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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腳踏車位的問題
發起人 tungyi123      2009-06-15 11:12:34 IP:219.87.59.***
之前已經有人問過這樣的問題了
但是似乎籌備會都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
規章也只說明了機車位只能擇一選擇
那如果以一個大家庭三代同堂或是家中有機車跟腳踏車的家庭
我不知道是不是b1停機車那我是不是要把腳踏車牽倒頂樓去放
因為沒有地方是提供給我們放腳踏車的地方
廣春城沒有設計腳踏車停車位
籌備會也沒有去想這個問題
但是我看樓下已經有很多腳踏車了
等入住戶再多一點
那是不是就直接把腳踏車放在自己車位旁邊
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籌備會是不是該去想一下這個事情
現在的家庭不可能只有一台機車
或多或少都會有腳踏車短暫代步
如果真的沒規劃
逃生梯也不能停那就停在頂樓不違反任何規定了吧
回應者:jack      2009-06-17 08:49:41 IP:220.128.216.***
非常高興有這麼多人討論自行車問題。

在公佈欄中第一次區權會臨時動議提案滙整中,希望解決自行車停車位的提案佔有五條,
17.腳踏車之停放處。
23.開放摩托車位供擁有之住戶做為自行車停放處,如不同意,未使用停車位住戶不應付清潔管理費。
42.可否規劃腳踏車位。
55.個人建議,建商是否能向市公所申請大廳前面停車格改劃為自行車位,否則目前銷售中心旁一樓也可設置腳踏車架上鎖。
106.請建商提供各樓層平面圖,並協助開闢腳踏車停車位。

這是籌委會必須正視自行車停車問題的濫觴,規約籌備委員會對這個問題沒有特定立場,唯希望規約通過後管理委員會執行時不會有困擾。

目前規約建議條文業已完成並送請廣春成打印中,因此對此條文有意見的鄰居務必參加6月20日的區權會,提出修正意見(最好是提相對條文,以方便表決),然後爭取多數鄰居的認同。

反之,希望自行車可以停汽車位的鄰居也務必參加區權會,將你們的需求向全體鄰居訴求,然後爭取多數鄰居的認同。

當然,也會有鄰居另有想法,這樣的鄰居,也務必參加區權會,將你的建議提供大家參考,然後爭取多數鄰居的認同。

無論如何,就是希望所有的鄰居儘量撥冗參加區權會,因為區權會將表決社區規約,規約通過後,不再有任何模糊空間,管委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循私,而不論你原先持何立場,大家都必須放棄原有看法,一體遵守,如此這般,優質社區巍然有期。
回應者:Tony      2009-06-16 23:45:50 IP:203.67.110.***
其實我也建議各位自行車還是放自家
網路上搜尋"掛車架"
就可以找到不少設計很實用的產品
有些還可一次掛兩台以上
尤其是現在的高價車或是折疊車
更是放自家比較好

希望大家都能減低一些個人要求和方便
這樣社區就會有更高品質,
若是每家戶都我行我素,
新社區跟舊公寓又有啥差別
花這麼多錢買如此規劃設計的社區,
就要有懂得自我約束

我也不願意看到地下室充斥損壞或亂停的自行車
達成高品質的社區是一條漫長道路
現在就做好,以後不會亂
回應者:阿W      2009-06-16 23:34:34 IP:203.70.99.***
回覆 jack 於 2009-06-16 15:05:57 的發文內容:
我贊同優質社區管理必須先談法,次論理,最後才講情的看法。

我們的鄰居來自四面八方,以往生活經驗各不相同,生活模式也多元岐異,要入住到5百多戶的集合住宅,其間磨合,除了需要大家彼此努力,相互忍讓外,一份合情合理,且能調和各種不同生活需求的規約,乃是最重要的黏合劑。

台灣有句俗諺,嚴官府出厚賊,規約訂定不能太理想主義,必須兼顧情理法,否則將來社區管委會若嚴格執法,違規事件恐層出不窮;但不嚴格執法,又傷害規約的尊嚴,此之所以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的真義所在。

我們社區幸運多了一個月時間可以討論規約,因此可以兼聽各方意見,先講情,次論理,最後才看是否違法。經過這樣一個反向階段,討論出一份具包容性的規約,將來管委會執法時自然就可理直而氣壯。

