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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被佔用了 |
發起人 joshua211
2009-07-14 01:26:26 IP:118.169.74.*** 我購買的B5車位 偶爾會被他人佔用(好像都是同一台車) 這讓我停車時很困擾 有私人車位卻被佔用 已向大廳警衛報案 可是警衛說很難遇得到該車主 不過有留紙條在該車的擋風玻璃上 請問管委會有針對佔用他人車位的懲罰辦法嗎?? 還是要走法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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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11-13 01:41:40 IP:118.165.76.***
... (接續前文) .... 貳、應採取哪些步驟措施以合法之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法庭上的法官有時會根據兩造之說詞, 不放棄探詢是否有和解之意願, 請來的警察原則上也希望儘量以和解收場, 因為若是因而被判處刑事科罰的話, 違規之人可能會留下案底, 此污名可能會導致目前工作不保, 信用有瑕疵, 貸款不易通過, 日後求職困難, 日後再犯時(前科累累)可能會被加重刑罰, 甚至將此不名譽污點帶進了棺材 (電影"誰在跟我玩遊戲", Apt Pupil, http://zh. 對於一個人(尤其是無前科)而言, 其影響是很深遠的, 故須符合證據無所疑, 法官才會考慮量刑處罰. 承日前敘篇論理及在2009/11/10 PM12:49 向柑園派出所(02-2680-1075)蔡姓執勤人員,以電話訪談之心得, 遇有違規停放車輛之處置原則, 整理如下步驟措施保障自己的權益: 1) 若是違規車停在你家車位, 自行拍照存證, 將 "車牌" "車位號碼" 及 上面的私有車位宣示牌, 此三者須一起拍入照片(物證). 若是違規車停在公設區, 保全人員巡邏(或打掃人員)應會看見舉發, 或可由發現之住戶通知保全人員. 2) 通知保全(人證)到場拍照見證(含"車牌" "車位號碼" 及 上面的私有車位宣示牌), 若違規車上留有電話, 原則上通知其駛離, 並請其簽名併諭知不可再犯, 且保全人員應通知總幹事記錄此事件時地(含照片), 當做是日後再發現違規時, "已有被勸導多次"之明證. 3) 若違規車上沒有留下電話時, 除了貼勸導單之作為及通知總幹事記錄此事件外, 得直接通知派出所員警前來協助處理(應先拍照,避免警察來了之後,駕駛已開車走而無證據), 警察得依職權向監理所查詢車籍所有權人是誰, 然後寄發通知單, 請伊去派出所到案說明. 也就是說, 惡意佔用他人車位且刻意躲藏避不見面的話, 當然就是請其親自到派出所去解釋囉! 4) 若有罰款之事由(春城大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 違規人當場拒不繳納時, 亦可請警察前來協助處理, 若日後有爭訟時, 警察就是最佳的公正證人. 5) 對於"已有被勸導多次"之違規人再犯時, 足以證說明其是有"意圖"之累犯居心, 符合犯罪事實之構成要件, 嫌疑人之"疏忽,初犯,過失,不清楚規定,沒看清楚,不知道,不記得"等等狡辯說詞無所遁形, 故住戶(或管委會)有充分之理由可請警察按竊盜罪嫌(刑法第320條第二項)將伊移送法辦, 且被侵權之住戶(或管委會)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前已有"被勸導多次"之被原諒機會, 若有再犯之心態被科刑罰時, 當然是怨不得人, 罪有應得, 恐怕連自聘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也幫不上忙囉! 平常見到的存證信函上之用語多有"已連續多次催告通知","已給與合理期限處理", "仍置之不理", 等等詞句是為了讓法官之自由心證覺得發函之人是講道理的,且已盡到告知義務及寬限寬容之作為, 但自身權益仍被侵犯, 非興訟不能自保, 從而爭取對當事人有利之判決, 此與上述步驟措施之道理是同義. 以上述論係以刑法竊盜(不動產使用權)之觀點, 舉發故意違規之人惡行, 俾以收警猴之誡, 但也易引來報復心理,故原則上還是儘量用勸導之方式較為妥切, 若要懲處也儘量函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民事)處理. 原則上, 社區地下室之管理, 主要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為法源依據, 懲處單位為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民事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9,47,49條). 參、禮之秩序 大部份之住戶應是明理之人, 但仍會有少數"主觀上自認為無關緊要"之住戶不聽勸導, 執意繼續侵犯他人權益, 在執行技術技巧上, 究竟應採用 "情->理->法" 或 "法->理->情" 呢 ? 子曰:「不學禮、無以立」(季氏13) 子曰:「不知禮、無以立也」(堯曰3) 兩千五百年之後, 其智慧言語立論, 仍適用於現代工商社會, 因為人的基本相處之道依然是如此相互對待方式在進行著. 