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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開跑囉
發起人 jerry_huan      2008-08-14 13:33:17 IP:59.120.146.***
臺北縣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開跑囉

資料來源:社會課 公佈日期:2008/8/4 開始日期:2008/8/4

聯絡電話:29862345分機178

臺北縣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發給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北縣重社字O九七OO三四六五九號令發布
第一條 臺北縣三重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三重市(以下簡稱本市)婦幼福利政策,慰勞婦女懷胎之辛勞,增進婦女產後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新生兒父母應具合法婚姻關係,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生即設籍於本市。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生即設籍於本市。
第三條 符合規定者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之胞胎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第四條 父母之一方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第五條 符合本條例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已領取其他地方政府就同一新生兒發給之生育補助者,本所將不
重覆補助。
第六條 申請生育補助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生育補助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由本所提供)。
   二、兩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以辦理出生登記為準)。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第七條 本條例所需各項書表由本所另訂之。
第八條 申請案件經本所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由本所發給生育補助費,如有申報不實或重覆領取補助費之情形發生,經查屬實者,除不予補助外,並追繳已領之補助費。
第九條 婦女生育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相關網址: http://www.sco.gov.tw/news_02_Detail.asp?type=2&id=499&page=1


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發給自治條例.doc

生育補助申請書.doc

生育補助領據憑證.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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