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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維護車位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停車秩序,根據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九款授權,特訂定本辦法,車位所有權人、使用者、租用者及臨時停車者均應一體遵行。
第二條 出入管制
一、本停車場廿四小時全天候開放,早上七時至晚上十時以柵欄管制,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七時以鐵門管制,正常狀況下,住戶需自行以遙控器開關出入,警衛人員不得代為開啟。特殊狀況下,如住戶臨時找不到遙控器、住戶雨天穿雨衣騎機車、…,警衛人員須確認該車輛貼有當年度有效停車證後,方可代為開啟柵欄。
每日早上7:30~8:30分為上班尖峰時間,警衛可視需要將柵欄打開,以加速出場車流,但仍需仔細核對入場車輛停車證。
二、車輛應憑當年度停車證進入本停車場,無證車輛一律禁止駛入,擅入停放者,以來路不明車輛拍照報請主管機關依侵權或竊占罪處理。如占用住戶車位,妨害住戶停車權益或停放於影響公共安全之位置者,經住戶反映後,本社區管理中心應粘貼告發單,並經住戶要求得叫請拖吊車將違規車輛吊離,違規車主應繳清拖吊費及保管費後始可駛離,保管費每小時100元。
三、裝卸貨物之車輛須由住戶先向大廳櫃台證明住戶身份,並以有效身份證件為裝卸車輛換取【卸貨停車證】,然後親自帶領進入地下室,依照警衛人員指揮,停放於指定位置卸貨。如住戶未依社區門禁管制管理辦法正確登錄其個人資料時,警衛人員得拒絕該卸貨車輛進入。
貨車進入本社區停車場時,應注意2.1米限高之標誌,並須於一個小時內完成裝卸作業後駛離現場,如有損及本社區地下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他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住戶所聘僱之施工人員車輛如需長時間停駐,可在聘僱住戶同意下暫停該住戶車位,但聘僱住戶應先空出其停車格,然後向大廳櫃台證明住戶身份,並以有效身份證件為施工人員車輛換取【施工停車證】及【停車位置卡】後,施工人員車輛才可駛入該車位停放。如車位使用權人未正確登錄使用人資料時,警衛人員得拒絕施工人員車輛進入。
施工人員車輛不得占用他人車位或公共空間停放,違者得拍照報請主管機關依侵權或竊占罪處理。如占用住戶車位,妨害住戶停車權益或停放於影響公共安全之位置者,同第二款方式處理。
五、裝卸及施工人員車輛晚上9時後不得進入本社區停車場,晚上10時後不得滯留本社區停車場。違者報警處理,並得停止其次回進場資格。
裝卸車輛離去前需先將【卸貨停車證】或【施工停車證】繳回後,始可換證駛離。
六、住戶如有訪客到訪,得提供自有停車位供訪客停用,但應先向大廳櫃台證明其住戶身份,並以有效身份證件為訪客換取【訪客停車證】及【停車位置卡】,然後訪客車輛才可駛入該自有車位停放。如車位使用權人未正確登錄使用人資料時,警衛人員得拒絕訪客車輛進入。
訪客車輛不得占用他人車位或公共空間停放,違者得拍照報請主管機關依侵權或竊占罪處理。如占用住戶車位,妨害住戶停車權益或停放於影響公共安全之位置者,同第二款方式處理。
第三條 使用守則
一、 除緊急避難外,本停車場車位僅供停車使用,禁止變更其他用途使用,違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款,處以新台幣四萬至廿萬之罰款,並賠償不按規定使用所造成之損失。
本停車場內不得堆放雜物,否則視同變更停車場使用用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條款,得拍照後報請主管機關給予新台幣四萬至廿萬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 住戶車輛應按其有權使用之車位定位停放,不得越線或侵占他人停車位,以及佔用公共空間停車。住戶車輛違規停放時,警衛人員應立即聯絡住戶改正,若遲未處理,得拍照後報請主管機關依侵權或竊占罪處理。
住戶車輛未按規定停放或阻礙通道,導致他人車輛受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如有損及本社區地下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他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 本停車場全面禁止吸煙,以確保安全,違者依煙害防治法相關規定報警處理。
四、 禁止將車內煙蒂及垃圾隨地丟棄,禁止隨地吐痰與檳榔汁,違者課以罰金,每次新台幣伍佰元整。
五、 除各車輛油箱內隨車儲油外,停車場及車輛內禁止以任何形式儲存油料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本社區警衛人員如發現可疑情形時,得會同車主、現場警衛主管或報警,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
六、 本停車場內車輛若著火時,應儘速用掛置於停車場內的滅火器滅火,並通知警衛人員依消防災害處理辦法迅速處理。
七、 本停車場除車主、司機、管理服務人員及必要維修工作人員外,嚴禁他人於停車場內滯留;兒童不得單獨出入停車場,如為車主或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帶領出入,以免發生危險。
八、 禁止於本停車場內沖洗車輛,以維護停車場環境清潔,違者課以罰金,每次新台幣伍佰元整,並得連續處罰。