就人性之觀感而言, 原則上是"情->理->法"在禮儀上較能讓人(中國人)接受, 將心比心, 勸導優先. 先禮後兵,斯之謂也! 對"主觀上自認為無所謂"之住戶則應改採 "法->理->情" 較易收到管理嚇阻之效 (讓公權力說話以治其不理性). 綜論之, 先懂得尊重他人之權益, 是恆常和平相處之不變禮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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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11-11 02:13:08 IP:118.165.87.***
明明是自己花錢購買的車位,卻被別人佔用,的確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 但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內又不能鎖其車(觸犯刑法第304條妨害人行使權利 http://law 難道就束手無策嗎? 管委會有無可針對佔用他人車位的懲罰辦法嗎?? 還是要如何走法律途徑 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參酌各民刑法判例及俺於法院臨庭參觀民事及刑事訴訟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及宣判進行方式之心得, 若要讓法官依自由心證評斷佔用他人車位有罪的話, 首重在 "有故意之犯意", 次則在 "已有勸導多次" (用以強化其"故意"之犯意居心), 是以先觀諸適用法律條文及辦法規定而擘畫其自救對策. 壹、辦法規定 1) 春城大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http://myh 第二條第二款 ...無證車輛一律禁止駛入,擅入停放者,以來路不明車輛拍照報請主管機關依侵權或竊占罪處理。如占用住戶車位,妨害住戶停車權益或停放於影響公共安全之位置者,經住戶反映後,本社區管理中心應粘貼告發單,並經住戶要求得叫請拖吊車將違規車輛吊離,違規車主應繳清拖吊費及保管費後始可駛離,保管費每小時100元。 第三條第二款 ...住戶車輛違規停放時,警衛人員應立即聯絡住戶改正,若遲未處理,得拍照後報請主管機關依侵權或竊占罪處理。 2) 刑法 http://law 第320條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刑事訴訟法 http://law 第487條第一項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4) 民法 http://law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5) 侵占罪(刑法第三一章)與竊盜罪(刑法第二九章)之比較 http://www http://www [[說明]] 1) 本社區之地下室停車場之所有權全部皆係屬共有部份(由全部區權人共同持分,證之於地政機關所發給之所有權狀), 在使用權方面, 各車位(除公用車位外)為約定專用, 係屬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私人專用(但非專有), 得排除他人干涉使用(但須按規約之規定停放可允許之車輛). 其他部份(非約定專用), 皆為管委會所管轄使用. 2) 使用權之區分說明, 牽涉到誰才是適格之訴訟當事人. 亦即, 若違規車輛停放在私人專用車位內, 則該特定區權人為被侵權之對象. 若違規車輛停放在私人專用車位外, 則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為被侵權之對象. 貳、應採取哪些步驟措施以合法之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柑園派出所之說法: ... (明日接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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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uysellorw
2009-11-10 09:17:09 IP:220.133.125.***
如果是這輛車 建議出入口保全將其車號列入黑名單 禁止進入地下室 或許以後有亂停的都可如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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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erry
2009-11-09 11:57:43 IP:123.194.73.***
這輛車到處亂停,請住戶幫忙留意一下這位車主是何方神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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