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規約草約 新增第二十四條討論區 寵物飼養 |
發起人 chester
2009-06-17 00:44:29 IP:118.165.74.*** 第二十四條討論區 寵物飼養 寵物之飼養應於住戶屋內為之,不得於本公寓大廈其他地方逗留。 其管理辦法及罰則或罰鍰,由管理委員會擬定後公告。 [[說明]] 因已過第二版草約最後討論期, 此條款, 若芳鄰認為有加入規約表決之必要的話, 可將之排入第十九條, 原第二版草約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則改為第二十條 . |
回應者:小寶麻麻
2009-06-17 23:08:09 IP:58.114.241.***
今天早上在1樓大廳抱小孩,等保母來接小孩時, 突然有1隻小型犬,從B、C棟那側的走廊往大門方向﹝狂奔﹞, 而牠的主人,卻帶著墨鏡粉悠哉的﹝緩緩﹞走出, 完全沒有把她的「愛犬」以狗鍊圈住或抱著, 還好,我家小孩還小,是讓我抱在手上, 如果今天小朋友是在地上走了, 突然有狗﹝暴衝﹞過來,小朋友不是會被嚇到?甚至跌倒? 建議﹝寵物不落地﹞,不可以再中庭蹓狗, 寵物只要一離開主人家, 就請主人以狗鍊圈住或抱著, 迅速離開本社區,不要逗留在社區內, 以免產生蹓狗之嫌... |
回應者:cyliao1126
2009-06-17 12:19:42 IP:210.69.152.***
為維護社區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建議由管委會訂定生活守則,公告後實施,其範圍: 1、寵物之飼養管理 2、中庭及走道不得運動、打球、溜滑輪〈中庭及走道為住戶通行進出之用,也為無障礙空間的一部分〉 3、垃圾不落地 4、夜間不在中庭及走道高歌或喧嘩 5、不得攀折十字街廓、中庭及走道之花木 6、地下一樓垃圾收集設施,使用規則 7、監視器裝設... 〈此上所述,不儘周詳,各住戶請提供意見〉 |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7 00:44:57 IP:118.165.74.***
[[說明理由]] <1> 關於寵物之規定, 目前是適用在本規約第十六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5.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安寧或公共衛生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2> 本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3> 本條例第23條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也就是說, 某些部分事項, 規約要明文規定, 才有明確彰顯之效果及直接之效力. <4> 個人以前去日本川崎市長期駐點出差時, http://en. 逢假日在多摩川(Tama)河岸公園散步時, 偶爾會見到牽狗溜達之人, 每個人除了一隻手拉狗繩之外, 另一隻手必提著清潔袋(報紙,沙,小鏟子), 見自己的狗狗要ㄣㄣ時, 不慌不忙地拿出報紙鋪在地上, 請狗狗上去, 然後再將其金金包好放入清潔袋 . 因為溜狗之人都很自覺, 所以路人也從沒有在旁邊指指點點, 大家相安無事. 現在個人(人頭戶,不住在春城大砌內) 所居住的社區附近, 倒是較少看見有自覺之人會提著清潔袋溜狗, 隨興所至, 就任由狗狗在人行道上或兒童遊戲草地上拉屎拉尿, 從不在乎旁人眼光, 也沒環境衛生之概念, 一付理所當然的樣子. 假如是他(她)去踩到別人家的狗屎, 除了罵別人沒道德之外, 大概從不會想到自己也是沒道德之人. 日本人因侵略中國(割據台灣)之歷史因素, 中國人有時動不動就反日, 但就其國民之道德教育(或許是怕被罰錢)而言, 確實是讓其他人所汗顏的. 本社區內養寵物之人也不是人人都是如此沒公德之人, 只是無辜被同好之人所連累了, ( http://myh 所以, 雖然不能禁止他人在家裡養啥, 但還是在規約裡可以限制其活動範圍, 以維持良好的鄰里關係. 攜寵物之人外出社區時, 假如也能提著清潔袋(報紙,沙,小鏟子)的話, 相信就比較不會惹來閒言閒語, 及路人異樣咒罵的眼光了. ( http://my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