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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開跑囉 |
發起人 jerry_huan
2008-08-14 13:33:17 IP:59.120.146.*** 臺北縣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開跑囉 資料來源:社會課 公佈日期:2008/8/4 開始日期:2008/8/4 聯絡電話:29862345分機178 臺北縣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發給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北縣重社字O九七OO三四六五九號令發布 第一條 臺北縣三重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三重市(以下簡稱本市)婦幼福利政策,慰勞婦女懷胎之辛勞,增進婦女產後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新生兒父母應具合法婚姻關係,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生即設籍於本市。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以上,新生兒亦須出生即設籍於本市。 第三條 符合規定者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之胞胎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第四條 父母之一方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第五條 符合本條例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已領取其他地方政府就同一新生兒發給之生育補助者,本所將不 重覆補助。 第六條 申請生育補助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生育補助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由本所提供)。 二、兩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以辦理出生登記為準)。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第七條 本條例所需各項書表由本所另訂之。 第八條 申請案件經本所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由本所發給生育補助費,如有申報不實或重覆領取補助費之情形發生,經查屬實者,除不予補助外,並追繳已領之補助費。 第九條 婦女生育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相關網址: http://www 三重市婦女生育補助發給自治條例.doc 生育補助申請書.doc 生育補助領據憑證.xls |