九、 本停車場內嚴禁高聲喧吵及踏踩油門製造引擎噪音行為,違者課以罰金,每次新台幣伍佰元整,並得連續處罰。
第四條 車位租售與資料登錄
一、 為維護本停車場使用秩序,並提供緊急聯絡管道,車位使用權人應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登錄正確使用人資料,車位使用權因租賃、買賣轉移時,也應向管理中心登錄,更正車位使用人資料。使用權人如為保護個人資訊,未正確登錄資料,因而權益受損時,使用權人不得主張權益受損。
二、 本停車場汽車位應隨專有部分之租賃、買賣轉移使用權,禁止轉讓予非本社區住戶。汽車停車位如出租予本社區住戶,租賃雙方應以書面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登記,並更改車位使用人資料。如需更換停車證,應繳付工本費二佰元。
三、 本停車場機車車位應隨專有部分之租賃、買賣轉移使用權,禁止轉讓予非本社區住戶,機車停車位如出租予本社區住戶,租賃雙方應以書面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登記,並更改車位使用人資料,如需更換停車證,應繳付工本費壹佰元。
四、 本停車場不開放機車臨時停車,住戶親友若騎乘機車來訪,可請其停放於社區外空地。
第五條 停車證與遙控器使用
一、 住戶停車證分汽車停車證及機車停車證二種,由管理委員會每年免費換發乙次,車主不可另行翻印,汽車停車證應粘貼於前擋風玻璃右上方,機車停車證應粘貼於車燈旁擋風板上,以利識別。
二、本停車場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不得將遙控器或停車證轉借他人使用,也不得自行複製與偽造。偽造停車證、自行複製停車場搖控器者,初犯需繳交違規懲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並銷毀偽製或複製品,再犯則依刑法第210條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三、車位停車證如遺失時,必須由已登錄使用權人以書面申請補發。停車證補發工本費三佰元整。車道遙控器如有遺失,必須由已登錄使用權人以書面申請補發。汽機車車道遙控器補發每個工本費五佰元整。
四、本停車場住戶停車證應標明車位及車號,管理中心應製作色澤鮮艷,字體明顯的車位編號及車號掛牌,懸掛在車位之上,以警示他車不可錯停。
本停車場汽車位車輛停放,以一位一車固定專用為原則,如車主有兩輛以上汽車要輪流停放,應先向管理中心登記,並在縣掛牌上標明要停放的所有車號,唯當下停放之車輛一定將停車證置放於右擋風玻璃上。
第六條 其他規定事項
一、 本停車場進出之車輛,均需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在停車場內必須打開近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出入停車場時,汽機車應遵循標牌指示,分道而行,同時注意停車場高度限度,以策安全。
二、 本停車場汽車停車位只得停放1.汽車,2.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機器腳踏車,3.殘障車輛;一個車位僅得停放上述車輛其中一輛,不得為其他用途。
三、 本停車場機車停車位僅得停放機車一輛,或自行車(幼兒學習車及加裝輔助輪的孩童車除外)二輛,不得為其他用途。
四、 自行車進出停車場方式一律以手牽方式經由各棟電梯出入,不得以騎乘方式或經由各層上下車道進出。
五、 本社區停車位不論有否停放車輛,其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應按時繳納車位清潔費,汽車位每位每月新台幣參佰元,機車位每位每月新台幣壹佰元。
六、 本社區停車場由所有權人出租之車位,承租人如有欠繳車位清潔費之情事,其積欠之清潔費,應由車位所有權人負責繳納之,如不繳納,則按本社區住戶規約第十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處理。
七、 車輛於停車場內抛錨時,應先推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如需請修理人員進場修車時,應由住戶先向本社區管理中心登記,換取【工作停車證】,並陪同修車人員進入停車場。修理人員之車輛應在車道靠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住戶車輛出入。修理時也不得製造噪音及空氣污染。修理完畢後,修理人員車輛應立即換證離去,不得借故滯留。如使用權人未正確登錄使用人資料時,警衛人員得拒絕修理人員車輛進入。
八、 住戶搬家應先向管理中心登記,警衛人員接獲通知後應向該戶區分所有權人查證並登載其與區分所有權人通聯記錄,對於遷出戶必須查清是否已繳清所有應繳費用(含管理費、公共基金、罰款及其他費用),並繳回該戶所請領的全部門禁磁扣與停車場遙控器後,方得放行。
搬家車輛進入停車場之方式,同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第七條 本社區停車場各項罰金收入,均應開立收據,並納入社區公共基金管理運用。
第八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貴重物品勿留置車內,如有遺失,一概自行負責。住戶之車輛若在地下停車場內發生事故、損毀或其他人身事故,均不得向本社區管委會請求賠償責任,但管委會得協助追查責任原委。
第九條 本辦法經管委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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