因此,我認為,規約制訂討論的這個階段,多一些包容,對建立優質社區是必要的。
Jack 大大,

我非常感謝您對社區的付出,無論如何,這是事實。
但是如果要有優質社區,應該是社區選人,從而讓人來選社區。

中和有幾個社區,非常優質,只要有人要出售,馬上有人接手。但是有些卻沒這狀況。

這就是一開始,就要讓大家了解、習慣。應該從嚴定約。

不知這個討論,之前也有討論,也是許多人反對停車格放bicycle.
如果您也能聽進我們這些人的聲音。

希望您能把第二版規約的 4.二輪自行車移除...
如果未來大多數的住戶,認為可以放,那再來改規約。這才是符合大多數人的期待。

七、 汽車停車位:本公寓大廈地下層規劃556個汽車停車位,其中編號521、522為店鋪專用裝卸車位、編號517為垃圾處理區專用裝卸車位,餘停車位約定由購買人依固定車位專用停放。
上列汽車位僅得停放1.汽車、2.550CC以上重型機車、3.殘障車輛,以及4.二輪自行車;一個車位僅得停放上述第1.2.3.項之車輛其中一輛,及第4項之車輛,不得為其他用途。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汽車位停車位如要停放4.二輪自行車,只能沿車位短邊停放,並需在車位內自行安裝固定腳架及後輪車檔做出安全隔離後始可停放。自行車進入停車場一律以手牽方式經由各棟電梯出入,不得以騎乘方式或經由車道進出。


回應者:shiu      2009-06-16 23:25:53 IP:118.169.29.***
贊成!
回應者:阿W      2009-06-16 23:24:09 IP:203.70.99.***
謝謝 Lee 與 Carien 鄰居的力挺。
其實有另一封 mail,也是有人反對汽車格、B2以下停放腳踏車。

相信你們都是為了社區的好。
要建立起優質社區,整齊、清潔、簡單是必要的。

從同事口中聽到種種停車場可停放其它車輛,不只混亂,而且腳踏車還放到長蜘蛛網。甚至因為造成旁邊的停車者不便,產生紛爭。

如果看到此主題,也反對汽車位停放腳踏車,也請表達出來。
回應者:carien      2009-06-16 17:51:01 IP:122.146.103.***
回覆 lee450621 於 2009-06-16 10:39:16 的發文內容:
阿W鄰居:我贊同您的意見,汽車、機車不可能上樓,所以不得已需要有特別停車位,自行車是可以經由電梯推上樓置於自己屋內的(其實若置於地下室機車格或各層汽車位中,一樣要從電梯推上一樓出去,差別只是在於上、下樓),所以為何不能擺在自己屋內?更何況有些鄰居家中可能有數台機車和自行車,地下室自己的車格內也不一定擺得下,多餘的還是要推上樓。
這樣的大社區要優質,可能需要每位鄰居都小小的犧牲一點點自己的便利。記得新店湯泉社區有個主委曾說(大意)「大型社區要給每位住戶最好的居住品質,就要依循法→理→情」,大家若都能遵守規約,小小放棄一點自己的方便,那大家都會得到更多的方便,我們社區就會很棒很棒,不但居住品質好,增值空間也會大大增加!
一起加油!
我也同意…阿w鄰居的說法。
很多人買了腳踏車,卻沒有想到如何去安置它;就像很多人買了寵物,不想養了就隨便棄養一樣,只要爽、卻不負責任!

我不同意腳踏車可以放在汽車停車格,因為腳踏車風潮一過,可想而知…地下停車場可能會變成長滿灰塵的腳踏車癈棄場,嚴重影響地下室的景觀。(我現在住的社區就是這樣)

我自己也是有一台腳踏車,將來也是會放在家裡面!
回應者:jack      2009-06-16 15:05:57 IP:220.128.216.***
我贊同優質社區管理必須先談法,次論理,最後才講情的看法。

我們的鄰居來自四面八方,以往生活經驗各不相同,生活模式也多元岐異,要入住到5百多戶的集合住宅,其間磨合,除了需要大家彼此努力,相互忍讓外,一份合情合理,且能調和各種不同生活需求的規約,乃是最重要的黏合劑。

台灣有句俗諺,嚴官府出厚賊,規約訂定不能太理想主義,必須兼顧情理法,否則將來社區管委會若嚴格執法,違規事件恐層出不窮;但不嚴格執法,又傷害規約的尊嚴,此之所以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的真義所在。

