯間也都是該層樓兩戶共同使用維護,不是嗎?話說每次公告,上面都特別標示消防法規定,是問消防法有哪條法令有明確條文規定?我怎都不知道呢?是否可請張貼告示的委員能明確告知是消防法哪一條?歡迎大家共同討論並多多發表自己的意見..

回應者:大頭外星人      2009-07-06 09:42:25 IP:61.56.4.***
關於此問題,我想很久以前大家也討論過,由於明年起,台北縣將升格為直轄市(新北市),所以這種消防安檢的措施與檢查,將會比現在北縣原有的檢查規定嚴上幾倍,未來AB棟各廳間的鞋櫃或是佔用到公共消防空間的物品都得要搬至屋內(聽說含換鞋椅都不可),連同地下停車場,除汽機車外也不能堆放私人物品,否則鄉防管理單位將給於1.5萬以上的罰款,於此提醒各位鄰居此事項,相關情況管位會這邊會詢問相關單位以了解狀況,再與各位說明
另外,今年度的消防安檢也要再9~11月開始著手進行,屆時可能需要各位鄰居配合清空梯廳間的各項物品
回應者:大頭外星人      2008-12-05 10:35:20 IP:61.56.4.***
中央建築法規 - 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第九十五條之一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http://build.kcg.gov.tw/law/law_01.htm

暫時找到的
回應者:Aaron嫂      2008-12-05 10:03:27 IP:211.22.7.***
  樓梯間及安全梯不得擺放雜物之規定,經我與內政部消防署確認法源之結果,消防署的人員表示因樓梯間是屬於安全逃生空間,所以不得擺放雜物(鞋櫃亦屬),只不過此規定並不是在消防法規中規範,而是屬建築管理的一環,所以是建築法規中規定的,相關條文要向各縣市政府之建管處確認。
  保全公司劉經理在管委會議上有說目前台北縣有幾個區域有在主動稽查了,如果被查到就是對管委會開立罰單(就是請所有住戶買單),他有問蘆洲市政府這邊,目前蘆洲市採不主動稽查,但不代表以後不會哪天想到忽然跑來查,所以管委會認為有必要先告知住戶此一訊息,至於住戶大會已同意可置放鞋櫃一事,我想大家當時因為不曉得有這個規定,所以才會同意,但就算同意了,我想也不得與法律相違,所以對住戶造成不便也是請非得已。
  因目前蘆洲市政府不強硬執行,所以管委會亦不強制執行,如果真有一天需請大家撤回擺放於樓梯間的雜物,也請大家配合。
回應者:Lawrence      2008-12-04 11:41:31 IP:61.20.139.***
當初我们的認知就是同層兩戶皆同意就可擺置鞋櫃其他不可為何現在又要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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