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乞求連署...協助我們弱勢的兩房住戶 |
發起人 遨遊天際
2009-10-28 01:24:40 IP:114.36.222.*** 懇切的請求各位住戶, 想想我們只有一個小小的陽台, 管委會卻不願幫我們尋求對策, 執意要我們將冷氣主機放在小小的陽台內, 造成生活上極大的不便...三房或被允許將主機擺在陽台外的住戶們, 請你們試著想想, 若你們只有一個陽台, 且要將三個冷氣主機擺在陽台內, 會是什麼樣的情境... 懇切的請求各位住戶, 幫忙連署要求我們的委員們, 幫我們對策冷氣主機的擺放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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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Neil
2009-11-02 17:32:53 IP:59.1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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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遨遊天際
2009-10-28 18:23:15 IP:114.36.219.***
我說的不是對其他委員施壓, 是對委員會施壓...那位羅委員整天盯著這個案子的處裡進度, 甚至自己找律師來看看那個外樑擺放的問題, 而提供給管委會委員們那樣的法律見解...您若有興趣可參看管委會看板中發布的10/16會議內容中的附件三... 委員竟是這樣當的...哪是在合理範圍內(不影響社區外觀,且無安全問題)努力替所屬棟裡的住戶爭取權益, 根本是為了不爽隔壁鄰居不尊重他, 就要想盡辦法讓我們變成不可以擺放在那個外樑上, 甚至在會議中, 我們說 "那個外樑是兩戶可共用的" , 他也要否定, 直說擺在那個外樑有安全疑慮...如果每個住戶在裝設主機時自己不注意將主機固定牢固, 而發生危險, 那當然是該住戶的責任, 但, 如果總是以自己主觀意識就說擺在那就是有危險...就變成了為反對而反對...一個假公濟私的委員...對他的指控, 我百分之百負法律責任, 有興趣的住戶可以去管委會了解一下, 這個案子都是誰在盯管委會進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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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遨遊天際
2009-10-28 17:55:26 IP:114.36.219.***
謝謝您善心的回應, 給了我們這群弱勢者即時的溫暖....看了上次管委會中關於外樑擺放問題的見解, 這件事已不再是問題了...只希望管委會諸委員們別再隨B棟的羅委員起舞 二、 B6與B7後陽台間《外露樑》上方的空間,係位於該棟建物外樑柱與B6、B7後陽台隔牆的中間,在外樑柱(含其左右牆壁)與後陽台之間則類似於「天井」的空間,而每層之《外露樑》則橫跨其間(D2與D1棟亦同)。從建物整體結構及其相對位置來看,該《外露樑》及其上下方空間,是位於「天井」內,應該不是前揭規定所稱之「建物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或「屋突」等處,故應無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本社區規約第5條第5項規定的適用。 => 所以放在那個外樑是合法的, 絕沒有影響外觀的問題 四、 如果有部分住戶因信賴管理委員會98年6月10日第3次會議決議,而將冷氣室外主機裝置於與D1、B7棟層相鄰之《外露樑》上,事後可否拒絕遷回?因為對於「約定專用」,管理委員會並無決定之權,已如前述,故前揭「決議」於法無據,住戶自不得引用「於法無據」之決議來做為拒絕遷回之理由,不過,管理委員會事後再變更決議要求其遷回,畢竟會對於已經安裝的住戶造成不便與浪費,因此,管理委員會同時決議負擔其遷移費用,在法律上應是不得已的補救手段。 =>這個問題依照法律上的 "信賴保護原則", 我們是有權不做移回陽台的變更的...上述中說到 "因為對於「約定專用」,管理委員會並無決定之權" 根本也沒問題...因為當時管委會的決議只允許我們使用, 並無決議允許我們 "專用" ,並沒做成 "那個外樑只允許B6專用"...何來有 "於法無據" 的問題, 根本就不能避免法律上的 "信賴保護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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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遨遊天際
2009-10-28 17:54:42 IP:114.36.219.***
謝謝您善心的回應, 給了我們這群弱勢者即時的溫暖....看了上次管委會中關於外樑擺放問題的見解, 這件事已不再是問題了...只希望管委會諸委員們別再隨B棟的羅委員起舞 二、 B6與B7後陽台間《外露樑》上方的空間,係位於該棟建物外樑柱與B6、B7後陽台隔牆的中間,在外樑柱(含其左右牆壁)與後陽台之間則類似於「天井」的空間,而每層之《外露樑》則橫跨其間(D2與D1棟亦同)。從建物整體結構及其相對位置來看,該《外露樑》及其上下方空間,是位於「天井」內,應該不是前揭規定所稱之「建物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或「屋突」等處,故應無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本社區規約第5條第5項規定的適用。 => 所以放在那個外樑是合法的, 絕沒有影響外觀的問題 四、 如果有部分住戶因信賴管理委員會98年6月10日第3次會議決議,而將冷氣室外主機裝置於與D1、B7棟層相鄰之《外露樑》上,事後可否拒絕遷回?因為對於「約定專用」,管理委員會並無決定之權,已如前述,故前揭「決議」於法無據,住戶自不得引用「於法無據」之決議來做為拒絕遷回之理由,不過,管理委員會事後再變更決議要求其遷回,畢竟會對於已經安裝的住戶造成不便與浪費,因此,管理委員會同時決議負擔其遷移費用,在法律上應是不得已的補救手段。 =>這個問題依照法律上的 "信賴保護原則", 我們是有權不做移回陽台的變更的...上述中說到 "因為對於「約定專用」,管理委員會並無決定之權" 根本也沒問題...因為當時管委會的決議只允許我們使用, 並無決議允許我們 "專用" ,並沒做成 "那個外樑只允許B6專用"...何來有 "於法無據" 的問題, 根本就不能避免法律上的 "信賴保護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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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mall真
2009-10-28 17:41:32 IP:118.160.178.***
楊先生 您好,該如何說呢...老實說,哈佛管委會的委員們已經很久不上這網板了.自從當選上,可能受于"委員自身約束條款"的束縛,委員們幾乎不會在此進行任何發言. 所以其實最有效的方法應該就是您親自去找委員深談吧? 倘真有如您所說 有某委員為了自身而像其他委員施壓,您可以提出實證並集合該棟住戶力量將之罷免. 至於您對於Vivian誤會的道歉,我相信她會接受的. 但是網板發言因為沒有修改的功能,在按下"enter"鍵時請深思 避免過多情緒的發言嚕. 祝您 爭取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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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ndy
2009-10-28 15:59:37 IP:61.14.165.***
先爭取多一點這房型人的連署, 甚至想出一個合宜的方案. 如果不對外影響大樓外觀以及安全, (我記得當初好像是提出會影響安全對嗎?) 我想其他房型的鄰居應該不會有太多意見. 雖然我E3的工作陽台大小還ok, 但因為靠外側如果外掛會影響外觀, 也只能遵守規定, 否則我想任何人都想讓自己的使用空間變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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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遨遊天際
2009-10-28 11:57:05 IP:114.36.219.***
敝姓楊, 我的email是, ryan.yj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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