我們社區幸運多了一個月時間可以討論規約,因此可以兼聽各方意見,先講情,次論理,最後才看是否違法。經過這樣一個反向階段,討論出一份具包容性的規約,將來管委會執法時自然就可理直而氣壯。

因此,我認為,規約制訂討論的這個階段,多一些包容,對建立優質社區是必要的。
回應者:lee450621      2009-06-16 10:39:16 IP:60.250.111.***
回覆 阿W 於 2009-06-15 22:37:44 的發文內容:
tungyi 你不用擔心,因為新的社區規約有說,汽車格可以停腳踏車...放心,除非你沒買車位,就享受不到這種權利。

不過...
奇怪,為什麼大家只會想到把腳踏車放在外面,一下想放在地下室、一下想放停車隔,一下又想找地方放。

難道腳踏車不能放在家裡嗎??

我自己有兩部腳踏車,還不是放在家。

社區要整齊,就是什麼地方該放哪裡,就放哪裡。

把很簡單的問題,提出來討論,有啥值得的。

就像鞋櫃一樣,難怪一大堆社區 or 人,想把鞋子放在外面,不放在家裡。

把腳踏車放在停汽車的停車格,那我乾脆把鞋櫃放在停車格算了。反正停車格是我買的。
阿W鄰居:我贊同您的意見,汽車、機車不可能上樓,所以不得已需要有特別停車位,自行車是可以經由電梯推上樓置於自己屋內的(其實若置於地下室機車格或各層汽車位中,一樣要從電梯推上一樓出去,差別只是在於上、下樓),所以為何不能擺在自己屋內?更何況有些鄰居家中可能有數台機車和自行車,地下室自己的車格內也不一定擺得下,多餘的還是要推上樓。
這樣的大社區要優質,可能需要每位鄰居都小小的犧牲一點點自己的便利。記得新店湯泉社區有個主委曾說(大意)「大型社區要給每位住戶最好的居住品質,就要依循法→理→情」,大家若都能遵守規約,小小放棄一點自己的方便,那大家都會得到更多的方便,我們社區就會很棒很棒,不但居住品質好,增值空間也會大大增加!
一起加油!
回應者:jack      2009-06-16 10:16:11 IP:220.128.216.***
這次區權會決議通過與否的標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卅二條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也就是說當5月16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大會對規約的表決遭鄰居們否決後,廣春成必須再次召開第二次區權會,重新表決規約。這次只要有五分之一以上出席,然後出席者的半數同意,即可暫時通過,待記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若七日內未收到半數以上區權人反對,那規約就正式通過。

所以假設6月20日出席區權會的人數為X,則每個出席人的代表權即為1/X,因為有些鄰居會基於種種因素無法出席,所以1/X將遠大於1/544。特別是只要1/5出席即可開會,你的那一票更加重要。

因此不管你贊不贊成自行車能不能放在汽車位,或是規約建議條文的其他內容,你一定要出席,更要參與表決。如果參與表決的人數太少,代表性會失去平衡,一些鄰居的聲音就出不來,這樣的結果將會令人很難過。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6 00:43:52 IP:118.165.86.***
[[Q]] 頂樓能不能停放腳踏車 ??

[[A]] 頂樓係屬本公寓大廈外觀之一部分(第二條第二款),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者,不得變更.
其他較直接之法令有: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18
第16條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15
第 59-1 條 ...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第99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

<3>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41
第 8 條 ...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三) 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也就是說, 即使經區權人決議後可於頂樓停放腳踏車, 若規劃或不符合建築消防法規且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話, 管委會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處以罰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十二款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18 , 建築法第91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09), 然後由全部區權人共同買罰單.
故建議由專家先履勘評估, 然後提出可行性計劃, 再交由區權會表決.

本社區之停車位屬 "約定專用部分" <公設持分>, 自應當適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四條不適用,第九條補充)

<<1>> 未核准之前,就將腳踏車置於頂樓或其他公共區域會怎麼樣呢?
1) 本規約第十六條第一款之3, (已知物主) 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 公共區域(非私人專有專用區域)內之無主物 (如無車牌之腳踏車) 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一款一般廢棄物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O0050001 )
及第11條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也就是說, 違約停放有主腳踏車(或其他雜物)於公共區之人, 管委會應予制止, 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緩).
也就是說, 違約停放無主腳踏車(或其他雜物)於公共區之人, 不得主張管委會侵權竊物, 因為管委會在執行上是有法令依據的(依廢棄物清除).


<<2>> 草擬規約未通過之前, 就將腳踏車置於私人約定專用之汽機車位 會怎麼樣呢?
1) 本規約第十六條第一款之4, 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 違約停放腳踏車(或其他雜物)於專有車位之人, 經制止而不遵從且不回復原狀者, 管委會固然無權直接移物處置, 但縣(市)主管機關可依違反使用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以公權力直接對車位所有權人開鍘.



<<3>> 草擬規約通過前之後, 將非允許物置於私人約定專用之汽機車位 會怎麼樣呢?
1) 依本規約第十六條第一款之4, 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2) 依本規約第十六條第一款之7, 違反本規約有關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時,管理委員會得處以罰鍰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



另一方面, 為考慮到有很多人有此需求之同理心及讓日後管委會不兩面為難之窘境, 個人(1/544權重掛名人頭戶,無停腳踏車需求) 強烈要求並獲得其他人之認同, 讓草擬規約第二條第七及第八款 允許汽機車停車位可停放腳踏車 (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4&fno=283 ,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97 ),
若按建商提供買賣契約之規約(草擬規約未通過前依法適用), 停車位是不能停放汽機車以外之車輛的 (只能擺在自家屋內) .

所以, 有停放腳踏車需求之區權人(或承租戶趕快告知屋主,或取委託書), 務必出席6/20 區權會, 得在表決前發言論理, 遊說爭取更多1/544權重支持通過,
若草擬規約未能獲致多數區權人同意通過的話(2/3出席,3/4同意), 管委會只能依原建商之買賣契約規約執行了.
區權人不要忽略你自己的一票(1/544權重), 因為規約之修改是需要有很高之權重的 (3/4同意該個別條款, 或者,在所有條款在表決前, 3/4同意每條條款依正反過半之一方決定之,以加快規約表決),
若未達法定比例通過的話, 各位只好將腳踏車扛回自家屋內囉!

回應者:阿W      2009-06-15 22:37:44 IP:59.104.136.***
tungyi 你不用擔心,因為新的社區規約有說,汽車格可以停腳踏車...放心,除非你沒買車位,就享受不到這種權利。

不過...
奇怪,為什麼大家只會想到把腳踏車放在外面,一下想放在地下室、一下想放停車隔,一下又想找地方放。

難道腳踏車不能放在家裡嗎??

我自己有兩部腳踏車,還不是放在家。

社區要整齊,就是什麼地方該放哪裡,就放哪裡。

把很簡單的問題,提出來討論,有啥值得的。

就像鞋櫃一樣,難怪一大堆社區 or 人,想把鞋子放在外面,不放在家裡。

把腳踏車放在停汽車的停車格,那我乾脆把鞋櫃放在停車格算了。反正停車格是我買的。

回應者:jack      2009-06-15 15:00:02 IP:220.128.216.***
籌委會非常重視自行車停車問題,我們思考過各種方案,曾在好鄰居TONY協助下,在社區各空地及地下室實地勘查,希望有一個理想空間可以闢建自行車專用停車場,也曾到隔鄰出租停車場洽詢分租場地來停放自行車的何能性。但很可惜,我們社區沒有足夠的合格空間,可以闢建專用腳踏車停車場,而隔鄰出租停車場對停放自行車則是興趣缺缺。
因此我們只能在現有停車場中動腦筋,不過牽涉安全問題,許多鄰居起初都持反對意見,最後在訂定嚴格限制自行車在地下停車場出入及停放方式來解善安全問題,並提供一個雖不滿意,但差強人意的解決方式。
因此我們在規約建議條文第二條第七、八二項中,都有關於解決自行車停放位置的規定:
七、汽車停車位:本公寓大廈地下層規劃556個汽車停車位,---汽車停車位如要停放前項之二輪自行車,只能沿車位短邊平行停放,並需在車位內自行安裝固定腳架及後輪車檔做出安全隔離後始可停放。自行車進入停車場一律以手牽方式經由各棟電梯出入,不得以騎乘方式或經由各層上下車道進出。
八、機車停車位:地下B1層規劃544個機車停車位,---上列機車位僅得停放一輛機車或二輛自行車(幼兒學習車及加裝輔助輪的孩童車除外),不得為其他用途。---自行車進出停車場方式,同前款規定。
如果鄰居們可以想出更好的解決方案,歡迎在區權會中提出,供大家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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